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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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 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 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 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更加公开 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根据关于全面推 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 施方案的通知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2、精神,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包括法律、法 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授权或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组织,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执行“三项制度”, 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 效。第十九条充实审核力量。(一)区、乡两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本地本 单位法制机构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备和充实 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制审核人 员,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行 政执法机关(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 总

3、数的5%o(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 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 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地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 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第二十条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 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 核。(一)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1 .以管委会或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2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3 .责令停产停业的;4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5 .对公

4、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二)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1.以管委会或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2,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 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3 .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4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 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三)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1 .以管委会或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2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3 .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4 .扣押公

5、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5 .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6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7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四)下列行政征收征用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1 .对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征 用的;2 .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 歧较大的;3 .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社会稳定的。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目录清单,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 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上述审核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本单位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第二十一条明确审核内容。

6、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 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 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当事人 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需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等。第二十二条 明确审核流程。(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由区、乡两级政府作出的, 承办案件的单位在报送本级政府审批前,送本级司法、法制 机构进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本单位审批前应当送单位法制 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区司法、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

7、审核意见 需经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单位指定承担法制审核职责的 工作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需经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根据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办 法的规定,报送备案。(二)主要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 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 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三)有关时限规定。法制审核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审 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 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审核结论。(一)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

8、的行政执法决定 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 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 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二)暂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 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 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 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三)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 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 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 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 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

9、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 法制审核。第二十四条明确审核责任。(一)决策领导责任。行政执法机关(部门)主要负责 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二)承办机构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 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三)审核机构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 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 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 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 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

10、本地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 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情况 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 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建立健全司法行政、 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 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 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第二十六条 实行分类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 应当积极联系上级对口部门加强对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 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区司法、法制机构应当

11、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 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 况及时报告管委会。第二十七条 健全制度体系。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 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 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第二十八条 开展培训宣传。各地各部门应当开展“三 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 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 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 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

12、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 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 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十九条 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应当把“三项 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区)”和“法 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内容,纳入东临新区法治政府 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 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 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 位及人员应当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第三十条 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责任明 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

13、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 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 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结合执法 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 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地各部门应当认真落 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 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 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 办公;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 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 统应当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

14、 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 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 况、新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 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二条 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五 型”政府建设的要求,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 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 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 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 试。保障执法人员待遇,落实执法人

15、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 保险制度、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 执法队伍稳定性。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区(乡)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结合 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本级司法、法制机构备 案。第三十四条管委会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 施细则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司法、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行“三项制度”, 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落实“三项制度”,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

16、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 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 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二)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 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 不公。(三)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 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 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四)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 励、支持、指导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

17、实践, 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 因循守旧、照搬照抄。(五)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 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 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 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 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 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 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

18、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结合权力清单和 责任清单等,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定行政执法 公示具体制度规范,明确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 时限要求、监督方式等。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 机制,提高所公开信息的准确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 事中、事后公开公示机制,确保各阶段相关信息有序公开。第七条 明确公开载体。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 将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行政执法服务网作为统 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前 和事后信息,鼓励通过微博、微信、APP等政务新媒体公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应当设置搜索

19、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 群众查询。第八条 强化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 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及时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一)公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承办执法 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 法人员清单);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执 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依

20、据、内容、方式、比例、 频次);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 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二)公开服务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 权职责,编制本单位服务指南,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 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 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等。(三)公开执法流程。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类别,逐项编制并 公开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引导社会公众获取

21、公开 信息,方便群众办事。第九条规范事中公示。(一)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部 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行政执法辅助 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 法辅助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未取得 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 法证件,亮明身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 志。执法辅助人员取得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辅 助执法活动,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二)严

22、格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 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 据、行政裁量权基准、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 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相应释法 说理工作。(三)严格信息明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的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 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 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 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第十条 规范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 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 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

23、日 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一)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 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 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其他行政 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三)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等执法结果可以 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行政相对人的身份

24、证号码、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 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第三章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执行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 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 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第十二条规范文字记录。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 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包括纸质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 区、乡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 性质、流程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等,编

25、制完善本单位 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或模板(配备电子版),作为 制作执法文书和规范执法用语的指引,开展规范化文字记录 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 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 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 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第十三条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 的辅助形式,包括对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照相、视频 监控等。(一)编制记录清单。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当结 合执法实际,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进 行梳理,形成目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 等

26、音像记录内容。(二)全程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对查封 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 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 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行 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 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三)配置记录设备。待省、市出台音像记录设备配备 办法、明确配备标准等内容后,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按 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 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单位执法具体情况,合理 配置音像记录设备以及建设咨询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

27、监督规则。第十四条 严格记录归档。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 当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 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 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 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 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 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提高记录水平。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 当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 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

28、存、防删改的记 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 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第十六条 发挥记录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应 当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 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 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 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 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 录规范合法有效。第四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 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八条明确审核主体。(一)区司法、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的主体。(二)单位指定承担法制审核职责的工作机构是该单位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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