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docx

上传人:w*** 文档编号:7182163 上传时间:2022-02-21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6.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202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2-03-15 【生效日期】2022-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

2、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心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中心级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心级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心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第四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全部权和运用权相分别的

3、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全部,财政部、中心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运用的管理体制。 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部是负责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探讨制定中心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

4、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根据规定权限审批中心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中心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 (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有条件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中心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当地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缴等工作; (七

5、)建立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八)探讨建立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平安性、完整性和运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运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运用效益; (九)监督、指导中心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6、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七)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详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7、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财政部、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详细方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依据主管部门授权,审批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规定刚好、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加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

8、用和公共探讨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运用 第十条第十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心级事业单位等依据中心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中心级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中心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 (二)难以

9、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限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于中心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报财政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向财政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 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根据下列程序报批: (一)中心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依据资产的存量状况、运用及其

10、绩效状况,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安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依据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其资产购置安排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购置安排,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政府选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选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11、的运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运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限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十条其次十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拟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

12、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一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二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三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心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

13、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四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允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其次十五条其次十五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依据财政部规定附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三份)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

14、复,以及中心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支配中心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其次十七条其次十七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其次十八条其次十八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全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心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次十九条其次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应当抄送中心级事业单位所在地专员办。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

15、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全部权和中心级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运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主要包括: (一) 单位名称、居处、法定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金额及其运用状况、对外投资状况; (四) 其他须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须要,开展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全部权、经营权、运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16、四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调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看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7、(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中心级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中心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别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托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

18、。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照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的状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中心级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依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财办2022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财办202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19、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刚好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中心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驾驭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运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和支配中心级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

20、考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益。 专员办就地对中心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

21、、处分、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安排的申报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方法执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心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心级事业单位,以及中心级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根据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经国家批准特定中心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22、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和部门实际状况,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法,报财政部备案。 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包括驻外机构)资产管理方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平安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运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运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等详细管理方法,由财政部依据本方法制定。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中心级事业单位国

23、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根据本方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保障国家全部者权益,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管理暂行方法 附件: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管理,提高资产运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

24、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保障国家全部者权益,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22-06-07 【生效日期】2022-07-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习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是()。 A公立医院 B公立学校 C税务局D人才服务中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局属于行政单位,C选项不.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党政司法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