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用药管理制度(未修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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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用药管理制度临床用药管理制度一、总则(一)医院用药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本院药事管理组织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按其章程、职责和工作制度行使职能。(三)本制度包括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新药申请程序、药品供应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用药实际,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批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按照新药引进和药品淘汰定期增减目录。(

2、二)药学部负责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编制,并根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增减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的药物品种。(三)药学部采购和配备的药品应与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相一致。(四)如果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特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一次性购入的药品,临床医师申请填写“急特需药品申请表”,经临床科主任签字,药学部主任同意,医务部批准,必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药库按申请表的申请量购买。每季度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五)药学部负责定期编写医院药品处方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医院内使用。(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对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全院药物

3、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新药申请程序(一)新药是指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二)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每年增减调整药品率5.(三)新药加入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之前,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1、申请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专业医师提出,并按规定格式填写新药使用申请单,交临床专业科室主任初审并签字后,递交药学部。2、药学部汇总所有新药相关资料,由高级药学专业人员初审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为专家投票表决形式,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后,归入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准许药品在全院范围内使用。(二)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同意批准的新药,由药库采

4、购入库,输入电脑,保证临床使用。(三)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批准购入的新药,组织医学和药学专家编写临床应用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及时发放给医师和各护理单元。(四)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购入的新药,在开始使用的半年内由提出申请的临床专业科室及时反馈药品的临床疗效、不良反应等,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五)被否决的新药申请,须隔6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四、药品供应管理(一)药库采购药品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制定的“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为依据,按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二)新药的引进和采购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统一管理,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三)麻醉药品、精神

5、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剂和使用。(四)药库应建立药品入库验收管理制度,凭实物和原始单据登记入帐,做到收发有据,账物相符.每月底将当月药品发票交计财部,由计财部相关人员与各发生业务的商业公司结算应付款项.(五)库存药品应建电脑流水账册,实库存管理,每月一次定期盘点。(六)药品的储存按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七)药品出库以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效期先出为原则,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八)对质量合格但长期不用的药品,整理资料定期向临床科室征求意见,将结果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是否淘汰.

6、(九)药学部调剂部门按药品库存并结合临床用量情况填写领药申请单,药库按领药申请单核对实物,确认无误后发出。(十)药学部调剂部门按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按本部门调剂有关制度和操作程序审核、调配、核对、发放药品。(十一)药学部必须保障各临床科室的治疗用药,各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可根据各自用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备用药品清单(原则上以抢救药品为主),由护士长和值班护士负责保管,并由药学部人员监管,定期检查效期、核对数量和检查质量。(十二)损耗药品,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药品报损单”,报科主任批准后,按医院药品报损的有关规定执行.五、药品价格管理(一)药品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济南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

7、自更改和无依据作价。(二)新药引进时,药库做帐人员和药品会计必须确认价格来源,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三)遇到药品调价,按医院药品调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医院调剂制剂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医院及科室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六、处方和医嘱管理(一)处方必须是由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审核.(二)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三)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

8、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四)处方书写规则遵照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要求。(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和医嘱管理遵照国家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六)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七、给药管理(一)给药权: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由医院

9、医务部、护理部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确立给药权.(二)给病人用药前,应核对病人姓名(住院病人尚需核对住院号)、药物名称、给药时间、剂量、途径,了解病人对该药物过敏史,需做皮试的药物必须查看皮试结果.(三)给药应做好就诊日期,病人疾病描述、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的记录。八、用药监测(一)新增药品应由申请该新药的临床专家或临床科室提供该药的新药评价小结,客观评价其疗效和不良反应。药学部负责提供该新药的质量报告。(二)医务部会同药学部负责全院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和疗效评价工作。(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四)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处方、医嘱、医嘱转录、配发、给药等错误时,应填写给药错误报告表,上报医务部或护理部。(五)药学部定期监测全院药品使用动态,对不合理用药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干预,提高全院合理用药水平.(六)药学部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将不合理处方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干预,提高全院合理处方水平。(七)医院每年一次开展全院药物使用情况年度评审,通过评审发现药品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药事委员会以供医院做药事决策时参考,提高全院药事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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