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反垄断法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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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第1章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第第2章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3章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4章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第第5章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第6章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第7章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8章章 担保法担保法第9章工业产权法第10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章反垄断法第12章产品质量法第13章广告法第14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章财政税收法第16章金融法第第17章章 证券法证券法第第18章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会计法与审计法第19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第十一章反垄断法第1节反垄断法概述第2节垄断的主要类型及其规制返回目录本章要点1.垄断的概念与特征2.反

2、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立法宗旨3.反垄断执法机构4.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垄断性集中的法律要件及法律责任第1节反垄断法概述返回目录一、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1.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返回第11章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3)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

3、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4)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5)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二)反垄断法的特征1.调整竞争关系2.抑制垄断、促进竞争3.宏观性和社会本为性(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1.直接目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2.根本目标: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终极目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

4、、垄断(一)垄断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定义2.分类经济和行政3.特征(二)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1.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在市场上独占或具有控制地位的情形)2.行为类型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三)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案例11-11.合法垄断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

5、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2.非法垄断案例11-12003年,某小区居民王某等向所在地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投诉,市煤气公司向小区业主每户收缴了1500元的管道煤气费以及300元的灶具费。入住时王某等在电器商场自行购买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燃气灶具,但是煤气公司的安装人员告知对于用户自行购买的灶具不予验收、不予供气,王某等多次与煤气公司交涉均遭到拒绝。如何评价市煤气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违法;虽然2003年反垄断法尚未颁行,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制的限定购买其实质为市场垄断行为;本案中市煤气公司的行为符合限定购买的法定要件;应当责令是煤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同时责令市煤气公司对自行购买灶具的

6、消费者予以验收和供气。案例提示返回目录返回第11章返回本节三、对垄断行为的监督、检查(一)反垄断法执行机构1.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类型专职兼职2.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二)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

7、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遵守的规则1.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2.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3.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4.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

8、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5.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调查中止调查: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终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恢复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第2节

9、垄断的主要类型及其规制返回目录一、经济垄断(一)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1)含义)含义(2)法律特征)法律特征(3)禁止的协议)禁止的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垄断协议(横向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固定价格协议)返回第11章(3)禁止的协议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控制生产和销售数量协议)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划分市场和消费者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抵制协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其他协议)方便面协会联合 企业涨价事件2006年底至2007年7月初,方便面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参

10、加会议,协商方便面涨价事宜。分别是2006年12月26日商定,高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5元以上)、中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上)和低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下)涨价的时间和实施步骤。2007年4月21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杭州召开一届九次峰会,再次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会议明确了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高价面从每包1.5元直接涨到1.7元,计划6月1日全行业统一上调;7月5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又一次在北京召开价格协调会议,部分企业决定从7月26日起全面提价。2.纵向垄断协议(1)含义)含义(2)法律特征)法律特征(3)禁止的协议)禁止的协议上游企业(生产商、批发商)在向其他经营者提供上游企业(生产商、批

11、发商)在向其他经营者提供(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制性地以(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制性地以体制供应为要挟,限制转售价格(固定向第三人转售体制供应为要挟,限制转售价格(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达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目的。达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目的。3.垄断协议的豁免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

12、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

13、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支配地位的构成要素(认定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14、,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案例11-2案例11-22009年3月北京律师周某以垄断为由对中国移动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其收取月基本费(俗称“月租费”)的侵权行为,以及在移动通信服务收费上对他与其他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对待的做法;请求判令被告共同退还近两年来违法向其收取的月租费1200元。周某称,中国移动除了推出“全球通”通信服务产品外,还陆续推出了“神州行”、“动感地带”等产品,其

15、中,有的收月租费,有的不收;收月租费的,也远远低于向其强制收取的每月50元,而且具体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也与其接受的服务项目不一致,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在通信服务上并无差异。据此,周其认为与其他消费者相比,中国移动向他强行收取月租费的行为存在差别待遇和价格歧视,违反了反垄断法。如何判断某特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滥用了此种支配地位?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中国移动在我国市场上居于支配地位已为不争之事实;其对提供相同通信服务的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费用的做法,难以排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本案最后以双方和解而告终,中国移动向周某支付了1000的感谢费,感谢其对中国移动的合理建议。通过本案我

16、们发现我国垄断行业价格规制问题比较严重、亟待解决。案例提示返回目录返回第11章返回本节(三)经营者垄断性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与分类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4.经营者垄断性集中的法律责任二、行政垄断1.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案例11-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7、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2.行政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责任案例11-3国内某行业协会甲在一次自己举办的A展览会上发出通知,通知中指出国外同行业协会乙在行业管理中不讲规则、不讲诚信、不择手段,破坏了该行业的合理竞争秩序,要求该协会会员和参展商不得再参加乙的B展览会,对继续参加B展览会的协会会员和参展商将不再分给A展览会的展位。通知发出后,许多协会会员和参展商退出B展览会,还有一些参展商对国内该行业协会的做法提出质疑。对该国内行业协会的上述行为如何进行评价,为什么?国内该行业协会在举办展会并进行管理过程中是行政主体,其行为是行政行为;其上述行为属于行政垄断行为,因为利用了其享有的法定职权实施了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行为;参展应当基于经营者自愿,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亦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该行业协会应当立即停止其垄断行为,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案例提示返回目录返回第11章返回本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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