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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第一章第一章 导导 论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一)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最初在西方)最初在西方文献中是用拉丁文文献中是用拉丁文jus gentium jus gentium 称谓的。称谓的。jus jus gentiumgentium原本是万民法的意思,源于罗马法。原本是万民法的意思,源于罗马法。到了到了1818世纪末,英国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边世纪末,英国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沁(BenthemBenthem)提出)提出interna

2、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二)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主要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三)国际法的特征(三)国际法的特征 1.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家间的法律关系。2.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家间的协议。国际

3、法的创立方式是国家间的协议。3.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措施。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措施。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law)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一)传统国际法学派 1.1.格老秀斯派。格老秀斯派。2.2.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3.3.实在法学派。实在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

4、的自然法学派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实在法学派。1.1.新自然法学派。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说新自然法学派。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说 和规范法学说。和规范法学说。(1 1)社会连带说。)社会连带说。(2 2)规范法学说。)规范法学说。2.2.新实在法学派。新实在法学派。(1 1)权力政治说。)权力政治说。(2 2)政策定向说。)政策定向说。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一)国际法主体的增

5、加(一)国际法主体的增加1.1.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2.民族解放组织。民族解放组织。(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1.1.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从单一调整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从单一调整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改变为以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为主,同时还调整改变为以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为主,同时还调整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之间的法律关系。2.2.二战后,国家间的交往不再限于政治方面,而是二战后,国家间的交往不再限于政治方面,而是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及其他领域,这

6、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及其他领域,这就必然使国际法调整的范围扩大到国家交往的各就必然使国际法调整的范围扩大到国家交往的各个新领域。个新领域。(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1.1.建立了新的分支和内容。建立了新的分支和内容。2.2.废弃或改变了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原则、废弃或改变了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原则、规则。规则。(四)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四)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四、中国与国际法四、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春秋时期虽然存在一些处理国家关系的规则和惯例,中国春秋时期虽然存在一些处理国家关系的规则和惯例,但是依照近代意义的国际法概念,它们还不能算是

7、国际法的但是依照近代意义的国际法概念,它们还不能算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为这个时期,国家处在周天子统治之下,虽原则、规则。因为这个时期,国家处在周天子统治之下,虽有某种程度的独立,但不是主权国家。有某种程度的独立,但不是主权国家。1919世纪中叶前,中世纪中叶前,中国对国际法几乎是一无所知。直到国对国际法几乎是一无所知。直到19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侵略打开了中国大门,国际法也开始传入。侵略打开了中国大门,国际法也开始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遵守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遵守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张按度,主张按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

8、我国倡导的和的宗旨和原则以及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国家之间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国家之间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6060余年的外交实践中,在处理承认、继承、外交关系、解决争余年的外交实践中,在处理承认、继承、外交关系、解决争端和国籍等问题上都有自己的创见。另外,为了履行国际义端和国籍等问题上都有自己的创见。另外,为了履行国际义务和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我国积极采取内部措施。务和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我国积极采取内部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法学界及时肃清了法律虚无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法学界及时肃清了法律虚无主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也得到了振兴。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

9、究也得到了振兴。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亦即形式渊源)。或程序(亦即形式渊源)。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一)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 1.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 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10、。2.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结。(二)国际习惯(二)国际习惯1.1.国际习惯的概念。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国际习惯的概念。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1 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2.2.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一般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一般可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的资料得到:可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的资料得到:国家外国家外交实践的资料;交实践的资料;国家的内部行为;国家的内部行为;国际组织的国际组织的实践。实践。3.3.一贯反对的效

11、力。一贯反对的效力。(三)一般法律原则(三)一般法律原则1.1.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2.2.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1.1.司法判例。司法判例。2.2.权威公法学家学说。权威公法学家学说。3.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除上述辅助资料外,还有国际法除上述辅助资料外,还有 “公允及善良公允及善良”原则,原则,以及国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以及国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准条约准条约”准条约不是条准条约不是条约但类似条约。

