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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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简介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共有178个会员国,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劳工立法和开展合作,促进社会正义,维护世界持久和平”。公约制定的根本目标公约的制定包含3个根本目标:1)综合原有的海事劳工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2)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满足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措施的表述尽可能原则,以

2、导则B的形式给予建议)3)以成员国立法、船籍国管辖、港口国检查的形式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善遵守和执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条件 生效条件:30个国家,代表33%的总吨位数批准后12个月生效,公约生效后有望成为继SOLAS,MARPOL,STCW公约之后海事方面的第四大公约)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1.国际劳工组织有177个成员国,制订了38个公约和30份建议书,但没有得到成员国的广泛认可,以前我国只承认3个,还有两个是国民党时期承认的。2.近几年我国逐步与ITF组织改善了关系,并积极参与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定,公约是三方代表(船东、海员工会、政府)协商妥协的产物,中国海员工会

3、、中远集团、部海事局代表中国参加了公约的制定。我国担任政府组主席,工会的主要代表是ITF.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也于2006年成为联合海事委员会的20名正式成员之一。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及驻日内瓦大使沙祖康率团参加了2006年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3.200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将实施,该条例从1995年开始酝酿,几经修改获得通过,但条例的内容是粗线条的,还需要制定海员法或通过一系列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才能满足公约要求。规则按以下标题划分为五个规则及守则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2.就业条件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5.遵守与执行 每项规则及守则

4、分为A部分和B部分,A部分具有强制性,B部分为非强制性,但各成员国应充分考虑B部分的规定。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最低年龄:最低年龄:应禁止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到船上工作,禁止18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或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对工作和生活进行规范时,应注意未成年人的需要,加班方面也有限制。2、体检证书:体检证书:海员在上船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在海上履行其职责。(存在的两个问题)3、培训和资格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4、招募和安置:招募和安置:各成员国应对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有效行使管辖和

5、控制。1)所有海员应能够利用不向海员收费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寻找船上就业的机会。(中介机构不能向船员收钱,可向船东收钱)2)招募和安置海员的机构应持有许可证,不应鼓励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过度扩散。(目前我国的海员中介机构很多,多头管理,期待政府在这方面有所作为。)3)招募机构维持其所有海员的最新登记册,以备主管当局检查。(我国已完成船员注册办法草案,将很快推出)4)各成员国应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赔偿由于中介机构或船东未能履行义务而给海员造成的资金损失。(目前外派已执行押金制度)二、就业条件二、就业条件主要内容:海员的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主要

6、内容:海员的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海员就业机会等。技能发展、海员就业机会等。1.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2.确保海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并在签字前取得海员的同意。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经签字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目前我公司船队船员只有劳动合同,所签香港船员协议是假协议)3.海员的就业协议应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协议应有英文版本以备港口国检查。海员和船东通知对方中止就业协议的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天。4.

7、工资:每月发放工资,应给海员提供月薪账目和汇率。确保海员能够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收入转给其家人或指定人。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管理海员的工资,并充分考虑守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二、工作条件5、船员工资导则船员工资导则B部分部分1)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加班补偿率不应低于每小时基本报酬或工资的1倍和1.25倍.加班时间要进行记录,每月由海员签字。国家法律或集体协议可以规定,对加班或节假日工作的补偿,可用相等的休息时间或追加休假来代替加班费。2)同工同酬应适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员。3)除国家法律、集体协议授权外,禁止对海员罚款二、工作条件、工作条件5、船员工资导则船员

8、工资导则B部分部分4)各成员国在不损害自由集体谈判权的前提下,与船东和海员的代表组织协商,建立确定海员最低工资的程序,确定最低工资时应考虑最低工资的国际劳工标准。最低工资应随生活费用和需求变化而予以调整。5)船员最低工资标准,公约只对一水的最低工资作出了规定,一水的工资作为一个基准,一旦确定,其他职务的工资自然水涨船高。具体规定如下:一水的工资不低于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授予权利的另一机构所定期确定的数额。理事会一旦作出决定,局长应向本组织的成员国通知任何更新的数额。据目前情况看,船员工资基本上接受了ITF标准,而ITF基本认可香港海员工会制定的CBA工资标准为亚洲标准。2006年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

