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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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 学 主讲:刘丹冰副教授主讲:刘丹冰副教授教材:经济法学纲要教材:经济法学纲要主编:主编:刘丹冰刘丹冰 龙井榕龙井榕出版社: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社:西北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本章分两节本章分两节重点介绍重点介绍 1.1.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2.2.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3.3.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讨论经济法产生经济根源的前提是市场经济。讨论经济法产生经济根源的前提是市场经济

2、。1.1.市场调节有其局限性,此即市场缺陷。市场缺陷表市场调节有其局限性,此即市场缺陷。市场缺陷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现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存在市场障碍,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第一,存在市场障碍,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素。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导致竞争不足,不限制竞争导致竞争不足,不正当竞争是竞争过当,两者都是竞争无序的表现。正当竞争是竞争过当,两者都是竞争无序的表现。第二,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近利性),因而它第二,市

3、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近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第三,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第三,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后性。在市场规模不大的情况下,上述市场缺陷不显露。在市场规模不大的情况下,上述市场缺陷不显露。2.2.生产社会化导致市场缺陷显露,即生产社会化导致市场缺陷显露,即“市场失灵市场失灵”。首先,生产社会化使垄断和限制竞争成为可能并首先,生产社会化使垄断和限制竞争成为可能并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

4、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挥作用。其次,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日益暴露出其缺陷和严其次,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日益暴露出其缺陷和严重后果,有许多领域无法指望它进行调节,需要重后果,有许多领域无法指望它进行调节,需要国家的投资和协调。国家的投资和协调。再次,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再次,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大企业的亏损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大企业的亏损和破产又直接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

5、他企和破产又直接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他企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社会动荡。(二二)国家调节职能的发达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国家调节职能的发达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源 1.1.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职能的演进 (1)(1)传统的国家职能都是以政治统治为中心目的和传统的国家职能都是以政治统治为中心目的和基本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对内镇压敌对阶级基本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对内镇压敌对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反抗,维护对人民的统治;对外抵和政治势力的反抗,维护对人民的统治;对外抵御侵略或侵略他人。御侵略或侵略他人。(2)(2)在市场失灵并由

6、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家在传统国家职能的基础上重后果的情况下,国家在传统国家职能的基础上开始对经济进行调节。开始对经济进行调节。由于国家调节乃是针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由于国家调节乃是针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救济措施,所以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便而采取的救济措施,所以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便主要是如下三种:主要是如下三种:一是国家对市场强行规制方式。即以国家强制力一是国家对市场强行规制方式。即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

7、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机能。机能。二是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二是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三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方式(国家宏观三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方式(国家宏观调控方式)。调控方式)。(三三)对对“政府失灵政府失灵”法律规范是经济法产生的法律规范是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根源法律根源 1.1.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是万能的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是万能的,会出现会出现“政府失政府失灵灵”。2.2.民法无法调整民法无法调整“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后新出现的社会关后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产生。系。经济法产生。二、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二、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

8、(一)经济法在美国(一)经济法在美国 (二)经济法在德国(二)经济法在德国 三、经济法在我国的实践三、经济法在我国的实践 应特别注意:我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计划经济向市应特别注意:我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场经济转变。第一,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第一,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第二,经济法的产生补充了因原有计划体制下颁行的第二,经济法的产生补充了因原有计划体制下颁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新经济体制格格不入所造成的空白,有关法律法规与新经济体制格格不入所造成的空白,其发展适应了改善经济立法现状的需求。其

9、发展适应了改善经济立法现状的需求。第三,经济法的发展与民法的发展是协调进行的。第三,经济法的发展与民法的发展是协调进行的。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定义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此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经济活动理解此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经济活动以及由该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就其本身而言,以及由该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就其本身而言,并不一定需要国家的协调;第二,国家对经济活并不一定需要国家的协调;第二,国家对经济活

