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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八大影响一提到农民工大多数人就会想到工地民工,然而其实我们大多人都是农民工,笔者也属于条例保护的对象,何为农民工,条例明确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显然我就是这样一位,但是建筑领域的农民用工情况比较普遍和特殊,所以,条例重点对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做了较大力度的保护,有诗云: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影响一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支付工资条例第 26 条明文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且妥善保存使用资料;如果没有的,条例第55 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且 510 万
2、元的罚款,甚至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吊销证书!可怕至极;同时,第24 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影响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账并保存至少三年条例第 28 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签订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 年。影响三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非支付工资原因不得冻结查封条例第 32 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
3、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第33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影响四工资支付主体:挂靠、违法发分包(不得追偿)及转包(可追偿)条例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
4、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影响五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条例第 34 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项目人员信息;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日期;投诉举报电话及争议解决方式;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六行政机构作出责令支付工资的
5、,拒不支付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条例第 42 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影响七失信惩戒力度大、单位法人难逃脱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影响八工资支付有台账、工资支付有清单条例15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