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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公开信息前保密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履 行政务公开职责,拟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那么,以不公开为例外” 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第四条 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 查机制,成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保密审 查的日常工作。公开责任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 批手续。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
2、、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 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 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以下信息:(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 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七条公开责任单位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 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二)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提出审查意见;(三)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八条 不同公开责任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
3、公开时, 应由主办的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 形式征得其他公开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九条公开责任单位需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 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 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 开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 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一条公开责任单位的业务机构在信息产生、审签 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 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 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
4、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 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局部涉密内容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局部不予 公开、其余局部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 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信息公开责 任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开责任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 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五条 县保密局要对全县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 工作进行指导,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 当予以及时纠正。第十六条公开责任单位未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 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责令改正。第十七条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 秘密的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