12、约但类似条约。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subject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实体(entityentity)。)。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一)能独立

13、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一)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二)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二)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国际求偿能力(三)有国际求偿能力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的主体地位(一)国家的主体地位 国家向来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新的主体产生前是国家向来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新的主体产生前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在新主体产生之后是国际法国际法的惟一主体,在新主体产生之后是国际法上基本的或主要的主体。这是因为:上基本的或主要的主体。这是因为:1.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2

14、.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二)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二)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 国际组织的章程和它们参加国际活动的实践使它国际组织的章程和它们参加国际活动的实践使它们取得了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但它们的地位与国们取得了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相比是次要的。家相比是次要的。国际组织主体资格的定位:国际组织主体资格的定位:(1 1)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由创立它的条约决定。)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由创立它的条约决定。(2 2)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也是依照决定其国际人格)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也是依照决定其国际

15、人格的原则决定。的原则决定。(3 3)国际组织是国际法次要的主体。)国际组织是国际法次要的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是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是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族解放运动(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的组织。的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因为这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因为这样的民族虽不是国

16、家但是类似国家的实体,具有民样的民族虽不是国家但是类似国家的实体,具有民族自决权。可是它的交往能力和范围远不及国家,族自决权。可是它的交往能力和范围远不及国家,是比较狭窄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也只能部分地是比较狭窄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也只能部分地适用于它,所以说这种民族只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适用于它,所以说这种民族只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或次要的主体。或次要的主体。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国内的叛乱运动组织也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国内的叛乱运动组织也有微弱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如可获得国家承认、交有微弱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如可获得国家承认、交战中遵守战争法规等。战中遵守战争法规等。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

17、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具有以下突出的特征:们具有以下突出的特征:(一)各国公认(一)各国公认(二)具有普遍意义(二)具有普遍意义(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三、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三、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侵犯原则(二)

18、不侵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六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述一、国际法编纂的概述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编纂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把现有的国际法的编纂有两方

19、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把现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成法典,以使分散的原则、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成法典,以使分散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法典化;另一方面是通过签订国际公约,使则和制度法典化;另一方面是通过签订国际公约,使各国对国际法的问题达成协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各国对国际法的问题达成协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编纂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把所有国际法的国际法编纂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把所有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纂为一部法典,称全面编纂;原则、规则和制度编纂为一部法典,称全面编纂;另一种是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部门编成另一种是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部门编成法典,称为个别法编纂。法典,称为个

20、别法编纂。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国内法优先说(一)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由德国学者所倡导,其代表人物有耶利内国内法优先说由德国学者所倡导,其代表人物有耶利内克(克(JellinekJellinek)、佐恩()、佐恩(ZornZorn)、考夫曼)、考夫曼(KaufmannKaufmann)和文策尔()和文策尔(WenzelWenzel)等。他们认为国)等。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但是国内法高于国际法,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但是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

21、的一部分,是国内法中的对外公法,国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内法中的对外公法,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二)国际法优先说(二)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的代表人物有凯尔森(国际法优先说的代表人物有凯尔森(KelsenKelsen)、菲)、菲德罗斯(德罗斯(VerdrossVerdross)、孔慈()、孔慈(KunzKunz)等。这派学说)等。这派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但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但是,在法律等级上,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规范,国是,在法律等级上,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规范,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内法隶属于国际法。(三

22、)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这一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这一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等律体系,它们的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等都不同。二者各自独立,彼此绝不是隶属的,除可以都不同。二者各自独立,彼此绝不是隶属的,除可以互相参考之外是毫无关系的。互相参考之外是毫无关系的。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立法实践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立法实践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一、国家的概念一、国家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statestate)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是指

23、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构成国家的要素:构成国家的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三)政府(四)主权(四)主权二、国家类型二、国家类型(一)单一国和复合国(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1.1.单一国。单一国(单一国。单一国(unitary stateunitary state)对内是中央集权)对内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中央立法、司法和行政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中央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国际关系上是一个统一的主权体,只有中央最机关。在国际关系

