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知识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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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知识案例一、案情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 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二、评析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

2、法律责任。”在本案中,A伪造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些金额和费用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

3、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生通知书的费用。在本案中,B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公司是背书人。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3、B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B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应由其向诈骗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中国银行票据诈骗案案例分析 2006年2月,中国银行黑龙江双鸭山分行四马路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盗用案全面曝光:96张汇票体外循环,4亿元巨款下落不明。这96张票据全部盖有中行的公章,各种要素俱全,其真实性勿庸置疑,只是绕过了中行的财务系统,在体外循环而已。经查,这批汇票的出票人集贤县富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德全,自2003年3月起,先后以各种名义,从四马路中行盗用承兑汇票96张,滚动金额达9.146亿元,其中56张贴现后、兑付期之前以现金偿还;其余汇票贴现金额达4.325亿元。通过贴现盗取的大量资金,已被朱德全用于贸易往来和期货投机,后者更

5、酿成了巨额亏损。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企业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该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可以贴现,也可以挂失止付。在一定意义上,银行出具承兑汇票,相当于发放短期贷款(不超过六个月)。承兑汇票被盗后,持票人即可在其它银行贴现窃取资金;而开出汇票的承兑行必须承担承兑义务,倘不能及时回款,对承兑行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坏账。在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向来视同现金管理,其出票、贴现和承兑,在一家银行内部和银行之间都有着严格的监管和复核系统。一般来说,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在分行一级进行保管,像中国银行四马路支行这样的基层行,只能根据使用量到分行去申领,且申领必须填报

6、要求出票的客户情况以及使用目的。而一张有效汇票的开出,除必须具备一些基本要素外,更重要的是还要有承兑行汇票专用印鉴和经办人名章。按银行内部规章,汇票一经开出,上级银行就会对汇票交易进行核查监督。同时,针对前来贴现的汇票,贴现行必须仔细查询,与出票行确认其真实性;针对大面额汇票(100万元以上者),还需要到出票行实地复核。经过层层设防,虚假或盗用银行汇票的情形很容易被拆穿。然而,四马路中行先后开出的96张承兑汇票却如隐形一般,从容摆脱了内外监管,安然无恙地体外循环长达两年之久,其关键就在于银行内部人士的串谋。首先,由原四马路中行行长胡伟东等人向其上级银行谎报票据作废,截留空白汇票。按照规定,凡作

7、废的票据都应该装订回收,不能流失;但在现实中,这方面的管理往往被忽略。汇票既经作废,上级行便不再对其实行监督;然后将空白汇票填好某企业名称、金额并盖章后开出,任其到其它银行贴现融资。这些汇票就此流入银行监控,实则形成了四马路中行的账外账;当贴现行前来复核时,出面认可的正是四马路中行这些始作佣者;汇票到期承兑,则由相应企业出面予以偿还,完成体外循环。不难看出,这样一套盗窃计划得以完成,意味着银行内部监控系统的整体瘫痪;银行方面至少需要支行行长、主管财会的副行长、汇票保管人员、银行印签持有人员共同参与作假;如果其中一人举报,问题则立刻曝光。从事后四马路中行被批捕的人员构成来看,恰好是这样一个班底。

8、当然如果各家贴现行均遵从审慎原则,仍有可能使这一违规操作早些被拆穿。其实早在2001年,通过承兑汇票从银行套取资金投机股市的行为一度十分猖獗。至于此案例,其手法也并不先进,而且破绽百出。首先,一个经济并不发达地区的县级支行接连不断地开出3亿元的票据,凭直觉,可信度就不大。其次,像朱德全掌握的这种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贴现如此巨额的资金更加可疑。因此,贴现行在控制风险、业务操作流程,包括对资金流向的监督,都有疏漏之处。商业银行经营担保和承诺类业务时,应当对交易的真实背景进行核查。鉴于由于银行内部员工“帮助”的“内外勾结诈骗”案的曝光,2005年9月央行发布的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

9、于商业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全落到票据的承兑环节和贴现环节上。所以监管部门的重点应放在加大对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环节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检查。另外,贴现完兑付时,银行还应监控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在银行转出的第一步不能进入证券市场。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例2009-04-16 金融一网 【 大 中 小 】 【打印】 发表评论手里持着一张几经流转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民间进行借贷,最后到银行兑现时,却发现是张克隆票据 。因为克隆票面上的内容与真实票据基本相符,使得在流转过程中当事人并未发现破绽。目前,涉案 人员茅某、江某因犯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2007年7月,长兴的周某因为生意上资金的

10、周转不灵,开始四处借钱,最后他通过一朋友从茅某、 江某处获得一张面值为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茅某、江某承诺可以将汇票借给周某使用,不过需要 周某支付一笔不小的“中间费”。之后,周某便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将这张汇票抵给他人,除去手续 费用后,获得380万元,其中130万元交给了茅某和江某,其余的资金则用于还债及日常开支。6个月后,这张汇票几经流转到了与湖州有生意往来的南通某公司老板手中,当这位老板拿着这张 汇票到银行兑现时,这才发现该汇票其实是一张克隆汇票。后据茅某和江某交待,这份汇票他们也是 从别处购买所得,他们心里清楚这张汇票是张克隆票,但还是受利益驱动,希望可以“以假乱真”从 而骗取民间

11、借贷。民警介绍,正规的承兑汇票可以由承兑申请人到银行给予承兑,是一种远期信贷承诺。即任一正当 持票人在到期时,承付人向银行兑现,均可保证资金。而只要银行接受了该汇票,那么便要在指定日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但也正是因为有着这六个月的周转期,这张银行承兑汇 票很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反复多次转让。周某所持的汇票因为是直接克隆真票,所以如果简单地通过银 行查验该票的真实存在,并不能发现其中破绽。而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如向开票行发函,查验票据的 签名、印签位置等小细节来仔细查验。当前,一些企业面临急需资金来维持正常经营的现实问题,个别诈骗分子便抓住广大企业主急需资 金的心理,利用伪造的克隆

12、票据蒙蔽企业实施诈骗行为,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对此,金融一网()也提醒一些企事业单位,要慎重接受来历不明的金融票据,特别注意来自经济发达的广东、深圳和欠发达地区开具的金融票据;接受金融票据要注意根据票据纸张的手感、油墨、颜色、水溶性线条、水印、荧光反应等方面识别票据真伪;在自身无能力和条件识别票据真伪的情况下,务必将票据交由银行进行专业识别。要求银行通过网上扫描比对,或与传真原件比对来鉴别票据 真伪,而不能简单地通过银行查询来判定票据的真伪。金融一网()特别提醒:“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件特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程非常熟悉。二是“克隆”票的仿真程度比较高,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在票

13、面出票日期的一周内,银行根本无法 确认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三是票面数额比较适中,一般在50万到100万之间,一旦嫌疑人得手,银行将造成巨大损失。四是犯罪嫌疑人诈骗的对象为农村金融机构。防范 “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件的方法:一是要在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宣传,特别是对金融机构的对公会计进行一次防范 “克隆”银行承 兑汇票诈骗案件的专业培训。二是公安机关要会同人民银行对一些私下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一次长效的打击,杜绝银行承兑 汇票的非正常流通。三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行对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要严加保密,对申请单位的审查要慎之又 慎。四是对抓获的该类案件要快侦快破,力争在当地造出一定的声势,打击造假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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