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本科),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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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本科,法理学论文内容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本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进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们国家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本文关键词语:法理学 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定位 法理学教育 引言: 所谓 法理学 ,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根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

2、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很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线。 - 波斯纳(美) 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特别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 理论法学 中的带头学科。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详细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这一点我们能够从法理学中的 理 字就能够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所以,法理学研究

3、的不是详细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讲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那么,法理学到底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呢 美国的波斯纳法官曾经这样讲过: 法理学通常包括下面问题,法律能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是怎样起源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法律能否会进步,等等。 可能很多人会讲,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应该是 法是什么 ,他们以为只要回答了这个问题,一切上述提到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但是,假如讲解决 法是什么 就能够解决其他法理学难题的话,那么笔者只能以为有此言论者诣在管中窥豹、缘木求鱼了。

4、早在2500多年前的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已经从各个方面回答了 法是什么 这个问题,并且,他们更是提出并设计了当代社会的雏形 法治。那么我们如今还研究 法是什么 岂不是自相矛盾,毫无必要吗! 诚如开篇提到,法理学有其独特的研究特点。作为理论法学科, 抽象性、概括性 以及理论性是这门学科的应有属性和特色。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中就提到: 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由于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构造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详细方面或详细部分。 当然,这种抽象性是同法律实践的详细性相对而言的。 为什么我们要认识法理学的抽象性,这对我们解决法理学问题有什么帮助 当代社会,法律

5、人对法理学的要求是极为实用化的,也就是讲法理学对法律要有立竿见影的效用。经常干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希望法理学 放下架子 面对现实,在详细案件中解决他们所遭遇的法律难题。这本来是对于法理学的正当要求和等待,只是过于功利化,直接导致了法理学理论的庸俗化。 正如上文所述,法理学解决的不是现实中详细某个案件中的问题,亦不是解决法学高等教育中所碰到的详细问题,而是实际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进而借助法律人展如今各种法律及其详细实践之中。 我们认识了法理学的抽象性,是为了解决法理学上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与法律实务工作对接。当我们理解了法理学中的抽象、大概情况的概念、原则之后,加之本身的刻苦钻

6、研和法律实践工作的基础,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进而在直接讨论、解决法理学难题的同时,也深化了每个法律实务人的心智,使其真正实现法的价值、法理学的价值。 在这里,我们深度分析了法理学问题这个本文关键词语之后,下一步我们将要在法理学这门理论学科在法学专业上的定位问题上深切进入研究一番,以便直指今天论文的目的主体 法理学教育。 二、法理学的专业定位与学科定位 在谈法理学定位之前,笔者以为有必要谈一谈法理学的责任问题。 国家教育的决策者们以为大学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地方,笔者不否认这种观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直接具体表现出为分数至上,什么东西都和分数的高低挂上钩,一切教育都围绕着知识的教

7、授而进行,致使高等教育的其他作用和功能逐步的荒废。 而笔者借用姚建宗教授的话以为,大学教育的任务不是培育人才,而是培养、塑造人,使其拥有在社会生存的基本素质。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课之一的法理学教育主要表如今为学生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当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人格,进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 这样就在为法理学专业和学科定位前,先行明确法理学的作用和责任,有助于接下来我们在定位上的考虑与研究。 法理学的专业定位 我们来看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明确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目的是什么。 本专业培养系统把握法学知识,熟悉我们国家法律和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8、位和社会团体,十分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讯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同时也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遭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式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注:参阅 :中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普通高等学科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幅来给大家分析法理学定位问题之后,我们将之前所有关于法理学及其相关问题的分析结果综合起来得出这样一句话:我们用对法理学提出的问题,明确法理学学科的本质内涵,在对其准确定位之后,直观展现法理学