24、上是一个统一的主权体,只有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在对外关系上代表国家全体,其下属的单位高权力机关在对外关系上代表国家全体,其下属的单位未经中央权力的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未经中央权力的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2.2.复合国。复合国(复合国。复合国(composite statecomposite state)又称联合国家)又称联合国家(union stateunion state),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协),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协议组成联合国家或国家联合体,它们或构成全部的国际议组成联合国家或国家联合体,它们或构成全部的国际法主体或具有部分国际交往能力。法主体或具有部分国际交往能力。(

25、1 1)联邦()联邦(federationfederation)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邦员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邦员组成的永久性联合国家,也称联邦国家。成的永久性联合国家,也称联邦国家。(2 2)邦联()邦联(confederationconfederation)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条约而建立的联合体,它有自己的机关对国家通过条约而建立的联合体,它有自己的机关对各成员国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不对各成员国人民行各成员国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不对各成员国人民行使权力。使权力。在联邦和邦联之外,还有特殊形式的国家联合,在联邦和邦联之外,还有特殊形式的国家联合,如根据如根据2002200

26、2年的年的塞尔维亚和黑山宪章塞尔维亚和黑山宪章,南斯,南斯拉夫联盟于拉夫联盟于20032003年改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二)年改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二)主权特殊限制的国家主权特殊限制的国家 此处所说主权特殊限制的国家是指自愿选择永此处所说主权特殊限制的国家是指自愿选择永久中立的国家和历史上存在的附属国。它们的主权久中立的国家和历史上存在的附属国。它们的主权度受到一定限制。度受到一定限制。1.1.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是指)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

27、国家。永久中立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永久中立是相对临时性的战时中立而言的。国家选择永久中立,是相对临时性的战时中立而言的。国家选择永久中立,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国际义务完全出于自愿,但这种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国际义务完全出于自愿,但这种中立地位是由国际条约作保证的,通常由大国强国缔中立地位是由国际条约作保证的,通常由大国强国缔结条约保证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不受侵犯。结条约保证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不受侵犯。永久中立国的主权要受以下义务的限制:永久中立国的主权要受以下义务的限制:除本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不不得缔结与其中

28、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务条约和保证条约;约、共同防务条约和保证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不得允许外国建立军务。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不得允许外国建立军事基地,不得接受带有任何政治条件的国际援助,不事基地,不得接受带有任何政治条件的国际援助,不得自由割让领土等。得自由割让领土等。2.2.附属国。附属国。历史上曾存在一些附属于别国权力之下的国家,它历史上曾存在一些附属于别国权力之下的国家,它们的国际

29、交往受别国的控制,故称附属国们的国际交往受别国的控制,故称附属国(dependent statedependent state)。这类国家的附属性有两种)。这类国家的附属性有两种情形:情形:(1 1)附庸国()附庸国(vassal statevassal state),即国家对内部事),即国家对内部事务有自主权,对外交往全部或大部分受其宗主国务有自主权,对外交往全部或大部分受其宗主国(suzerain statesuzerain state)控制。)控制。(2 2)被保护国()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protected state),即一国通过),即一国通过缔结条约将自己置于一

30、个强国的保护之下,一些国缔结条约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国的保护之下,一些国际事务由保护国(际事务由保护国(protection stateprotection state)管理,但它)管理,但它仍具有国际人格。仍具有国际人格。(三)梵蒂冈市国(三)梵蒂冈市国 梵蒂冈市国(梵蒂冈市国(The Vatican City StateThe Vatican City State)虽然也)虽然也是个国家,但它的国际地位和交往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个国家,但它的国际地位和交往有一定的特殊性。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1)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

31、(3)保护性管辖。(4)普遍管辖。(二)国家的基本义务(二)国家的基本义务1.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的内政;3.3.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四、国家管辖豁免(一)

