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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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提要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及分类;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本章内容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三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第四节 法院调解原则第五节 辩论原则第六节 处分原则第七节 检察监督原则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二)行为准则的功能 三、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共有原则 (二)特有原则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案例 1998年7月9日,吴某与朋友罗某到H镇上一KTV歌城娱乐,与当地一私企老板刘某发生冲突。歌城保安甲、乙、丙受刘某驱使,用警棍殴打吴某,罗某立即报警。警察赶到

3、后将参与殴打的保安扣留,并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吴某住院共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属于轻伤。吴某出院后,发现当地派出所已将参与殴打的保安释放,保安均已不知去向,于是吴某向歌城老板王某索赔,被王某拒绝。1999年1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歌城老板王某赔偿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吴某经济不富裕,没有聘请律师,王某则聘请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并不知道吴某被人打伤的事,打伤吴某的保安并非王某雇请的,因此,王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于是主审法官告诉吴某,要实现诉讼请求,必须证明参加殴打的保安是由王某雇请的,并告知吴某可以尝试到当地派出所索取案发当天对保

4、安的询问笔录。吴某的请求遭到派出所拒绝,吴某于是将有关情况告知法院。主审法官于是亲自到派出所取证,并调取了案发当天派出所对参与殴打的保安的询问笔录。笔录中保安承认自己为王某所雇佣,并供述了殴打的经过。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并根据当地省人大通过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例,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问题:本案法官告知原告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取证,而且还亲自帮助其收集证据,其做法是否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第三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一、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的内容 二、正确适用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的内容 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我国法院进

5、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力同样加以限制。二、正确适用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案例1 1997年,G国W公司与我国H市的R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W公司向R公司出售5台不同型号的建筑施工车辆,总售价为75万美圆;R公司先向W公司支付15万美圆的订金,W公司在收到订金后的2个月内负责将车辆运送到H市的港口,R公司在港口收货;R公司应当在收货后1个月内向W公司付清剩余货款60万美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将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金额10%的违约

6、金。1997年4月6日,R公司将15万美圆汇入W公司的帐户。1997年5月25日,W公司将5台建筑施工车辆运到H市的港口,R公司在港口提取了货物。1997年6月26日,W公司与R 公司取得了联系,催促R公司尽快付清剩余货款,R公司未予理会。1997年7月8日,W公司以R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我国H市M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M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1997年7月12日通知W公司受理申请,并于1997年7月21日向R公司发出支付令。R公司于1997年7月 27日就支付令向M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W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1997年7月30日,M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告知W公司可向H市中

7、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8月4日,W公司以R公司为被告向我国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R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H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1997年8月8日,W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7年8月13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R公司所有的位于H市的13套商品房,总价值约700万元人民币。W公司向R公司出售的车辆并无质量问题,H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R公司向W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利息。1997年12月17日,法院对保全的R公司的13套商品房进行了拍卖,共得人民币718万元,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交付给W公司。问题:本案体现

8、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何种原则?案例2 1992年8月中旬,一艘满载化肥的法国籍货轮驶入我国渤海湾时,因风大浪高,加上天下暴雨,我国一艘装运煤炭的万吨级巨轮不慎将法国籍货轮前半部撞破一个大洞,损失很大,无法按期返航。法国船东便向烟台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70万美元。为了保证该案能够依法顺利进行审判,海事法院要求法国船东为支付诉讼费用及索赔170 万美元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受理。问题:我国烟台海事法院为什么要求本案的原告提供担保?其依据是什么?第四节 法院调解原则一、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二、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

9、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二、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1.法院调解活动贯穿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2.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3.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案例 2004年朱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2005年朱某还给了李某一部分钱,李某收到钱后给朱某出具了一张字据:“朱某还欠款4 万元。”2006年1月,李某催促朱某将剩余的欠款还清,朱某一直不予答复。李某于2006年3月对朱某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返还欠款6万元。朱某辩称:曾经向李某借款10万元,但已经还款6万元,目前还欠款4万元,并非李某所主张的6万元。并向法庭出示了李某向其出具的字据。李