9、教育现在状况与将来。 三、法理学教育 法理学教育对象 为什么一上来就要研究法理学教育的对象呢答案:很简单,由于笔者就是法理学教育对象中沧海之一粟。 在我们国家,本科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幅中提到过,学生是法理学教育的对象,那么我们能够此推论老师是其主体。而大多数高校的法理学老师都是很多部门法出身的,从他们本身来讲就对法理学缺乏应有的重视,往往难以将法理讲透。再加上学校对法理学课程布置的偏差,致使学生对各部门法了解之前就被强迫灌输了抽象的、概括的法理学知识,进而极大地打击了学生对法律专业的兴趣,亦不符合从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和法学的内在逻辑规律。 b教学形式僵化陈腐 在以往的法理学教学形式上,老

10、师们习惯与分析和讲授教学材料上的概念、术语,忽略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忽略了学生理论思维分析能力和法律专业分析能力。使学生被动接受,机械记忆,根本上违犯了法理学教育的目的。 当然,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本学期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形式设置非常有先见性和先进性。极大的培养了我们法律人头脑中的灰色细胞和发散思维。 c理论教育脱离实际 我们如今法理学学习通常是布置在法学专业学习的开始,旨在作为法学学习的 入门引导 。作为刚刚结束高中学习、初入大学校门的青年学生,其知识面、接受能力显然是特别有限,更不要讲法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法律实践感性认识等社会阅历以及较好理论思维、抽象思维能力

11、。结果造成教师和学生的直接对立,没有为今后的法学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d法理学教学资料鱼龙混杂 法理学,作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本应该在教学资料上具体表现出出相当程度的内容统一性和知识整合性。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相当一部分院校的法理学教育甚至是法学教育的目的不纯,导致了现有的法理学教学资料无法知足司法实践(尤其是司法考试)的需要。譬如,在同一版本教学资料里面,由于编者诸多,竟然出现对于一样的一个问题前后不同章节的观点相悖,这极其容易造成在法理学教育中学生思想的混乱,是法学理论基础的大敌。 以上四点仅仅仅是法理学教育问题之九牛一毛,笔者亦在法理学教育的囹圄中感受其糟粕,探寻求索

12、其出路。 法理学教育的必由之路 大家发现笔者十分爱问 为什么 ,那好,这次笔者仍然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国家的法理学教育非要走我下边将要讲的这条路我们现行的法理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基础知识、理论知识与宏观知识为教学内容的。但是,我觉得法理学还有更重要的理性启蒙任务,它要培育学生一种法律人的理性与精神。能够讲,假如这一点失败了,法理学的本科教育就是失败的。 法理学本科教育的成败往小了讲影响部门法司法实践的成败,往大了讲影响中国法治与宪政的进程。法理学要面对现实,我们要有明确的启蒙意识,把我们法律人的专业属性培养起来,以此来影响社会,带动一大批人,而不是相反,混谣雷同于一般公众对争议案件的观感

13、;我们是职业人,不应该那样。 中国的公民社会缺少一个理性启蒙的经过,而当代法律与法学正是西方理性启蒙的产物与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一体的。我们假如仅仅只教育学生华而不实的一部分(详细的法律知识与技术)而把另一部分(理性精神与思维)抛开,那么,这样的法学教育是不会收到好的效果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老师或是广大同学,在法理学教育中都要走这条路。 授课理念 首先要给学生传播当代法律精神,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培养学生的法治信念、信仰。 本科学生们刚刚从高中进入大学,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刚刚开场接触,他们的法律意识往往比拟简单、浅薄,需要老师去进行启蒙,为一张白纸画上基本的框架。 其次,要注意培养职业法律

14、精神,塑造理想的职业人格。学习法律的人绝大多数想要将来从事法律事务和理论工作,这就需要老师在课程的讲授中告诉他们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将来所从事的工作详细是如何的,需要什么样的素质。这样就能及早确立学生的职业意识,明确学习方向。同时完善学生的人格,培养其理性、坚毅、热爱自由、维护正义的职业特质。 最后,我们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其具有良好的法律头脑。这就要求学生学会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去考虑社会问题,不仅要学习现行的法律,更要学会考虑法律的背景、基础和来历,即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这样才能对各个部门的详细法律条文有深切进入地了解,进一步能够实现有效的使用。即使法条修改了也能理解其背景和缘由