32、国家管辖豁免的概念和根据(一)国家管辖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二)国家豁免的主体(二)国家豁免的主体 享有管辖豁免的主体是国家。享有管辖豁免的主体是国家。按照按照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第第2 2条第条第1 1款第款第2 2项项规定,能

33、够代表国家享受管辖豁免的机关有: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享受管辖豁免的机关有:1.1.国家及其政府各机关。国家及其政府各机关。2.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但联邦成员是否有豁免资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但联邦成员是否有豁免资格还要由各国国内法决定。格还要由各国国内法决定。3.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三)国家豁免的范围

34、(三)国家豁免的范围1.1.国家豁免范围的主张与实践。对于豁免的范围,国际国家豁免范围的主张与实践。对于豁免的范围,国际上向来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实践。上向来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实践。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都应享有豁免。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都应享有豁免。另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应受限制的,另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应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国家的非统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国家财产豁免,国家的非统治权行

35、为和用于商业目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不应享有豁免。2.2.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关于豁免范围关于豁免范围的限制。国家对以下八种事项诉讼不得援引豁免:的限制。国家对以下八种事项诉讼不得援引豁免:(1 1)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商业交易)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但国家间进行的商业交易或者该商引起的诉讼,但国家间进行的商业交易或者该商业交易的当事方另有明确的协议则不在此限。业交易的当事方另有明确的协议则不在此限。(2 2)雇佣合同的诉讼,但是如果国家间另有协)雇佣合同的诉讼,但是如果国家间另有协议,或者雇用是为了履行政府权力方面的特定职议,或

36、者雇用是为了履行政府权力方面的特定职能或者被雇佣者是外交代表、领事官员或常驻国能或者被雇佣者是外交代表、领事官员或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则不在此限。际组织的代表则不在此限。(3 3)国家对其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或)国家对其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诉讼。财产损害的诉讼。(4 4)国家对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的诉讼。)国家对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的诉讼。(5 5)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诉讼。)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诉讼。(6 6)关于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关于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7 7)关于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只要在诉讼事由产生)关于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37、,只要在诉讼事由产生时该船舶是用于商业性的目的。时该船舶是用于商业性的目的。(8 8)仲裁协议的效力,即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效力,即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关于将商业交易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关于仲裁协关于将商业交易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仲裁程序或者裁决的确认或议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仲裁程序或者裁决的确认或撤销的诉讼。撤销的诉讼。国家财产的这种豁免要受以下三种情形的限制:国家财产的这种豁免要受以下三种情形的限制:(1 1)国家已在其接受的国际协定、仲裁协定或书面合同)国家已在其接受的国际协定、仲裁协定或书面合同中,或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

38、在当事方发生争端后提出的中,或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当事方发生争端后提出的书面函件中,明示同意就该有关财产采取此类措施。书面函件中,明示同意就该有关财产采取此类措施。(2 2)国家已经拨出或专门指定该财产用于清偿该诉讼)国家已经拨出或专门指定该财产用于清偿该诉讼标的要求。标的要求。(3 3)该财产在法院地国领土上,并且被诉讼当事国具)该财产在法院地国领土上,并且被诉讼当事国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而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而且与诉讼标的的要求有关,或者与被诉的机构或部门且与诉讼标的的要求有关,或者与被诉的机构或部门有关。有关。3.3.中国关于国家管辖豁免

39、范围的立场与实践。中国关于国家管辖豁免范围的立场与实践。(四)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四)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国家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其在外国法院国家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其在外国法院享有的管辖豁免。享有的管辖豁免。另需说明的是,国家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也放另需说明的是,国家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也放弃了法院执行的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由国家作弃了法院执行的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由国家作出明确的表示。出明确的表示。第二节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事实或情势,并愿意

40、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一、国家的承认一、国家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1.国家承认的概念。国家的承认(国家承认的概念。国家的承认(recognition of recognition of statestate)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并)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行为。2.2.国家承认的性质。关于国家承

41、认的性质,可从不国家承认的性质。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可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就既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同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就既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认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认识国家承认的性质,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学说,识国家承认的性质,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学说,即构成说(即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constitutive theory)和宣告说)和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declaratory theory)。)。(二)新国家产生

