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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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化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化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发展要求,根据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审核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二条第二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熟悉本专业学位教育现状、发展趋势和培养目标,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和实践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关心研究生的学习、实践和思想情况,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观和价值观,协助做好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对因品行、身体、成绩等不适合继续培养者,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

2、理意见。第四条第四条 导师可独立招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并在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案例教学和学位论文等环节履行职责,注重研究生专业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第三章上岗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校内导师选聘基本条件:1(一)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至申请当年 12 月 31 日);(二)应为教学科研、工程实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与相应行业领域保持较紧密联系并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应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四)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备讲授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能力;(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包括论文开题、

3、研究计划和实习方案制定、实验操作等。(六)须有在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七)科研项目与经费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五年):1.以本人为主承担过横向研究课题,且年均经费10 万元;2.一次性科研经费进账50 万,且项目取得相关项目成果(学院学术委员会鉴定给出结论)。(八)科研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五年):1.在本专业领域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1 项;2.科研成果转化 1 项;3.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1 项(一、二等奖不分排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1 项(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

4、个人排名前三名,三等奖个人排2名第一名)。第六条第六条 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第八条第八条 校外导师选聘基本条件:(一)掌握专业学位教育方法,在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二)为相关专业实践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三)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过专业论文;(四)与我校相关培养单位有稳定合作关系,能够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第九条第九条 本办法中校内导师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及到账经费的第一署名依托单位要求为兰州大学;学术论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学术著作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第

5、一主编;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导师培训活动,新增导师须经学校培训后方能上岗。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导师管理实行选聘、上岗分离制度,满足上岗条件的导师方能招收培养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和经费要3求应能够保证研究生课题研究需要,并按学校规定向研究生足额发放相关津贴。第五章岗位考核与退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院将参照兰州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校研201934 号),定期对在岗导师进行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考核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根据兰州大学博士硕士

6、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办法,在教育部及学校学位论文抽查出现问题涉及的导师,按相关规定对其做减招或暂停招生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学术示范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按相关规定对其做减招、暂停或停止招生处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离职、退休导师、超过 56 周岁的硕导(年龄以招生当年 12 月 31 日为界)不再招收指导研究生。学院应定期梳理离职、退休、硕导达不到上岗条件的导师名单,并及时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备案(若本文件中退休和停招年龄与人力资源部退休文件及研究生院相关文件规定时间不一致,以人力资源部和研究生院文件为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除与学校签订稳定合作关系协议的单位外,原则上不聘任校外兼职人员及在校短期工作人员(工作时间3 个月)担任导师。4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此办法适用于新评聘专业导师要求,已评聘的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备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聘其为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之修订、解释权归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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