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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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 基本要求(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

2、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 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第五条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

3、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第六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著基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

4、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第七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第八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3 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理。第九条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以下简称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并理解

5、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 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第十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之间

6、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调整。第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4 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

7、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第十二条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水平但非绝对的保证。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第十四条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定风险和控制风险两个部分组成。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的

8、可能性。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没有被内部控制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第十五条 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5 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第十六条 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第十七条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

9、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第三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框架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第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

10、。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6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

11、保证。第二十一条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评价已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第二十二条 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

12、师在整个审计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7 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依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

13、其报告的责任。第四章 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 标是:(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8 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

14、或解除业务约定。第五章 要 求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四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

15、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五节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五节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则与审计工作相关。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9 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第三十三条 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第三十四条 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

16、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 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三十五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所有要求:(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第三十六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

17、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第三十七条 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0 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

18、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第四

19、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第三章 目 标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2 意见。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管理层的责任包括:(一)按照适用的财务

20、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第七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第八条 如果审计

21、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沟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3 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二)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及的一致意见。第二节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节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

22、议中。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三)管理层的责任;(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第十一条 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4 二款的规定相似,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

23、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第三节 连续审计 第三节 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要求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第四节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四节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第十五条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

24、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第十六条 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5 机构等报告该事项。第五节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五节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 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

25、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规定的性质,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二)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应修改。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九条 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一)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26、(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6 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第二十条 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第二十一条 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

27、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

28、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第三条 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5

29、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第四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8 第五条 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信赖。第二章 定 义 第六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30、。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第七条 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第八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第九条 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第十条 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第十一条 员工

31、,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第十二条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19 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第十三条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十四条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

32、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第十五条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第十六条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五)使用同一品牌;(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第十七条 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0 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

33、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第十八条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常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规定。第十九条 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第二十条 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第三章 目 标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一)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4、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一节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第二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1 第二十四条 如果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或其他途径注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后,确定采取的适当措施。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

35、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形成结论。在形成结论时,项目合伙人应当:(一)从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识别、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二)评价识别出的有关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三)采取适当的行动,运用防范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在必要时解除审计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第三节 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三节 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36、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遵守,并确定得出的有关结论是恰 当的。第二十七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2 第四节 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第四节 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项目组和项目组以外的专家整体上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以便能够:(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第五节 业务执行 第五节 业务执行 第二十九条

37、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第三十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三十二条 在涉及咨询时,项目合伙人应当:(一)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承担责任;(二)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38、之间进行;(三)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由被咨询者认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3(四)确定这些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二)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三)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第三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

39、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第三十五条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员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一)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二)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三)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4 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第三

40、十六条 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第六节 监 控 第六节 监 控 第三十七条 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监控过程,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正在有效运行。第三十八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通报的最新监控信息考虑实施监控过程的结果,并考虑监控信息提及的缺陷是否会对审计业务产生影响。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一)识别出的与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有关的问题,以

41、及这些 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二)针对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得出的结论,以及为支持该结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讨论;(三)得出的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结论;(四)在审计过程中咨询的性质、范围和形成的结论。第四十条 针对已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一)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实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5 施;(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已完成;(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没有注意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

42、一条 本准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一)提供证据,作

43、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7(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

44、制的规定,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与检查;(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第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第七条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有审计实务经验,并且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一)审计过程;(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

45、会计和审计问题。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8 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节 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节 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

46、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第十一条 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第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29 第十四条

47、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第十五条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一)遇到的例外情况;(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相应变动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

48、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30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

49、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条 除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归整工作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31 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编制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 本附录列示了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考虑本附录中列示的事项,并

50、不能代替考虑本准则和应用指南中的规定。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至第十二条;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二十九条;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二条;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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