42、的情势和对其承认的条件(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对其承认的条件 1.1.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在国际社会的变化万千中,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在国际社会的变化万千中,以下某种情势的出现会导致新国家的产生。以下某种情势的出现会导致新国家的产生。(1 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 2)国家合并。)国家合并。(3 3)国家分离。)国家分离。(4 4)国家解体。)国家解体。2.2.新国家承认的条件。新国家承认的条件。(1 1)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2 2)新国家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新国家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三)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

43、果(三)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1.1.国家承认的方式。国家承认的方式。(1 1)明示承认。明示的承认()明示承认。明示的承认(express express recognitionrecognition)一般是指,既存国家通过单方面的发)一般是指,既存国家通过单方面的发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等宣告承认新国家。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等宣告承认新国家。(2 2)默示承认。默示的承认()默示承认。默示的承认(implied/tacit implied/tacit recognitionrecognition)是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行动表示对)是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行动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的承

44、认。2.2.国家承认的范围。国家承认的范围。(1 1)法律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de jure de jure recognitionrecognition)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法律基础。(2 2)事实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de facto de facto recognitionrecognition)是既存国家

45、出于其国际关系方面的)是既存国家出于其国际关系方面的考虑,或是对新国家地位的巩固尚缺乏信心的情考虑,或是对新国家地位的巩固尚缺乏信心的情况下,不愿意立即与新国家建立全面的关系,但况下,不愿意立即与新国家建立全面的关系,但实际上又需要与新国家进行一定的交往,因而给实际上又需要与新国家进行一定的交往,因而给予新国家一种事实上的承认,暂时与它在比较小予新国家一种事实上的承认,暂时与它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建立联系。的范围内建立联系。3.3.国家承认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国家承认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 1)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了)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

46、的法律基础,因此,两国会缔结条两国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因此,两国会缔结条约、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约、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此而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互设交流与合作,为此而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互设使馆和领事馆,以方便和促进两国之间的交流与使馆和领事馆,以方便和促进两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但事实上的承认不产生两国的政治关系,合作,但事实上的承认不产生两国的政治关系,也不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也不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2 2)承认国应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承认国应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政的效力。(3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

47、讼权和)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免权。财产权指在承认国境内的被承认国的国豁免权。财产权指在承认国境内的被承认国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并应受到承认国的适当保护家财产不受侵犯,并应受到承认国的适当保护 二、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二、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一)政府的承认(一)政府的承认 1.1.政府承认的概念。政府的承认(政府承认的概念。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of government)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48、格。2.2.政府承认的条件。依现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政府承认的条件。依现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个新政府要获得别国的承认必须是在新政府已一个新政府要获得别国的承认必须是在新政府已经在其国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内实行了有效统经在其国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内实行了有效统治(治(effective controleffective control),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拥),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服从。护和服从。3.3.政府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政府承认的方式和范政府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政府承认的方式和范围与国家承认一样,可由承认国家自由决定采取明示的围与国家承认一样,可由承认国家自由决定采取明示的

49、或默示的方式承认新政府,给予新政府法律上的或事实或默示的方式承认新政府,给予新政府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承认。上的承认。(二)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二)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 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recognition of national recognition of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liberation movement)是指国家对旨在摆脱外国奴)是指国家对旨在摆脱外国奴役或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役或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给予的认可。运动的组织给予的认可。(三)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50、(三)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叛乱团体的承认(叛乱团体的承认(recognition of insurgent recognition of insurgent bodybody)是一国对另一国内出现的叛乱组织给予的一定)是一国对另一国内出现的叛乱组织给予的一定认可。认可。交战团体的承认(交战团体的承认(recognition of belligerent recognition of belligerent bodybody)是一国对另一国内存在的交战团体国际地位给)是一国对另一国内存在的交战团体国际地位给予的确认。予的确认。第三节第三节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和原因一、国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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