9、构制定的指导价格可视为中国将来的船员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附表供参考)附表:2006年巴拿马型散货船指导价格(单位:美元)职务 工资总额 加班费(每小时)船长 3175大副、大管轮 2045二副、二管轮 1635三副、三管轮 1520水手长、机工长 1000 3.6一水、一机 880 2.6二水、二机 755 2.2备注:伙食费不低于每人每天6美元。普通船员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90小时,超过90小时后,按加班费率支付加班费。按24人配员初步核算了一下,一条船的船员成本将增加8万美元左右。二、就业条件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

10、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在任何七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最短休息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应急除外)2)船上应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时间表和法律或集体协议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对照,以便检查。以标准格式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录,并经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7.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

11、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2.5天为基础计算。(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为每两个月5天)二、就业条件8.遣返:遣返: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费;船舶应提供财政担保以确保海员得以合理遣返。在以下情形海员有权得到遣返:1)就业协议到期2)就业协议被船东中止;或被海员出于合理的理由中止;3)海员不再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除非按法律、集体谈判协议规定,海员出现严重失职,否则禁止船东从海员的工资或其他收益中扣回遣返费用。如船东未能为有权得到遣返的海员安排遣返并负担费用,船旗国政府、所在国政府、海员为其国民的国家可安排遣返,并由船旗国负担费用。船旗国再向船东索回费用。各成员国应为海员的遣返提供便利。导则B:船

12、东应向船员提供旅行期间的食宿费、医疗费及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船员条例已明确接受该条款)9.船舶灭失或沉没应向海员赔偿船舶灭失或沉没应向海员赔偿:海员有权就由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伤害、损失或失业得到赔偿,对每名海员由此造成的失业赔偿总额限于两个月的工资。该赔偿不妨碍按法律规定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10、配员水平:配员水平:应满足主管当局制定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11、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各成员国应有国家政策促进海事部门的就业并鼓励海员的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以及更多的就业机会。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

13、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主要对起居舱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风,噪音和震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卫生设施、照明、医务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规定。(客船、小船、特殊用途船客船、小船、特殊用途船有另外的规定,本节内容只针对公司现有船型有另外的规定,本节内容只针对公司现有船型)1、起居舱室:起居舱室:净高不低于203厘米。应为每名船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卧室地板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高级船员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长、轮机长和大副还应有与卧室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积至少为198*80CM,衣柜容积不小于500升等,卧室内应有一张桌子和座位。应予以充分隔热。

14、并有冷热淡水的洗脸池。盥洗室应与其他部分独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卧室不得与货物和机器处所、厨房等区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气密性。建造材料有益于保证健康环境。应提供适当的照明和充分的排水系统。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设施应满足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要求,充分考虑到防止船员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动和其他环境因素的风险。在驾驶台、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应设有卫生设施。至少每6人提供一个厕所、淋浴等。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卧室和餐厅应通风良好。起居舱室、独立的报房、集控室应配备空调。卧室

15、和餐厅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配备足够的人工灯光。2、娱乐设施娱乐设施(导则B):船上应设有书架、小卖部、吸烟室、运动器械、TV/DVD等电子设施、酒吧等。提供船-岸电话通讯、电子邮件和互联网设施,且收费合理。提供邮件服务、尽可能安排海员的伴侣、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伴侣偶尔陪伴其航海。防止噪音和震动(导则B):居住、娱乐和膳食服务设施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有噪音的机器和装置。发出声音处所的舱壁、天花板和甲板应使用隔音和吸音材料,并安装自闭门。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设立隔音的中心控制室。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音水平应符合ILO关于暴露水平的国际导则。3、食品和膳食服务食品和膳食服务:

16、船上应提供免费的食品和饮水,厨师应经过培训具有相应资格。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护 1、各成员国应确保采取措施向船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必须的牙科治疗。所有船舶均应携带主管机关规定的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并接受主管当局的检查。并保证船舶通过预先安排的机制在每天24小时之内都能够获得远程医疗指导。在停靠港不延误地给予海员去看合格医生或牙医的权利。同时还应包括预防性措施,如促进健康和保健教育计划。2、船东应对海员就业期间的疾病和受伤承担费用;并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法律或就业协议所确定的赔偿。3、海员受雇期间死亡,船东应支付丧葬费用。4、船东应支付医疗