10、动的协调,是对已有的、既成的经济关系的矫正,动的协调,是对已有的、既成的经济关系的矫正,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仅调整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仅调整部分经济关系;第三,经济法是对国家协调经济部分经济关系;第三,经济法是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认可和限制。运行的认可和限制。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以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经济法以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第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第二,市场管理关系。第二,市场管理关系。第

11、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第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三、经济法的地位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的地位,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二)经济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第二章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本章分三节本章分三节重点介绍重点介绍 1.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2.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3.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

12、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时应注意:理解时应注意: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人们之间通过物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而经是人们之间通过物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关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关系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的存在作为前

13、提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的存在作为前提的,没有经济法律规范,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没有经济法律规范,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在主体方面,表现为三个特点:第一,在主体方面,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主体种类的广泛性与多样性。一是主体种类的广泛性与多样性。二是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相对固定性。二是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相对固定性。三是主体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三是主体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第二,内容的经济性与多样性。第二,内容的经济性与多样性。第三,客体的广泛性与特定性。第三,客体的广泛性与特定性。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

14、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使当事人之间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使当事人之间结成成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同其他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样,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样,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容、客体这三个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15、,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和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和中心环节。心环节。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没有只享有经济权利不承担致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没有只享有经济权利不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没有只承担经济义务不享有经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没有只承担经济义务不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济权利的当

16、事人。(二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1 1)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是绝对宏国家权力机关。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是绝对宏观的,即通过立法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确定观的,即通过立法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确定整体的生产运行机制,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整体的生产运行机制,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指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针、政策、计划,指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行为。(2 2)国家行政机关。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参与

17、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是通过间接管理国民经济的方式,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通过间接管理国民经济的方式,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二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实现节。二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实现的。的。2.2.企业企业 企业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者和物质条件,以企业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者和物质条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营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织。根据企业以下特征,企业明显不同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根据企业以下特征,企业明显不同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其他主体:一是企业必须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一是企业必须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二

18、是企业必须是一个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能独二是企业必须是一个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三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和动力是营利;三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和动力是营利;四是企业是人与物两要素通过一定形式有机结合的四是企业是人与物两要素通过一定形式有机结合的经济组织。经济组织。3.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各项社事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各项社会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社会组织。如科会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社会组织。如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研院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社会

19、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某种共同目的而组成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某种共同目的而组成的,有固定经费的社会组织。如学术团体、工会、的,有固定经费的社会组织。如学术团体、工会、妇联、商会等。妇联、商会等。4.4.企业的内部机构企业的内部机构 5.5.公民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所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所在,是连接主体的桥梁,正是由于其存在,才在主体是连接主体的桥梁,正是由

20、于其存在,才在主体之间形成了具体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形成了具体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一一)经济权利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定行为定行为的资格。的资格。其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其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是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二是可以依法不做出是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二是可以依法不做出一定行为;三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一定行为;三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四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不同的四是可以依

21、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同的。经济权利具体包括:经济权利具体包括:1.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在调节经济运行中,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在调节经济运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接规定而产生的。2.2.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3.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利。动中,依法所享有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利。

22、4.4.请求保护权。请求保护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请求保护权。请求保护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二二)经济义务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所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行过程中,依法所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的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

23、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起来为以下三大类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起来为以下三大类 (1 1)物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物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物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物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2 2)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活动。(3 3)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一定的实物形态,为经济)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一定的实物形态,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控制并具有可估量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法律关系主体

24、所控制并具有可估量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果。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定义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与客体等方面发生变化。在主体、内容与客体等方面发生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25、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二、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符合经济法规范并能引起经所谓法律事实,就是符合经济法规范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法律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事实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一一)事件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可以是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象,

26、如军事行动。(二二)行为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第三章第三章 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本章重点介绍本章重点介绍 1.1.国有企业的特征国有企业的特征 2.2.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实现形式是股份制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实现形式是股份制 一、国家投资经营一、国家投资经营 国家投资经营,是指国家以其所拥有的资产投资国家投资经营,是指国家以其所拥有的资产投资参与生产经营的活动。参与生产经营

