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货币市场基金合同 - 兴业银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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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四月 二六年四月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目 录 一、前一、前 言言.2 二、释二、释 义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四、基金份额的发售.6 五、基金的备案五、基金的备案.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七、基金合同当事人.1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

2、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4 十、基金的托管十、基金的托管.26 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26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26 十三、基金的投资十三、基金的投资.27 十四、基金的财产十四、基金的财产.33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十五、基金资产估值.3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4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3、的清算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5 二十一、违约责任二十一、违约责任.4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4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47 二十四、二十四、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47 二十五、其他事项二十五、其他事项.47 1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 言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4、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

5、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6、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2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

7、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3、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0、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9、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9、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0、交易账户:指

10、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33、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开放日:指销

11、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4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2、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12、交易账户的业务 4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51、基金 7日年

13、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14、、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的变现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有效地规避市场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

15、使基金收益达到同期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五)存续期限:不定期(六)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八)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募集期内,如本基金达到了基金合同第五条第 1 款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停止基金

16、发售。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认购申请。2、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6兴业货币市场证

17、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4、基金认购的规定(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投资者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18、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5、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6、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不设比例或数量的上限限制。五、基金的备案 五、基金的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二)基金备案的程序(二)基金备案的程

19、序 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7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三)基金合同的生效(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20、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五)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六)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基

21、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2、开放时间:8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

22、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3、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23、赎回以份额申请;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如果收益为正,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当收益为负时,对待结转收益按比例进行结转。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

24、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 T2个日起可以赎回。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9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25、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 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日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

26、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1万元。(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2、赎回数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

27、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以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10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28、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29、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

30、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

31、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11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32、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33、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34、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二)非交易过户(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记注册人的柜台办理。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12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十三)转托管(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

35、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投资者可于 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投资者办理转托管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转托管费用。(十四)基金转换(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相互转换。基金转换的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公告。(十五)冻结与解冻(十五)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36、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号时代广场 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成立时间: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8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3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

37、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 7月 20日 注册资本:39.99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3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5)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在

39、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是否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14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9)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

40、、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

41、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42、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

43、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44、19)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

45、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6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46、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47、当的措施;(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48、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8)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17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49、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50、同等的合法权益。(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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