17、和膳食费用直到该患病或受伤海员康复,或直到该疾病或技能丧失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船东应按国内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将船东在这方面的责任限制在16周的期限内。船东免责的情况:1)在船舶服务之外发生的受伤。2)海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3)受雇时故意隐瞒的疾病。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护5、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各成员国应确保其海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下在船上工作、生活和培训。并制定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国家导则。船上应有效实施并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计划,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

18、伤害和疾病,应成立船舶安全委员会负责相关事务。明确规定主管机关、船东、海员和有关人员在这方面的义务。规定船长和指定人员在这方面的职责。6、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领土内存在的福利设施向所有海员开放,各成员国应促进发展港口福利设施。7、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各成员国应确保所有海员及法律规定的受赡养人能够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不低于岸上工人的保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3项以上: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残津贴和遗属津贴。导则B规定三个分项至少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和工伤津贴。可通过其他等效的措施来提供类似的福利。五、遵守与执行

19、1.船旗国责任船旗国责任1)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确保其管辖的船舶和海员实施和执行本公约。要求船舶携带一份本公约。2)各成员国应通过定期检查、报告、监督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遵守本公约3)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持有本公约所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各成员国应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确保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本公约中的标准。并应签发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并在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中期检查并签注),以证明船舶已经过船旗国正规检查,且满足本公约关于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该证书应有英译文,应随船携带并在显著位置张贴一份副本。海事劳工证书应附有一

20、份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主管当局编制,应明确检查的事项清单、援引的有关国内法的规定等(国家声明)。第二部分由船东编制,明确为确保符合国内要求而采取的措施(船舶所有人声明)。五、遵守与执行2、船上投诉程序船舶应具备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海员投诉的船上程序,向所有海员提供一份适用于该船的船上投诉程序的副本,该副本应包括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联络信息。各成员国应禁止和惩处对投诉海员进行迫害的行为。五、遵守与执行3、港口国的责任以PSC检查的形式确保没有批准该公约的船舶得不到更优惠的待遇。1)任何外国船舶挂靠一成员国的港口时,可能受到目的在于检查该船符合本公约有关海员工作和

21、生活条件要求情况的检查。2)成员国应接受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为符合本公约要求的表面证据。但如有明确的理由或投诉相信船上的具体工作和生活条件不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则可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如检察官发现船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应立即请船长注意这些缺陷并提出纠正这些缺陷的截止日期要求,如不符合情况严重的可以滞留船舶。五、遵守与执行4、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海员指控违反本公约要求的投诉可向船舶挂靠港口的授权官员报告,授权官员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为提出投诉的海员保密并开展初步调查,并努力促成在船舶的层次上解决投诉。如未能在船舶层次解决,授权官员应立即通知船旗国,如投诉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

22、港口国应将报告的副本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公约对各国政府的影响公约的生效已经箭在弦上,由于港口国检查制度的建立,各国都必须对公约的要求予以落实,否则该国的船舶航行到国外将被滞留。公约的各项规定较为原则,各成员国需要通过国内立法在充分考虑B部分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更具体的规定。随着公约的实施,必将推动各国对海员社会保护问题的重视,目前各国都在启动国内立法程序。公约的通过能够有效促进高素质海员队伍的建设,从而减少海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在我国,交通部、商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船员的管理上的职能交叉,须理顺。公约对船员的影响 公约的立法宗旨就是“确保海员体面就业的权利”,所以有人说该公约是“海员的权力法案”

23、,公约的实施能够保证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力、生活工作环境、待遇、职业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持续的改善,能够促进广大海员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且吸引优秀的青年人加入海员队伍。公约对船东的影响公约的实施增加了船东的责任,提高了船东的营运成本。但也为船东提供了公平的竞争平台。从长远来看,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海员队伍,建设一支有数量和素质保证的船员队伍,符合广大船东的根本利益。高素质的海员队伍是船公司安全营运的根本保证,正是认识到这一点,公约才得到广大船东的理解和支持。公约对我公司的影响(一)我公司船舶都为香港籍,因此我公司除满足国内法的要求外,还要满足香港海事处的相关规定,香港的各方面规定肯定会比国内要

