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总结(非法集资之三十典型案例(总结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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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总结(非法集资之三十典型案例(总结篇))二十五第一类非法集资案例: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大量资金。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形式、或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各种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大量资金,达到集资敛财、并赚取佣金的非法目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游说或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案例简述:案例1:2011年3月,寇某某在未作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河南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宋某某。后宋某某作为宝源公

2、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游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宋某某安排时任宝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杜某某在其不在公司时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并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向外放贷赚取利息差。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宝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间吸收资金共计亿元,涉及理财客户299人;已兑付亿元,涉及理财客户177人。案例2:刘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

3、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至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款,并按贷款额度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集资收益226万余元。手法分析:案例1中,不法分子未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利用所募集存款,向外放贷赚取利息差。案例2

4、中,不法分子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进行宣传造势,借助高利息诱惑,并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募集资金后以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款,并赚取佣金。投资者风险提示:手法分析:投资者不应轻信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应增强防范意识;当看到新闻媒体上的广告涉及投资理财、公众集资时,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为合法的金融机构,其从事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参考法规: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任何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

5、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这些机构的筹备组织),均为非法金融机构。任何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均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

6、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应坚决予以取缔。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

7、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

8、、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十六第二类非法集资案例: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通过入股分红、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等权利凭证或

9、通过售卖权益份额、签订持股协议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老年人为目标群体,通过虚构项目或者利用上市为诱饵,以入股分红、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转让公司股份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传播手段为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召开免费茶话会、组织旅游和公司实地考察等手段进行营销。案例简述:案例3:2000年,陕西人颜峰辉设立重阳公司。2002年5月,颜峰辉及其子颜喜龙又成立重阳公司广州办事处,对外宣称其拥有的450万股重阳公司股权即将在境内外上市,购买该股票将获得高额回报。2002年至2004年间,颜氏父子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召开免费茶话会、组织旅

10、游和公司实地考察等手段进行营销,私自印制“重阳生物”股票,以每股3元至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非法获取股权投资款515万余元,真正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投资款不到一半,另一部分资金被颜氏父子挥霍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认定颜峰辉、颜喜龙以重阳公司名义,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案例4:2003年至2005年期间,华西股份公司一批兜售原始股的业务员,在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及家属区穿梭,主要向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声称销售原始股,并承诺上市前购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得元的分红,以“苗圃”“乌鸡”等虚

11、假项目为名,承诺3年上市,到期回购,以转让公司股份为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通过以上非法转让股份和吸收公众投资活动,华西股份向879名投资者集资共计1190余万元,除案发前向部分投资者分红外,仅部分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和“乌鸡项目”中,其余1000万元至今无法追回,致使梦想以购买“原始股”上市致富的投资者血本无归。案例5:2007年,德阳、南充分公司以恒迪公司即将在英国AIM市场上市为幌子,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公开劝诱投资者认购自然人翟X持有的恒迪公司股权。为使非法交易披上合法外衣,以逃避监管和打击,德阳、南充分公司采取先由恒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自然人翟X再行委托的方式大肆从事非法股权场外转让交

12、易。截至2007年6月2日,德阳地区有17人购买了万股恒迪公司股份,涉及资金万元;绵阳地区173人购买了万股,涉及资金226万元;南充地区投资者购买了万股,涉及资金3万元,具体人数不祥。手法分析:该类案例中,作案手法具有以下特点:1、以高科技项目骗取受害人信任,利用所谓的高回报生物制药、中药制剂项目,编造如百合花种植、银狐养殖等公众解除较少且高收入高盈利的农产品项目;或者以境外上市为幌子,用布满“钱途”的陷阱蒙蔽投资者的双眼。2、以转让原始股和入股分红的方式进行非法吸存;并向社会公众承诺几年内上市、到期回购等事项或谎称原始股份即将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并能获得分红送股,向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兜售,

13、骗取投资款。3、以派发宣传资料、召开免费茶话会、组织旅游和公司实地考察等手段宣传或以传销的方式推销。投资者风险提示:投资者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清非法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身辨识能力。按照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要以股权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如果是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要通过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进入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广告、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公开方式,投资者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如果没有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就可判别是非法发行股票。同时,投资者还要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

14、投资者应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千万不要相信任何“高额回报”;当遇到判断不清的问题时,可及时向当地证监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咨询,避免上当受骗。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

15、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擅自公开发

16、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

17、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徐冰:ftsoyxb:东方普惠运营二十七非法股权转让-非法集资案例三通过设立公司从事非法股权转让活动,获取非法股权转让收益。主要表现形式及其传播途径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超出公司营业范围,从事非法证券业务,进行股权转让。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社会大众不熟悉股份转让运作的漏洞,采取普遍撒网,重点突破的方式,以电话营销、上门办理等方式诱骗投资者上当受骗,谋取非法股权转让差价收益。案例简述李某是广东来沪打工人员,见股市日益红火,便萌生了经营股权转

