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县安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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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怀市工业和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 类型项码 事编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依据承办 机构追责对象 范围备注1行政许 可权限内企 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 体等投资建 设的技术改 造工程及工 业、信息化 固定资产投 资工程的核 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目录(2016年 本)的通知(国发(2016) 72号)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国家开展改革 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

2、017) 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和备 案管理方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 7号)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 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 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 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刷。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 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行政

3、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工业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窗口负 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 可权限内固定 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和审 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 资工程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工程审批的 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十六条县级以

4、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 产投资工程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 资工程的节能审查工作。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 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工 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 135号)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 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 .审杳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 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 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

5、;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 .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 施,加强监管。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工业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窗口负 责人、 具体承办人110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8行政处 罚对重点用能单 位未按照规定 报送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或者 报告内容不实 的处分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 报送

6、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 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货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费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

7、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杳,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口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

8、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货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H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工业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9行政处 罚对重点用能单 位无正当理由 拒不落实整改 要求或者整改 没有到达要求 的处分节约能源法第八卜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 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到达要求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9、否立案。2 .调杳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工业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19行政处 罚对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 定第一百一 十四条规定情 形的处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笫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10、条规定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 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 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 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 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 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 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 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 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

11、护层开 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 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 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 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 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 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卜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 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 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

12、不能执行所规定的 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 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 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 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 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 一次到现场检杳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 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 况;(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 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

13、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14、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 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0120行政处 罚对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 定第一百一 十五条规定情 形的处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煤矿企业违反 本规定第十六条

15、、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原 那么:(-)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 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 带;(四)突出燥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 域。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 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

16、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 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 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 闱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 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 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 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 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

17、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 5m o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 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 用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 集中范围。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卜.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18、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

19、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 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1121行政处 罚对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 定第一百一 卜六条规定情形的处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 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 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第二十四条第

20、一款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 线式电机车。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杳,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

21、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F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2、102122行政处 罚对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 定第一百一 卜七条规定情 形的处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 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 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 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 防冒顶、防瓦斯超限

23、、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杳,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24、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F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3123行政处 罚对防治

25、煤与 瓦斯突出规 定第一百一 卜八条规定情形的处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煤矿企业违反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 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 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 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

26、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 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杳,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

27、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F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28、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4124行政处 罚对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 定第一百一 卜九条规定情形的处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 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 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 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 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 施的落

29、实。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 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 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 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 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杳。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 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 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

30、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杳,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

31、当给F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5125行政处 罚对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 定第一百二 卜条规定情形的处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二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

32、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 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 兆时,瓦斯检杳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 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

33、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杳,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F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34、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6126行政处 罚对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 定第一百二 十一条规定情 形的处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煤矿企业未按 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 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5、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杳,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

36、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F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7127行政处 罚对防治水类违 法行为的处分国务

37、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 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 效措施的;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 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 款。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38、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杳,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F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

39、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8128行政处 罚对煤矿领导 带班下井及安 全监督检杳规 定第十八条 规定情形的处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煤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 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一)未建

40、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 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41、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

42、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1,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 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29行政处 罚对煤矿领导未 按规定带班下 井,或者带班 下井档案虚假 的处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煤矿 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 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 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43、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资,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能源管 理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911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44、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口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45、履行的其他责任。20行政处 罚对重点用能单 位未按照节 约能源法规 定设立能源管 理岗位,聘任 能源管理负责 人,并报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 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的处分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 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46、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提供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分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条。工业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事人作出处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5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分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H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催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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