24、求要高,但是我公司各方面做得非常到位,公约的大部分要求我们现在已经能够满足,在履约方面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需依修订后的香港海事条例,签订船员聘用协议,并依照协议履行责任。(目前公司船队船员只有劳动合同,签的香港船员协议目前是假合同)。并考虑集体谈判协议的制度安排。2、随着我公司船员工资标准的快速提高,高级船员目前已经超过CBA的最低要求,但普通船员的工资标准目前低于CBA标准较多。公约的生效估计还有两年左右的时间,我公司的船员工资,应该还会调整,更加接近CBA标准,除工资标准外,还应在分解栏目中增加“休假金”的设置。3、加班费制度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可,我公司的油轮及以前的外管船都执行该制

25、度,但从实践上看花钱不少,效果不好,我公司目前的船舶管理奖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但将来只有管理奖不设加班费不符合公约、国内法、船旗国法律的要求。公约对我公司的影响(二)4、工作和休息时间:我公司船舶工作量大,难以满足有关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要求。5、虽然在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方面公约对“老船”不做要求,但在生活、娱乐设施、卫生方面没有免除,我们还是应该在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6、医疗器材和药品,医疗器材我们目前船上缺的较多,按香港规例要求给船上配备药品也存在很大的困难。7、公约规定海员应能够利用免费、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寻找船上就业的机会,禁止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利用各种方式来阻挠海员获得其所

26、称职的工作,这必将进一步促进海员流动性的增加,船员流动性增加对一个公司往往意味着船员队伍质量的不稳定。8、公司的相关制度需逐步修订以符合公约规定,如:船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船员聘用合同及合作协议、保险赔偿、加强生活和娱乐设施投入、各种身份船员同工同酬、海员法定受赡养人社会保障、船上投诉程序、促进健康和保健教育等。对公司的建议1、公约的规定比较原则,国内法的规定会更加。具体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应逐步在海事立法方面发挥影响力,例如本次交通部海事局制定船员注册办法就征求了中远、中海、长航、河北远洋等八家单位的意见,我们也提了一些建议报给部海事局。去年制定海员证管理办法我公司也表达了我们的意见,最终

27、文本也符合我们的期望。目前为履行公约中国船东协会、海员工会、部海事局在北京、上海、大连都召开了有关该公约的研讨会或调研会,将逐步启动立法程序。另外部海事局正在计划修改船员管理方面的法规,我们应该积极参与这些立法的过程,争取发言权,对海事立法施加有利的影响,维护公司及船员的权益。鉴于公司船舶都是香港旗,应与香港海事处就香港海事条例的修订予以沟通。2、为船员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是我公司的一贯宗旨,我们也一直在考虑如何进一步采取措施稳定船员队伍。公约的规定和建议给我们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建议公司提前按照公约的要求和建议制定一些有利于船员福祉的政策,能够有效增强对船员的吸引力。如可行,应组成一个小组

28、作进一步的研究。例如:高经理受公约关于确保所有海员及法律规定的受赡养人能够获得社会保障保护的启示,建议公司考虑在传统节日对船员父母进行慰问,增进与船员家属的感情,比单纯给船员涨工资效果可能会好一些。目前国外已有公司给船员家属发放津贴。制定公约的背景近30年来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剧,海员队伍的组成结构也发生变化,海员来源正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或相对落后地区转移。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海员的总体待遇与岸上人员相比也渐渐失去以往的优势。加上一些国家以维护其所谓的“反恐”要求,剥夺海员在港口的人身自由,随着装卸效率的提高,船舶靠港的时间越来越短,各种因素的累加使得那些有志于远洋事业的青年人望而生畏,航运业的未来发展受到很大影响。而安全、环境保护和保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海员规定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对海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航运业对全球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确保每一位海员享有正当权益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及有识之士努力追求的目标,同时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加入海员队伍,能够提高海员的整体素质,从而减少因船舶运作而可能产生的海上事故和环境污染,保证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海事劳工立法越来越得到发展中国家和船东的认可。在2001年船东代表和海员工会代表达成一致,推动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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