18、让业务的想法。2007年2月,李某把这个想法告诉了男友黄某,两人一拍即合,谋划着先成立一家空壳公司,然后以公司的名义经营股权转让。此后,黄某租赁了上海市一处办公场所,并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了B投资咨询公司,李某则出资支付房租,并购买了办公用品,两人还招聘了多名工作人员,为达到非法转让股权的目的,李某私自制作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经营范围中添加了“企业产权交易”项目,在未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核准经营范围,虚构了公司具备股权交易的资质。李某和黄某两人白天随机拨打私宅电话,因为白天一般只有老年人在家,两人抓住老年人获取信息相对滞后、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又容易轻信他人的特点,以B公司的名义推

19、销股权,以诱人的财富梦想蛊惑老人。两人谎称,C、D等公司属于高科技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现在只要以每股人民币元元的价格买进股权,按照申请办理进度,2-3年后即可等到公司上市,参照香港同类公司股价,上市之后公司股价就能飙升至每股40-50港币,有十倍以上的赢利空间。在获取被害人的初步信任后,两人便假冒C、D等公司伪造了相关的“回购协议”、“授权书”和“证明”等文件,然后以低价购进相关的股权,再自行加价将这些未上市股权卖给被害人,并通过C、D等公司将上述股权转移至被害人名下。当年,两人以B公司的名义,非法转让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万股,非法经营额高达万余元。欺诈行为手法分析不法人员通过设

20、立空壳公司,超范围经营股权转让业务,谎造未来在境外计划,利用老人对于金融市场不熟悉的特点,以虚假允诺的方式,实施合同欺诈。通过伪造“回购协议”、“授权书”和“证明”等文件,赢得信任,最终得以实现欺诈获利。风险提示我国证券法规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B公司作为投资咨询公司,未经当地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更没有股权转让业务资格。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注意识别真假,选择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机构。合法机构的名称和具体信息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cn)查询,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网

21、络、陌生来电中所谓的“专业公司”。其次,投资者可以在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进行核对,印证其经营资格的真伪。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股权交易场所进行,避免出现因服务机构不具备业务资质而导致交易失败或遭受经济损失。此外,不法人员往往利用人们追逐“一夜暴富”的心理,进行不切实际的许诺,例如,公司即将上市、股价会飙升。特别是老年人缺乏金融知识,不容易分辨此类信息的真假,从而上当受骗。参考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六十九

22、条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属于限制经营业务,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

23、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24、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第三条(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徐冰:ftsoyxb:东方普惠运营二十八第四类非法集资案例: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手段: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法分子通过建立农业合作社、招收社员并吸纳存款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本类非法集资活动主要传播手段为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公开吸纳合作社社员。案例简述:案例8:2007年9月,孙某注册成立辽宁博惠特种野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并开始公开吸收社员。孙某宣称社员出资后由合作社从事

25、野山猪养殖,承诺每出资1000元,9个月后返还1500元。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16日,共有1421名投资者相继加入合作社并出资,合作社直接吸收资金合计近9300万元。截至2008年10月16日,尚有4700多万元本金未返还投资者。经法院审理判定,孙某等7名被告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刑。手法分析:在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建立农业合作社,公开吸纳社员;以定期返还利息为诱惑,吸收社员存款;甚至还为社员提供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项目吸引农民加入,还编织荣誉光环、在媒体大肆宣传等。(例如,河北三地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但由于不法分子将大部分存款用于其他方面,

26、导致无法返还投资者应有本金。投资者风险提示:目前,由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在运行过程中极易诱发非法集资。投资者一定要清晰的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能从事金融业务,本身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本身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27、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应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徐冰:ftsoyxb:东方普惠运营二十九第五类非法集资案例:利用传销形式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法分子通过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境外服务器开办网站,并由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向下逐层发展线下成员来进行非法集资。案例简述:案例9:2006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贾X伙同顾XX、魏X等人加入境外传销组织,利用境外服务器开办“GoldMoney”英文网站

28、,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群众钱财。发展对象以8元人民币购买一个GoldMoney黄金货币(虚拟货币),分投资2000元、8000元、元、元人民币的不同档次购买虚拟金币,按2%-3%比例返还,一直返还240天。GoldMoney传销组织骨干成员主要由安徽、湖南等地社会闲散人员组成,涉案人员达1000余人,分别来自安徽、江苏、天津、河北等省市,非法经营数额达206万元。案例10:王丽娟2008年在广西南宁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脱离组织“单飞”到安徽合肥“创业”。不到3年间,其领导的传销网络急速膨胀,下线达几十个层级,网罗下线近万人,非法敛财亿元。王丽娟之所以能够吸引近万人“入伙”,靠的是“国家

