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税改形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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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业税改形式研究一、金融业增值税的国际形式对于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国际上主要有免税形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形式和零税率形式三种主流征收形式。1.免税形式免税形式对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这一形式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由于金融业服务的特殊性,金融服务的价格难以核实,给征税带来很大的现实难题;况且,金融业的很大一部分服务是隐性的,其收费形式更具有隐蔽性,这进一步加大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困难。考虑到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的问题,很多国家选择对金融业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或者只对部分直接收取服务费的金融服务征税。欧盟国家为了便于征管,对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有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

2、值税。免税形式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金融服务的价值进行核定,极大地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获本。但免税形式也有缺点,主要是由于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得不到抵扣,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割裂。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对企业和个人都将造成影响。企业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又会出现征税缺乏的问题。下述例子将解释在免税情况下的税负变化。假设增值税免税银行购进价值100万元的产品,进项税税额为1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0%),银行通过再生产增值额为80万元,以19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创造增值额50万元,再以240万元对外销售

3、。表1表明了金融服务的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异。由表1可知,企业承当了34万元的增值税。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企业承当的税额应为23万元(100+80+50)10%),由于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企业额外承当了11万元的税额。对于消费者是个人,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个人应该承当的增值税为18万元(18010%),而不是10万元,因而,在免税形式下,金融服务的个人少承当了8万元的税额。2.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形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形式是在免税形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克制了免税形式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的缺点,目前主要被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个国家采用。这种形式一方面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

4、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金融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范围内抵扣进项增值税2。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国制定的不同比例抵扣都有特定的根据。澳大利亚以为,假如市场环境不允许金融服务业向消费者转嫁承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不可抵扣进项),则这些银行会倾向于“自我提供银行业运行所需的必要投入。下例讲明澳大利亚制定这一固定比例抵扣的根据。某银行需要一个新的操作软件,外购和自产情况下的税收差异如表2所示。由表2能够看出,银行如外购软件,成本会更高。假如外购,银行需承当100万元的增值税,而自产则只需承当25万元的增值税。在这个例子中,假如银行允许抵扣7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这种差异就会消除,银行

5、也不会倾向于自产。澳大利亚形式的目的是改变银行自产的行为,核心是要确定软件研发后的增值额占最终售价的比例(本例为75%),澳大利亚基于消除自产行为综合考虑确定了75%的抵扣比例。而新加坡的着眼点在于消除金融业免税给企业造成的重复课税问题,要求对提供应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能够享受零税率,并按一个固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直接予以免税。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形式并未完全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相对免税法更为合理,在征管实践中也相对简便、合理。3.零税率形式零税率形式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金融业的显性服务征收增值税

6、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但对隐性服务则免征增值税,目前采用该形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和新西兰3。同样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银行适用零税率,能够对进项税额进项抵扣,沿用免税形式例子中的数据,由于能够抵扣10万元的进项税额,金融产品以18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表3分析了产品销售给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异。由表3能够看出,在采取零税率的方法下,企业承当的税收并没有由于对银行不征税而加重,进而消除了重复课税的问题。零税率形式在消除重复课税、降低征管成本方面比进项固定比例抵扣形式更为彻底。一方面,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完全抵扣,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无需对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进

7、行单独核算,既降低了税收行政成本,也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不过,零税率形式也有缺陷:假如金融服务的对象为家庭或者向家庭提供免税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时,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之间会因增值税造成的价格扭曲构成“替代效应;对显性服务和隐性服务的差异税收政策会鼓励金融业通过转移服务收入而减少增值税税款。二、建立合适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制1.征税范围确实定从国际上看,金融业一般都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5。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般都未对金融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常见的形式是征税、免税和零税率并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亟待进行。不过,改

8、革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能够借鉴国际经历,先对显性的、征管难度较小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此后向更大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6。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秉承“与征管能力相适应原则、效率原则、渐进性原则三大原则,能够先对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征税。在金融业务多元化的背景下,存贷款业务、资本投资和服务收费仍然是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最主要的利润;。以2011年为例,中国银行业实现利润1.25万亿元,其中存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服务收入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6.2%、14%和18.5%。银行业存贷款业务属于与增值税抵扣链条严密联络的金融服务,对其征收增值税不仅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能够提高增值税

9、收入,并减轻目前增值税制度的扭曲效应。2.金融业增值税税率设计为分析金融业在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下的不同税负,将金融业介入的交易环节简化为存在A、C两个企业和B银行,A企业是提供货物给金融业的上游企业(可分为增值税应税企业A1和营业税应税金融企业A2);B企业为银行(整个金融业),一方面向A企业购货,另一方面向C企业提供金融服务;C企业是消费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交易链条如下:A(企业)供货B(银行)提供金融服务C(企业)(1)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统一的增值税制下,A、B、C企业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A企业(包括A1和金融企业A2)都征收增值税,B银行也征收增值税。根据2007年的统计

10、数据,计算这种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表4所示。在增值税制抵扣机制的作用下,金融企业B从A企业购货所支付的进项税款能够抵扣,因而,金融企业只承当本环节的增值税。换言之,在这一环节,金融企业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是一样的。(2)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根据目前的征税体制,即A1部分投入征收增值税,A2部分投入征收营业税,B银行也征收营业税。计算名义税收和实际税收如表5所示。从表5和表4比拟可见,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的税负明显增加,这违犯了改革的初衷,所以要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金融业征收17%的税率过高。若要使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低于或至少等于征营业税时的税负,这个税率应该怎样确定,Howell提出了一种设

11、计思路。下面计算这个适宜的税率,计算第一种情况的实际税负等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实际税负:代入数据计算得:B银行应该承当的增值税税额/(134312835+625278)=7903398/134938113,通过计算,当B银行承当的增值税税额为7940191时,实际税负改革前后不变。设这个适宜的税率为X,则(1455624161322369712505567)/(1+X)X=7940191,计算得出X=7%。这与闰先东根据上市银行披露的数据,计算出上市银行加权平均模拟增值税率为6.61%近似。3.课征增值税的形式设计由Howell提出的一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逆向征税法,可用于对存贷款业务增值税

12、的征收。金融中介服务的借贷业务收入,能够通过借贷款的利息差额来衡量。如将贷款视为银行的产出,借款视为投入,则对贷款利息征收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对借款利息增收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两者的差额就是银行应该交给政府的增值税额。但是存款者能够大致分为企业和个人,当存贷款者是个人时,他们不可能像企业一样开出增值税发票,在目前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体制下,这样会造成征管上的困难。但逆向征税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方法通常用来解决进口服务征税问题。在逆向征税方法中,本来由存款者代征存款利息增值税的责任转移到银行。在实际操作经过中,银行对投入(存款利息)开出增值税发票,并将其作为产出品(贷款利息)应纳增值税的抵扣额,也就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此外,还存在存款者是个人而贷款者是企业、存款者是企业而贷款者是个人、存贷款者都是企业等三种情况,在此不再赘述。通过分析发现,在逆向征税方式下,不管存贷款者是企业还是个人,银行都不用承当增值税(转嫁到了交易的下个环节),存款者也不用承当增值税收。但是在贷款者是最终消费者的情况下则要承当所有的税收,贷款者是企业的情况下也不需承当税收。可见,在逆向征税方式下,在中间环节的税收都能够转嫁,所有税收都是由最终消费者承当。这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原理是一致的。因而,在这种征收形式下,银行业完全能够融入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链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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