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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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为了认真更好地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遏制出生人口性别失衡不良势头,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特制定以下规定:1、不准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在相关场所(B 超室、妇产科门诊、产房等)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禁示标志,并设立举报电话。2、对孕妇进行了超声检查不准报告或暗示胎儿性别情况。3、严格 B 超管理,建立 B 超检查登记并逐月上报,于每月 5 日前上报至县卫生局。凡孕 14 周以上孕妇进行 B 超检查必须须有两

2、名医生在场方可实施检查,报告单上也要有两名医生签字以示负责。每月 4 日前将孕产妇 B 超检查向医务科报告。分管院长每月对 B 超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4、建立终止孕 14 周以上妊娠批准制度及逐级审批制度。凡孕14 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书,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产科医生必须电话核实。否则按选择性别引产论处。妥善保管引产证明书。5、建立引产登记专用表,认真负责地逐项登记。6、落实责任,依法严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7、对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当事人和科室领导,要追究责任。发现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要坚决予以严历处理,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8、本制度自 2021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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