15、,而熟练的加以运用。甚至于对现行法律的缺乏提出意见,引领法律的修改、完善和确立。 学习态度与方式方法 1、戒除功利主义、庸俗主义的倾向和心态,不奢求快速理解法理学理论,多快好省不是法理学教、学的形式。 2、学贯古今。需要有历史和现实双重基础,对于古今的法律史要有基本的素养,没有历史和现实的法律知识,不可能深切进入理解法理学。 3、价值中立。对于某个理论先不问好坏对错,而要首先了解其基本观念、基本主张及其论证经过,把握原有的思想逻辑,才能下判定,进行定性分析。 4、身心并用。用心考虑,反复驳难,精心求解,动笔写作,整理思路,精到准确表示出,让那些理论真正成为自个的。 5、开放的视野,读书无禁区,

16、无书不读。法学教育要求有多学科的知识并重,通过广博性、综合性、边缘性、融合性的知识的结合,才能真正了解法律理论的复杂性、多样性、多重性。 6、个性化。知识的学习与人格提升、心理素质培养一样,都应该是充满个性化的经过。别人的主张不一定不正确,自个的主张不一定正确,但构成了自个独特的考虑思维方式方法、经过及其结果,那就是学习的最好的成效。 7、举一反三。学习不应该是支离破碎的,而是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的,能够做到由此及彼,由外到内,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举一而三反。 十分需要讲明的是,知识是相通的,求知也是一样的。并不存在所谓的唯一的法理学学习方式方法、立场和态度。这些方面同样能够适用其他学科的学

17、习。 法理学的学习不应停留在教学资料上,也不应停滞于老师所讲授的内容,而需要有所扩张,有所开拓。讲实在话,譬如教师推荐的(法理学问题一书极大的开拓了笔者法理学理论方面的视野。 这是笔者在网上摘录的学习法理学所需要看的书有几种类型: 1、入门类:如刘星的(法理学导论、(西窗法语,郑玉波的(法谚等等。 2、同类教学资料:如李龙主编的(法理学,付子堂主编的(法理学初阶、(法理学进阶,姚建宗的(法理学,周永坤的(法理学,郭道晖的(法理学精义等等。 3、研究性著作:如朱苏力的(法律与文学、(送法下乡,山东人民出版社的法理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青年文库中的法理著作。 4、翻译类著作:如哈特的(法律的概

18、念,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拉兹的(法律的权威性,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博登海默的(法哲学等等。 5、杂志中的法理学论文。 6、立法资料、司法解释、司法案例。 另外在学习中,对于所感兴趣的问题,对于所读的书或论文,应该做读书笔记、读书报告。能够是片言只语,可以以是长篇大论。将别人所讲的基本观点、理论写下来,将自个的疑问、考虑及所得记录下来,文字化的记录远比记忆长久,也是深化学习,不断超越自个的方式。 (以上加黑书籍笔者皆有翻阅,还包括有(法律帝国这本,当然,是不求甚解那种) 后记:从法理学问题到法理学教育,这华而不实千丝万缕的关系不是一朝一夕能讲尽讲清的;从法理学教育到法理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更不

19、是笔者这短短一篇文章能够解决的了的。笔者希望借助这篇不成熟之作,为中国法学进程、或者讲是中国法理学教育奉献出自个绵薄之力。 鸣谢: 在这里感谢高迎春教师三年来的谆谆教诲;感谢理论组的全体成员的大力协助;感谢那些在学习上、生活上关心我的亲们;感谢孟德斯鸠.感谢波斯纳.感谢博登海默、德沃金、张文显教授、沈宗灵教授、卓泽渊教授. 以下为参考文献 : 著作类: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2018年重印)。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卓泽渊主编:(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学材料,中国政法大

20、学出版社,1999年版。 5、E 博登海默美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式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德沃金美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7、理查德.A.波斯纳美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8、孟德斯鸠法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9、阿图尔 考夫曼、温弗里德 哈斯默尔德主编:(现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类: 1、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环球法律评论(京)2008年4期。 2、舒国滢:(走出概念法学的的泥沼: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辩,(学术界,2001年第1期。 3、石旭斋:(走向21世纪的 法理学 教育,(现代法学199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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