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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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的提出(二)中国经济法的概念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l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四)经济法的地位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部门规章(六)政府规章(七)司法解释(八)国际条约或协定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二节经济法律关

2、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3、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方式q法定取得q授权取得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1)各级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此外,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综上所述,我们所说的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被概括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从某种角度而言,国家也是做为一个法人而存在的。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法人(1)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4、责任的组织。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法人的条件:1.要依法成立。2.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3.要有独立的财产,或者是经费,实际上对企业来讲,就是要有注册资本。4.最后一个条件就是它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3)法人的种类1.机关法人2.事业单位法人3.企业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5.捐献法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求l作为一个经济法主体来讲,它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实际上就是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者能力。行为能力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

5、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l权利能力:平等l行为能力: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法人,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卖方债权债务债权债务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权利的概念和义务的概念(1)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

6、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3权利的的种类(1)经济职权(2)所有权(3)法人财产权(4)债权(5)知识产权4义务的种类5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1)对应性(2)对等性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

7、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二、经济纠纷的解决处理争议的方式有:当事人互相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一)仲裁 1、概念 仲裁是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仲裁

8、法的适用范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仲裁程序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二)诉讼1概念 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诉讼时效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3.审判程序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般

9、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

10、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2.权利3.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2.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1、:3社会保险。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财产清偿顺序。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概述一、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人订阅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三章第三章 合

12、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2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适用。3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含2个),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四、合伙企业财产四、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

13、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共同共有(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七、入伙与退伙七、入伙与退伙

14、(一)入伙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4)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2.入伙的法律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退伙1退伙的原因(1)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2)法定退伙分为两类: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2退伙的效果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

15、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九、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九、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案情】甲、乙共同出资合伙买了一头母牛共同喂养,共同使用,次年母牛生下了一头小母牛。后甲、乙两人因他事发生了矛盾,乙赌气再也没有照料过牛,两头牛均由甲一人照料。甲、乙二人一直没有提及这两头牛的归属问题。几年后,两头母牛在甲精心喂养下又生了两头小牛,至此,甲已喂养了四头牛。因为草料不足,甲日渐年迈,再加上老母年又有伤人伤物的坏毛病,于是甲便决定将两头牛卖掉。在农贸市场,丙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这两头牛。甲没有将老母牛的毛病告诉丙,第二年

16、春耕时,丙赶着两头牛下地干活,老母牛突然挣脱缰绳逃跑,丙及其子丁便在后边紧紧追赶,老母牛踢伤了在后追的丁,踩坏了戊精栽培的龙柏树苗,为此丁花去医药费200元,赔偿戊的树苗款50元。丙担心以后再出现类似事故,便决定干脆把两头掉都卖掉算了。春耕过后,丙便将这两头牛赶到农村集贸市场上出卖。在集贸市场上买菜的乙正巧碰致到市场上卖牛的丙,乙认出了丙的两头牛系其与甲共同饲养的牛,便向丙谎称都买了,乙遂将两头牛牵到家中,丙随后跟到乙家中要钱,不料到家以后,乙却说:“几年前,这两头牛是我和甲共同饲养的,这两头牛各下了一个牛犊,现两个牛犊归甲,这两头牛就归我了。“丙则认为,这两头牛是其从甲手中花5000元购得,

17、现这两头牛归自己所有,如乙想要牛,应退回其购牛所花的5000元并赔偿老母牛伤人毁物所花费的250元。乙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还牛,丙遂起诉人民法院。试问:1.甲将两头牛出售给丙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丙能否取得这两头牛的所有权,为什么?3.乙是否有权向丙索要这两头牛?4.老母牛伤人毁物花费的250元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案情】杨某、李某、陈某三人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集资2万元,共同开办某商店,其中杨某出资1万元,李某、陈某各出5000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该商店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开业

18、。同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利润进行了分配。2004年3月开始,三人发生意见分歧。李某于同年6月提出退伙,征得杨、陈二人的同意,取走其出资5000元,但当进对合伙的盈亏未作结算,李某于6月30日正式提出退伙。同年年底结算,该商店共亏损8000元,这时陈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继续经营。2004年底,商店关闭、合伙宣告解散。杨某、陈某要求李某分摊商店的亏损,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与商店经营无关为由,拒绝分摊。之后,杨某、陈某对商店的商品进行了清算,各分得价值3000元和1500元的商品,但对商店的债务未作处理。2005年1月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某商品批发经营部获悉商店关

