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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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权公开规范运行,从源头上预 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国务 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XX 省招标投标条例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方法等法 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公共资源

2、交易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那么、统一信息发 布;(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四)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五)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一)招标;(二)拍卖;(三)挂牌;(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县人民政 府批准。矿业权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应当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第二十条国有产权转让、公共资源拓展工程交易,可采用以下交易方式:(一)拍卖;(二)竞价转让;(三)招投标转让;(四)协议转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仅适用于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 或者按照有关

3、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共资源拓 展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交易工程。第二十一条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般包括交易委托、编制交易文件、行政主管(监督)部门备案、 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等环节。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不含政府采购)经 行政主管(监督)部门备案后,由各行政主管(监督)部门 以公函方式转到县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实施交易。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现场职能监督、专项 监督、综合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形成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 综合监督体系。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1+3+X”联席会议 制度。联席会议由交易工程分管县长主持召开,县公管力

4、、 发改、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交易工程业主等参加,着重解 决特殊交易工程存在的问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该项 目交易依据。第二十五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网站,统一公开 交易信息,推进电子化交易,强化电子政务实时监管,促进 信息化资源共享。第二十六条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由公管办组织相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供应商、服务机构、评 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在服务质量、效率、规范、守法守纪、 收费、奖惩、社会认可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 价结果应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推动服务现场和 业务市场良性有序联动。第二十七条各行政主管(监督)部门及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责任追究制

5、度,加强对各交易主体及 个人责任、效能、守法守纪等方面的监督教育。县审计机关 应当依法加强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工程目录,不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 强化目录刚性约束作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管办、交易中心和行政主管(监督) 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批 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二)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收费的;(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6、,有关工作人员有不 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 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 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 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限额以下的公共资源集中交 易提供管理服务及监督,其管理方法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法(X政发2015133号)、关于修 改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法的通知(X政发(2018) 152号)同时废止。第四条 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 业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

7、的条件限 制或排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 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 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 易。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 委),为县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非常设机构,主要 承当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 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第六条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 办)为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主 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订

8、或会同行政主管(监 督)部门制订本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配套政策、交 易规那么和制度;(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三)对各行业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备案;(四)指导、协调各行政主管(监督)部门及时处理公 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纠纷、举报和投诉,并 催促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 理;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 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场内行为进行管理和考核;(六)牵头组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建设, 建设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综合公告平台;会同行政 监督部门加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七)开展

9、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 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 心),作为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场所,为本县的公 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信息、专家抽取、见证等服务,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场 内交易管理制度;(二)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 务规范的交易场所,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内工作秩序;(三)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并为公共资源 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四)承办政府集中采购工程交易业务;(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的维护管理,负责抽取公 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负责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投

10、标人 (供应商)库;(六)协助对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及相关招标人在 场内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第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 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一)制订公共资源交易规那么、交易流程;(二)审批、确认、核准和备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 源交易前和交易后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确认、核准和 备案等事项;(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招标文件统一示范文本, 负责对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应用示范文本进行监督;(四)对公共资源工程交易进行监管,受理交易各方投 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协助组建和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六)

11、协助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七)协助更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具体分工如下:(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土地使用权 出让、地质灾害、林业及造田造地等行业和产业工程的招投 标活动监督;(二)县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 动监督;(三)县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监督;公房出租由县财政局和县机关 事务中心共同监督;(四)县国资办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交易和国有企业非政 府采购类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监督;(五)县发改局负责电力工程工程的

12、招投标活动监督;(六)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 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负责相应行业 和产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监督。今后如遇部门机构职能调整, 监督职能随之相应调整。第十条招标人(工程业主)是招标组织工作的主体,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进县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须完成 以下工作:(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工程审批或备案已完成;(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五)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已完成;(六)具有主管(或职能)部门出具的施工图预算审查 或备案意见,制订招标文件,并对其负责;(七

13、)受理投标人异议并回复;(A)依据招标和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单位 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上传至县公共资源交 易网,并履行合同的标后管理职责;(九)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程资料的收集并存档保管, 并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一条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 行为。第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产 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机构应遵循诚 实信用原那么,依法开展业务,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优质服务。第三章进场交易范围第十三条 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公共资 源包括以下三大类:(一)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二

14、)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工程;(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除上级规定必须招标工程外,其它工程建议按自愿原那么 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第十四条 以下公共资源不得进场交易:(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 机构授权或允许的;(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七)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A)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许交易的。第四章 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第十五条 法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15、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工程;(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工程;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包括: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 资金的工程;.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四)本条规定第(一)、(二)、(三)项规定范围 内的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

16、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工程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 合计到达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县交易中心招标。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第五章交易方式及程序第十七条 到达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 的工程建设工程,可采用以下交易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工程审批、 核准备案部门审批;工程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将审 批、核准备案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 门。第十八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工程,可采 用以下交易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的,由县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可采用以下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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