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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青田县教育人才激励政策十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 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 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县 名优教师引育力度,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开展,特制定十条人才 政策。第一条 引进在职的省级名校长(年龄50周岁以下含, 下同);具有浙江省特级教师荣誉的在职教师;指导学生在全国 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和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的教师,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 协议的,奖励200万元,购房补助100万元。第二条 引进具有浙江省正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在职的省 级名师,签订5年及
2、以上服务协议的,奖励150万元,购房补助 50万元。第三条 引进在职的地(市)级名校长、教学(德育)名家 (年龄45周岁以下),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奖励80万 元,购房补助20万元。第四条 引进在职的地(市)级教学(德育)名师(年龄 45周岁以下);具有省级教坛新秀称号的在职教师(年龄在40 周岁及以下),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奖励20万元。第五条 引进在职的地(市)级教学(德育)学科带头人(年 龄4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国家“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签订5年及以 上服务协议的,奖励5万元。第六条实施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学历提升工程,经单位
3、批准, 对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并分别给予10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取得学位后五年内离开本县教育系统的,退回 报销的学费和奖励。第七条 加大各类教育人才奖励力度,在青田评上省特级教 师,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定向减半),离开本县教育系统的 退回已发奖励。对辐射引领作用明显的特级教师、市教学(德育) 名家(任期内的,下同)、市教学(德育)名师经考核合格分别 给予每年10万元、5万元、2. 5万元“领雁”奖励,考核结果前 20%为优秀,奖励金额再上浮30%o以上奖励由教育局制定考核 方法并实施。第八条加强名优班主任培育,开展星级班主任评比,每届 评选100名五星班主任,任期三年,
4、实行动态管理和实绩考核, 每年根据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奖励1万元、0. 8 万元、0. 6万元。第九条 引进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先进后出,在今后 自然减员中冲抵;职称聘任不受单位岗位限制,在教育系统统筹。 引进教育人才的配偶随迁随调、子女落户入学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引进人才只享受首次奖励政策,奖励分5年平均发放。购房 补助适用引进教育人才在青田县城区购房(入职后限享受一次, 总额不能超过购房价),购房时一次性发放,所购房结清后满5 年方可上市交易。未购房的人才可申请入住我县人才公寓。未满 5年离职的,不再发放剩余局部奖励金,退还全部住房补贴,并 按引进人才合同缴纳违约金。第十条
5、 成立青田县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小组,组长由县 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育副县长担任,成员由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 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进计划审定、工作统筹和政策落实等, 协调解决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教育局具体负 责政策解释、信息发布、组织考核、落实配套政策、建设人才信 息库等工作。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本方法不适用于县内人才流动,以及调离本县后按原层次重 新引进的教育人才。同一人获多项人才荣誉、奖励待遇的,按照 “就高、不重复”原那么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 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奖励与县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