19、闭以后,即找到杨某,要求,杨某清偿该店欠该批发部的2004年3月的货款8000元。杨某认为,按合伙协议只承担债务的50%,其余部分应由李某、陈某承担。该批发部找到陈某,陈某,陈某只愿以分得的1500元商店折价承担债务,并以此为限。该批发部找到李某,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该批发部因要求清偿未果,遂诉诸人发法院。试问:(1)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在内部应当如何承担?(2)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对外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本案中,李某以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商店债务,其理由能否成立?(4)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如何?【案情】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 人各出资5万

20、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解决,也不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问题 1.乙、丙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并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

21、第一节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公司的种类1.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2.母公司和子公司;3.总公司和分公司;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

22、合公司等。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划分标准按控制与被控制按管辖与被管辖法律地位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承担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纳税主体流转税、所得税流转税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 三、公司的登记管理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1.设立公司首先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2设立登记的程序3.分公司

23、登记。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变更登记(三)注销登记(四)年度检验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二节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出资方式。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符合要求公司的名称和机构。5设立公司必须有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1、一般公司是人民币3万元。2、一人有限公司是10万元。3、特定行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规

24、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保险法:保险公司:2亿元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2制定公司章程。3依法报经行政审批。4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

25、5确立公司组织机构。6申请设立登记。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2.股东会的性质3股东会的职权4股东会的形式5股东会的通知和主持。6股东会的决议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1董事会的性质2董事会的组成3董事会的职权。4董事会的召开。5.经理的设立及职权。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屇为三年。监理任期屇满,连选可以连任。两部分构成,一个是股东代表,另外是一个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经理及其财

26、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2监事会的职权。3以下人员不得兼任监事:(1)董事(2)经理(3)财务负责人(4)国家公务员名称事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产生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由股东会选举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人数全体股东组成3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2名监事1名组成除国家某些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按规定作股东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7、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地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性质及职权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股东会的常设机构公司的监督监查机构董事会的辅助机构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职责1任职资格。2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国有独资公司三、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三节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8、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定向募集与社会募集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设立条件1对发起人的要求2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的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等等。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募集股份。3.召开创立大会。4.登记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1)创立大会的性质(2)创立大会召开的条件(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

29、会召开的程序(4)创立大会的职权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股东。2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3股东大会的形式(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有限责任公司是代表1/4以上股东表决权);(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4股东大会的决议(议事规则)(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

30、股份有一表决权。(3)记录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董事会和经理董事会:(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2)董事产生(3)董事长(4)董事会职权(5)董事会会议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责任(同有限责任公司)(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区别 项 目有限责任公司(250人)国有独资公司(1人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机构及职权股东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不设股东会重大问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执行机构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成员的产生和组成313人(

31、股东选举的代表组成,但两个以上国营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或1名执行董事(规模小,人数少的公司)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委派的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519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其第一届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其第一届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董事由全体股东选举的代表组成,但无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及产生方式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由公司章程决定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部门委派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3年3年3年董事的附属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监事会的性质及组成监督机构监事会或一名监事(国

32、家公务员、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督机构监事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督机构监事会(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及财务人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一)股份与股票概述(一)股份与股票概述 1 1股份股份 2 2股票股票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3 3分分类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2)记名股和不记名股。(3)面额股与无面额股。(4)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5)内资股、外资股。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股份的发行1

33、.股份发行的种类原始发行发行新股2.股份发行的原则3.股份发行的一般规则(1)股份发行不得折价发行。(2)股份发行必须同股同价发行。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二)股票上市的程序(三)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五节公司债券第五节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概述一、公司债券概述(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二)公司债券的种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的时候记名公司债券背书才能转让。2.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

34、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投资人是公司的股东,体现的是股权关系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体现的是债券债务关系本金的处理到期要还本付息本金不能返还风险风险大 风险小收益收益不固定收益是固定的性质股票是证明证券公司债券是债权证券企业解散时的清偿顺序股票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之后进行清偿公司债券持有人优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偿记载内容公司成立的日期债券利率、债券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积极条件2.消极条件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1.大家注意公司债

35、券的发行程序,由公司权力机构作决议。2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公司债券的承销。5.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三、公司三、公司债债券的券的转让转让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六节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一一 、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作(三)公司应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利润分配二、利润分配(一)利润分配的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税前补亏,一定要注意它是不能超过五年,连续弥补不能超过五年。2.缴纳所得税。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6、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等等。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公积金三、公积金1种类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两类。2.提取比例3.用途(1)弥补亏损(2)是转增资本四、公益金四、公益金项 目公积金公益金种 类盈余公积金(法定、任意)和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提 取比 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当年税后利润10%,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不再提取。按 当 年 税 后 利 润5%10%提取。用 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用法定公积金转赠资本时,公司所存留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