10、某则认为字据上的“还”应当念“还款”的“还”,并非“还有”的“还”,朱某已经还款4万元,尚欠6万元。围绕着欠款究竟是4万元还是6万元,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但双方均未提交进一步有关证据。法庭辩论结束后,进入调解阶段,被告向原告提出一个方案:双方各自让一步,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5万元,并承诺可以在调解后一周内将欠款支付完毕。原告李某答应了被告的提议。但主审法官认为,字据中的“还”,要么念“还有”的还,要么念“还款”的还,即要么被告欠原告6万元,要么欠原告4万元。如果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要么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要么侵害了被告的利益。而且这个方案是被告先提出来的,如果被告真的已经还了6万元,他是

11、不会提出这样的调解方案的。于是,主审法官没有同意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并在庭审结束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已向原告还款4万元,尚欠6万元,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欠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问题:你如何评价法院的做法?第五节 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含义二、辩论原则的内容三、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区别四、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原则 一、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的含义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2.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两个方面。3.辩论的形

12、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三、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区别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原则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 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2.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换言之,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案例 刘甲与刘乙为叔侄关系。2003年9月,刘甲以刘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刘甲称:2001年10月,刘甲打算开一家音像器材店,恰好其侄子刘乙在市中心平安大街有一约20平米的店面,于是,刘甲与刘乙协商共同投资经营音像器材店,约定,刘

13、甲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音像器材及装修,刘乙则以其所有的店面作价10万元作为出资;利润及亏损均五五平分。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因此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仅请来一位亲戚江某作为见证。2002年1月,音像器材店开业后,平安大街开始市政改造,营业额因此受到严重影响。2002年底,刘甲与刘乙协商后,将音像器材店关闭,并将店内存货低价出售。经盘点,1年内共亏损人民币6万元。刘甲于是要求刘乙承担其中3万元的亏损,刘乙拒绝。刘乙辩称:刘甲所述并非事实,刘甲实际上是租用刘乙的店面,刘乙不应当承担刘甲的损失。第六节 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含义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一、处分原则的含义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

14、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1.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依法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3.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第七节 检察监督原则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含义二、检察监督的方式 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含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得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二、检察监督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

15、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例 1997年,某市F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市的B江边兴建一个住宅小区。工程进行到一定程度之后,F公司开始预售一期工程的5栋商品房(8层)。其中C栋离B江最近。F公司对商品房的预售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针对C栋的宣传是:远离都市尘嚣,坐拥无敌江景。在公司售房部的模型中,C栋面对的是B江。F公司促销人员在介绍C栋时,也以能够观赏到江景为卖点。C栋的售价也因此比其他几栋楼的价格高。C栋很快就售罄。但当各业主入住后,发现C栋前面正在兴建一个宾馆(属于F公司所有),宾馆建成后高15层,将C栋观赏江景的视线完全挡住。1999年11月,C栋的所有业主14人,一起起诉F公司,以合同欺诈为

16、由要求撤消合同,退回购买的房屋,取回房款。F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江景的问题进行约定。广告中所称的江景依然存在,但并不是说在楼上就能观看江景。F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采纳了F公司的观点,驳回了14位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后,原告上诉,而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01年1月,张某、王某、徐某三位业主就本案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决定提起抗诉。2001年4月,本案进行再审。再审认定F公司在与C栋14位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欺诈行为,判令撤消F公司与C栋14位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14位业主将房屋返还F公司,F公司将购房款退还给14位业主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其中10位业主感到非常满意。但其余4位则感到非常不满。因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他们即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将户口迁移到该小区,就近安排了子女入学,并已经逐渐适应了该小区的社会环境,不想再搬迁。问题:你如何评价检察院的行为?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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