29、项目”的包装和煽动“畸形拜金”。王丽娟的传销项目名为“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只要一次投资3800元到元,发展3名下线,一年后便可得到380万元至1040万元的回报。她号称这一项目是国家“暗中支持”的合法项目,“投资”都用于国家建设,并通过宣传图册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把合肥滨湖新区、政务区等新城区的建设项目都谎称为传销投资建设的项目。2014年3月28日,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宣判,51岁的主犯王丽娟被判刑8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另一主犯刘国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其他40人均被判处缓刑至6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手法分析:案例9中,不法分子加入境外传销组织,通过

30、境外服务器开办网站,再由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逐层发展线下成员,诱使他们购买虚拟产品,由此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活动相比,网络传销具有传播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欺骗性更大、危害更大、等特点,同时使用虚拟货币结算,更具有隐蔽性。案例10中:犯罪分子建立传销组织,打着“国家项目”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煽动“畸形拜金”,并利用“成功学”煽动诱惑,使下线迅速扩张,并逐渐发展形成以王氏家族成员为骨干的近万人的传销组织体系,非法敛财亿元。投资者风险提示:目前,不法分子通过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投资者在接触有关领域时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

31、制各种诱惑。投资者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投资者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从中收取费用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法规: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

32、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有关规定处理:(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

33、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

34、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冰:ftsoyxb:东方普惠运营三十第六类非法集资案列: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手段: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本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各种形式的广告大肆宣传,甚至请名人做代言人,吸引或迷惑投资者。案例简述:案例11:2003年7月冠龙公司成立,主要经营生物技术开发、生物制品研究、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养殖药蚁可获得很高的回报率,即公司以40

35、0元/窝的价格出售优质药蚁蚁种给养殖户,再由养殖户以委托养殖的形式,由公司提供养殖的场所、养殖人员以及相关技术,对其所购买的药蚁代为养殖,养殖户每窝付给公司委托养殖费60元,每窝每年繁殖32窝药蚁,再由公司以每窝20元的价格向养殖户回收,其回报率高达。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冠龙公司先后与54户养殖户签订了特种药蚁蚁种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总共吸收公众存款160余万元,后冠龙公司无力回购药蚁,主要负责人卷款逃跑。手法分析:此类案件,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往往对他们的整个行为进行精心的伪装。首先,为公司取一个含有高科技名词的响亮名称,吸引公众注意;其

36、次,利用各种形式的广告大肆宣传,一般对外宣称是“国家级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甚至请名人做代言人,增强可信度;其三,大多选择蚂蚁、仙人掌等大家不熟悉的商品作为代管、代养的对象,迷惑群众;其四,承诺高额利润回报,并且许诺群众只投资不承担风险;其五,利用合同的方式增加信誉度,让群众感到其手续是合法的。投资者风险提示:对于一些大肆进行宣传的新型的、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广大群众要有清醒地认识,不要对“一夜暴富”抱侥幸心理,自觉抵御诱惑,谨慎投资。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估、公证,仅仅以集资者信用担保的非法集资,都要坚决抵制。参考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37、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

38、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

39、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徐冰:ft

40、soyxb:东方普惠运营三十一第七类非法集资案例:违规吸收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手段:此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1、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2、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3、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此类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传播手段为通过高价竞买土地、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房产投资;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商品房。案例简述:案例12: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于2002年至2007年,先后成立了庆元县银泰房地产开发

41、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丽水市银泰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昌分公司、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湖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2003年至2008年,隐瞒公司连年亏损真相,通过高价竞买土地、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采取由个人出具借条,各公司担保的形式,以15至25的月利率主要在丽水市莲都区、遂昌、庆元、浙江省龙游县、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以支付高额利息、发放集资奖励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56900万余元,集资

42、诈骗14727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案例13:自2003年起,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年至2008年12月,乐园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亿元,至案发时,尚有有7000余户亿元未兑付。2011年7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公司董事长周某有期徒刑五

4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追究其余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手法分析: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高价竞买土地、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或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引投资者进行房产投资。投资者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考虑进行房产投资时,要擦亮眼睛,切勿片面瞄准高收益率,听信一些误导性宣传。要正确甄别相关宣传信息,做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对市场变化、所投资项目的收益能力及投资面临的潜在风险要有客观、理性的判断。建议最好借助房地产、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力量,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一旦发现开发商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

44、公安机关报案;当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参考法规: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四十五条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

45、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2、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

46、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

47、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3页 共33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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