27、的活动。国家投资经营的方式:国家投资经营的方式: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企业;国家临时性参与某些重要商品的购销或国家临时性参与某些重要商品的购销或外贸活动;外贸活动;国家从事某些金融业务活动,国家从事某些金融业务活动,2020世世纪以来,国家投资经营最重要的方式是国家投资纪以来,国家投资经营最重要的方式是国家投资开办国有企业。开办国有企业。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一是财政性目的。一是财政性目的。二是政治性目的。二是政治性目的。三是经济性(经济调节性)目的。即调节社会经济三是经济性(经济调节性)目的。即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结

28、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20 20世纪以来出现的现代国有企业,其设立主要在于世纪以来出现的现代国有企业,其设立主要在于经济性目的。经济性目的。二、国有企业二、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一)国有企业的特征(一)国有企业的特征 第一,它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地来源于国家,也即国第一,它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地来源于国家,也即国家是其家是其“老板老板”或企业主。或企业主。第二,它在不同程度上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控制,第二,它在不同程度上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控制,其行为必须

29、符合或不违背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其行为必须符合或不违背政府的意志和利益。第三,国有企业及其运行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联第三,国有企业及其运行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联系。系。第四,国有企业是一种兼具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社第四,国有企业是一种兼具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特点的特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特点的特殊法人。殊法人。(二)国有企业的分类(二)国有企业的分类 1.1.普通国有企业和特殊国有企业普通国有企业和特殊国有企业 2.2.单纯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单纯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 3.3.单一财政主体投资的国有企业和多个财政主体单一财政主体投资

30、的国有企业和多个财政主体投资的国有企业投资的国有企业 (三)国有企业的改革(三)国有企业的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实现形式是股份制。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实现形式是股份制。第四章第四章 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本章分二节本章分二节重点介绍重点介绍 1.1.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2.2.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3.3.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独资企业就是一个人单独投资并由其一人所拥有独资企业就是一个人单独投资并由其一人所拥有的企业。的

31、企业。在我国,所谓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在我国,所谓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用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资人用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营实体。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第一,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并控制的企第一,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并控制的企业,而且该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业,而且该自然人仅指中国人。第二,独资企业属于投资人所有。第二,独资企业属于投资人所有。第三,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投资人以其个人第三,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投资

32、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理解投资人承担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理解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应注意:无限责任应注意:1.1.区别其个人财产与其家庭共有财产。区别其个人财产与其家庭共有财产。2.2.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有权在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有权在5 5年内向债务年内向债务 人提出偿债请求。人提出偿债请求。3.3.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第四,独资企业是市场经营实体。第四,独资企业是市场经营实体。二、独资企业的设立二、独资企业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设立,就是投资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独资企业的设立,就是投资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独资企业经营资格的行为。取得独资企业经营资格

33、的行为。(一一)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注意注意:独资企业法中不规定独资企业最低限额的独资企业法中不规定独资企业最低限额的资本金,并不是不要求独资企业有必要的资金。资本金,并不是不要求独资企业有必要的资金。作为人与物两种要素有机结合的企业,若没有一作为人与物两种要素有机结合的企业,若没有一定设备及资金,其经营便无法进行。因此,在独定设备及资金,其经营便无法进行。因此,在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都会要求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都会要求投资人在设立申请书中写明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投资人在设立申请书中写明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二二)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独资企业设立程序

34、 1 1申请申请 2 2登记登记 三、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三、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正是由于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所有并完全控制的正是由于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所有并完全控制的企业,因此投资人对独资企业事务、经营享有完企业,因此投资人对独资企业事务、经营享有完全的管理权。投资人在行使管理权时,既可以自全的管理权。投资人在行使管理权时,既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四、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四、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一、

35、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第一,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注意合伙人的资格。同出资。注意合伙人的资格。第二,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第二,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第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为

36、合伙人所共有。第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第四,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第四,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第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第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1.注意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中的合伙人出资数额问注意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中的合伙人出资数额问题。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一个最低注册资本限题。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一个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原因在于:一是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额,原因在于:一是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很难对合伙企业确定统一的注册资本金最低大,很难对合伙企业确定统一的注册资本金最低

