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证明要赔偿损失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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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问:不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证明要赔偿损失吗?答:答:不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证明需要赔偿损失。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 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第89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法规: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第 89 条。例:例:A 公司(上诉人)与李某(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被上诉人原是上诉人的销售副经理,双方劳动合同期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届满

2、,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无续订,被上诉人从合同期满后没有上班。劳动合同终止后,被上诉人一直未与上诉人办理离职的手续。至本案庭审期间的 2010 年 3 月 18 日,上诉人当庭将被上诉人的离职证明、档案材料、劳动手册交给了被上诉人。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于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于2009 年 6 月 30 日

3、已经终止,但上诉人于本案庭审时才将离职手续等资料交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是上诉人因不满其向上级公司反映存在问题而故意拖办离职手续,上诉人对此抗辩认为是被上诉人不回公司领取,从双方对此争议所做的陈述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分析,作为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后,为再就业的考虑及早向原单位提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是符合情理的,且上述法律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不回单位办理之说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以作证实,上诉人对此申请了现职的两名员工出庭作证,鉴于他们均是上诉人的在职员工,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在上诉人没有其他更有力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

4、该院对以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被上诉人的主张有其发给上诉人两负责人函件及B公司的员工录用通知书、通知书等相引证,故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拖着不办离职证明之说更符合当时的情况,该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赔偿问题,其提供的B公司的员工录用通知书、通知书能证实被上诉人离职后曾在该单位工作了一个月,是因无法提供在原单位的离职等证明才未能继续工作下去,上诉人对此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该院对此予以采信。因上诉人的拖延行为造成被上诉人无法正常再就业,对被上诉人直接造成的损害,上诉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对其损失以 B 公司的相关月薪证明为依据,经审查符合被上诉人当时的受损情况,其要求上诉人赔偿

5、六个月无法就业的经济损失 66,000 元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其另要求的 66,000 元赔偿金则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解: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公司未及时为被上诉人办理离职证明,导致被上诉人无法正常就业,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被上诉人就其经济损失提供的证据证明,有理有据,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操作提示:操作提示: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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