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asd****56 文档编号:70343774 上传时间:2023-01-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硕士案例分析.doc(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律硕士案例分析行政确认判决适用来源案情杨某系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1月,杨某经与恋人王某商定,杨某将其从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的店面赠与王某,有关房屋办证手续由杨某负责。同年1月22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向A县房地产管理局 (以下简称房管局)申请办证,房管局依法向王某颁发了产权证书。不久,杨某与王某闹了矛盾,2007年2月杨某单方向房管局申请注销了王某的店面产权,改将店面注册登记于自己名下,房管局为杨某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2008年1月,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 3月,王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

2、为,恢复王某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杨某为自己所办的产权证书无效。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杨某改为自己所办产权证无效。杨某将店面赠于王某并为之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杨某的赠与行为已然完成,此时王某系该店面的合法所有人。事后,杨某在未征得王某的同意下,私自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房管局未经严格审查,在王某未到场,未签字认可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将王某的产权擅自注销,并将店面转注册于杨某名下,房管局注销及登记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撤销,本可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因店

3、面已由杨某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胡某对该店面善意取得,如判决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然丧失意义,故仅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房管局将店面登记于杨某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但不予恢复王某的产权。第二种: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行为,同时责令房管局采取补助措施,恢复王某的产权。对于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行为的理由同意第一种意见,同时杨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现因争议店面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如果不责令房管局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王某的产权,则不利于王某向杨某主张赔偿无合法依据,从而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三种:应当判决确认房管局将王某产权变更为杨某的

4、登记行为无效。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为杨某办理注册登记行为实际上实施的就是变更产权登记行政行为,由于房管局违反法定程序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无效,加之争议店面产权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恢复王某的产权已无实际意义,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适用确认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无效。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评析本案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的处理应适用何种判决,二是胡某的行为是否属善意取得。被诉具体行为违法,通常的理解是应当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人

5、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都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事实上,本案房管局注销王某的产权登记与为杨某的注册登记行为,实施的就是一个变更产权登记行为,房管局在未经得店面合法所有人王某的同意下即擅自变更产权归杨某,明显违法且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应属无效行政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同时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06第第(一)项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6、 本案胡某受让店面时对房产的产权瑕疵完全不知情,且经公平交易受让了房产,属于善意取得。如果判决撤销房管局的变更产权登记行政行为,恢复王某的合法产权,则明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此时该店面的最后权属登记既成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明显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亦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此外,依照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之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前款规定”就包括善意取得,本案杨

7、某未经王某的许可,无权处分王某的财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王某可以依法向杨某追偿。玩忽职守罪名成立解说【关键字】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安宽2008年6月30日,信阳市林业局根据商城黄柏山林场的申请,批准该林场双尖林区一天门林点进行更新采伐,并发放了0291337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07年6月信阳市林业局下通知确定徐玉杰为商城黄柏山林场伐中监督员。2008年7月1日,商城黄柏山林场办公会研究决定各林区主要负责人作为当年各林区伐中监督人,后召开会议宣布。担任双尖林区主任的被告人朱安宽为该林区一天门林点采伐的伐中监督人。在2008年7月至8月由承包人组织

8、民工进行采伐的过程中,朱安宽身为伐中监督人,监督措施不力,造成该林点超面积采伐,致使超伐林木立木蓄积 65.62m。【裁判要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安宽作为商城县黄柏山林场确定的双尖林区采伐林木伐中监督人,在采伐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超伐林木立木蓄积65.62m,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朱安宽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安宽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争议焦点】1. 本案被告人朱安宽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2. 罪名成立,被告人为何能够被免除刑罚?【法

9、律评析】渎职罪的典型犯罪形态之一就是玩忽职守罪,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它的犯罪构成来分析此罪:首先,它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由于国家的正常运转需要国家各个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所以一旦有任何的工作人员故意不负责任,就会损害整个国家的管理制度,进而损害整个国家的文明发展进步。所以,作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个体,必须严格合法履行职责。其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所以该罪是行为犯,行为必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不然不能成立犯罪,这是玩忽职守罪的首要

10、成立条件。另外,这种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首先可以分析,行为的损害对象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并且是造成你重大损失,否则也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所以对玩忽职守的解释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是和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否则就没有管理职责,那么就不会涉及国利益。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最后就是该罪的主观方面很特殊,只能是过失,别的心态都不能成立该罪。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最后造成共同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实际受损的巨大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汇报体会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