37、限额;二是作为一种比较简单的企业形式,合伙限额;二是作为一种比较简单的企业形式,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因此受损害。因此,合伙企业法仅规权益并不会因此受损害。因此,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合伙企业应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而定了合伙企业应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而没有具体的出资数额。没有具体的出资数额。2.2.注意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注意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一)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

38、协议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或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约定的比例分配或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二二)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因此,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应严格依企业,因此,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应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照规定进行。第一,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第一,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第二,合伙人之间转让。第二,合伙人之间转让。第三,优先受让权。第三,优先受让权。(三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39、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四四)合伙人变更合伙人变更 1.1.入伙。即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即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新合伙人入伙,入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新合伙人入伙,以全

40、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第二,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不得入伙;第二,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三,新合伙人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入伙协议;第三,新合伙人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况和财务状况。2.2.退伙退伙 所谓退伙,即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所谓退伙,即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有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资格的行为。退伙有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等四种方式。退伙、除名退伙等四种方式

41、。退伙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退退伙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退伙结算。第二,债务与亏损承担。第三,财产继伙结算。第二,债务与亏损承担。第三,财产继承。承。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与第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而与第三人关系的核心,是合伙企三人的关系,而与第三人关系的核心,是合伙企债务清偿应按如下规则进行:债务清偿应按如下规则进行:第一,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第一,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行清偿。第二,当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为债务人时,其第二,当合伙企

42、业中某一合伙人为债务人时,其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五、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五、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是两种特殊的合伙。这是两种特殊的合伙。第五章第五章 公司法公司法本章分五节重点介绍 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公司设立、是指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公司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组织及

43、其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概念 (一一)公司的定义与特征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资本由股份或出资组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资本由股份或出资组成,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以营利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公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司须依公司法设立。第一,公司须依公司法设立。第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公司是企业法人。第三,公司

44、是企业法人。(二二)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 1.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无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类。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类。2.2.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资合公司和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人合公司 。3.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中的地位不同,分为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中的地位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4.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中的地位不同,分为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中的地位不同,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和分

45、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称之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我国公司法所称之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的组织机构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企业机构的一种。企业机构又称企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企业机构的一种。企业机构又称企业领导体制,它是企业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业领导体制,它是企业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总称。企业机构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则是它的组关的总称。企业机构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则是它的组成、权力分配及其运用方式等制度的总称。成、权力分配及其运用方式等制度的总称。企业机构分为两种:(企业机构分为两种:(1 1)一人形式的企业机

46、构,即由)一人形式的企业机构,即由投资人自己或聘任经理一人经营的企业机构。(投资人自己或聘任经理一人经营的企业机构。(2 2)多)多人形式的企业机构,即企业经营权分离为决策权、执人形式的企业机构,即企业经营权分离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若干人分别组成不同机关分享的企行权和监督权,由若干人分别组成不同机关分享的企业机构。业机构。在公司中,公司的决策权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在公司中,公司的决策权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执行权由经理部门行使,而监督权则由监事会行使,执行权由经理部门行使,而监督权则由监事会行使,因此,公司所采用的组织机构是一种典型的会行使,因此,公司所采用的组织机构是一

47、种典型的多人形式的企业机构。多人形式的企业机构。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的结合。第一,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的结合。第二,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二,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高

48、人数的限制。第三,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第四,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设置简便第四,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设置简便灵活。灵活。第五,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能发第五,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行股票。二、有限公司的设立二、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一)设立条件设立条件 (二二)设立的程序设立的程序 (三三)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 1 1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2 2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4 4股东出资的转让股东出资的转让 三、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49、三、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诚信义务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诚信义务 、维护公司、维护公司财产完整的义务财产完整的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 、自己交易义、自己交易义务务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和赔偿责任。和赔偿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四、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

50、资公司形式。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不具有集合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不具有集合性,即出资者只有一人。性,即出资者只有一人。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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