37、法五、股利的分配五、股利的分配分配股利的具体方式(1)用现金支付;(2)用增发的股票分发或配售给股东作为股利;(3)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支付;(4)用公司对股东负债的形式支付。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七节第七节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合并的要求:2合并的形式:3合并的程序:4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二、公司分立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八节第八节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破产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的性质人合兼资合资合投资者的责任有限责任(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所持股份为限)公司的责

38、任有限责任(全部资本为限)有限责任(全部资本为限)投资人数要求有最低、最高限(250人、国有独资公司为1人公司)有最低限而无最高限(发起人至少5人,其中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组人数可以少于5人,但只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资本的划分不需要划分必须划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出资证明书(记载内容)股票(记载内容)股东出资转让不能随意转让,对外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自由转让,但发起人、大股东、公司领导持有本公司的股票转让要受限制发行股票不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特殊公司有资格发行所有公司都有资格发行财务公开向股东公开,不向社会公开除向股东公开,还要向社

39、会公开设立程序简单(一般不需要审批)复杂(必须经过审批)机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清算人员组成由股东组成由股东确定其人选利润分配及剩余资产的处置按股东出资比例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按股东所持股份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第一节节 中外合中外合资经营资经营企企业业法法一、中外合一、中外合资经营资经营企企业业法概述法概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二、中外合二、中外合资经营资经营企企业业的的设设立立(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1.

40、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2.比资比例3.出资方式4.出资期限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三)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1.立项申请与审批2.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与审批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 三、中外合三、中外合资经营资经营企企业业的的组织组织机构机构(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四、中外合四、中外合资经营资经营企企业业的的经营经营管理管理(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二)合营企业的财务、利润分配、外汇管理(三)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五、五、中外合中外合资经营资经营企企

41、业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二)合营企业的解散(三)合营企业的清算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第二第二节节 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经营企企业业法法 一、中外合作一、中外合作经营经营企企业业法概述法概述(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企二、中外合作企业业的的设设立、期限和立、期限和终终止(一)合作企业的设立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作企业的程序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二)合作企业的期限(三)合作企业的终止三、中外合作三、中外合作经营经营企企业业的的组织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形式与管理

42、机构(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四、中外合作四、中外合作经营经营企企业业的投的投资资方式方式五五、中中外外合合作作经经营营企企业业收收益益分分配配、亏亏损损风风险险分担及投分担及投资资回收。回收。(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亏损风险分担(二)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第三第三节节 外外资资企企业业法法一、外一、外资资企企业业法概述法概述(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

43、资企业法二、外二、外资资企企业业的的设设立、立、终终止和清算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2.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3.外资企业的终止(二)外资企业的清算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三三、外外资资企企业业的的组组织织形形式式、注注册册资资本本与与出出资资方式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三)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四)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四、外四、外资资企企业业的的经营经营管理管理(一)生产经营管理(二)财务会计管理(三)劳动管理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节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一、破产

44、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以其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进行清产还债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具有如下特点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3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4破产是依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程序。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破破产产界界限限的的实实质质标标准准是是不不能能清清偿偿到到期期债债务务,通常通常简简称称为为不能清不能清偿偿或不能支付。或不能支付。第

45、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人(二)申请方式三、破三、破产产申申请请的受理的受理(一)立案(二)管辖(三)发布通知和公告(四)债权人申报债权(五)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债权人会议谁有表决权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及决议1召集 2职权 3议事规则 项 目债权人会议通知时间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等事项通知各债权人召开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

46、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债权人要求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会议的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监督清算活动、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依法进行等职权.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过半数“包括本数在内,“半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在内)特别决议和解协议草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

47、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制度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制度一、和解与整顿制度一、和解与整顿制度二、和解和整顿程序二、和解和整顿程序(一)和解和整顿制度的特点(二)和解和整顿的程序(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企业保证人企业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四)和解与整顿的进行与终结1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包括对协议全部不执行与部分不执行,对多数债权人不执行与个别债权人不执行,因债务人过错不执行与客观上无法执行等多种

48、情况。(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2经过整顿,债务人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发布公告。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登记债权。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情况(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二、清算二、清算组组 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三、破产财产三、破产财

49、产1.概念2.破产财产范围3.不属于破产财产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三、破产债权三、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须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二)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行使1.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及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3.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

50、债权人。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甲企业工商银行开户出票海尔公司乙公司背书丙公司背书提示付款付款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破产企业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委托关系以委托人名义结果由委托人承受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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