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案件个人法律分析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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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案件个人法律分析书 第一篇:案件个人法律分析书 法律分析书形式内容省去 第一部分:是想自诉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能否自诉 总观点:若有意损害达不到轻伤标准的,则无法自诉。故若想走刑事自诉途径,则必需先申请司法鉴定华东政法高校司法鉴定中心有此资格,获得轻伤及以上的坚决结论。 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说明,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知才处理的案件确定自诉 所谓告知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知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羞辱、诽谤案,但是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2、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略微刑事案件部分简易案件 所谓略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略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留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确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假如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假如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缺乏以支持其起诉主见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略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有意损害案。通常这

3、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备注:就结果的严峻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假如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如没有到达损害等级或虽到达等级却属略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扰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扰学问产权案,但是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干脆向人民法

4、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缺乏、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惩处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扰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说明,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确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确定。 二、能否刑事附带民事

5、诉讼 总观点:不行。因为本案尚未刑事立案,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 其次部分:能否实行刑事强制措施 总观点:拘留的前提是有明确犯罪事实和精确的犯罪证据,所以若不能证明属于其次类自诉的话,则获得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可能性不大 按照刑事诉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实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如下: 一、拘 传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值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

6、候审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峻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接着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确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

7、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实行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四保证人必需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保证人必需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保证人必需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被保证人违背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刚好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进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状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六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8、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刚好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背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确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状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逮捕。对没收保证金确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背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十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9、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同取保候审相同。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其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 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被监视居住人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刚好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被监视居住人违背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四、拘 留 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犯罪行为确定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

10、在犯罪后即时被觉察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望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觉察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执行拘留时,必需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三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觉察不应当拘留的,应马上释放。 四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五、逮捕 一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实

11、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缺乏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马上执行。 二执行逮捕时,必需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对被逮捕人必需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觉察不应当逮捕的,应马上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第三部分:诉讼目的必需明确:是想获得赔偿,还是想让人受点惩办? 第四部分:现存问题:侵权行为人是否可以明确并能

12、找到? 第五部分:综合建议:以人格权纠纷中的健康权纠纷案由起诉 其次篇:法律案件与分析 亲情与金钱的较量 酒桌上的工伤观后感 姓名:谢春青 学号:2023244020238 学院:食品院 班级:生物工程 手机:* 案情介绍:端午节之夜,打工的弟弟王定连死在了老板哥哥王定洪支配的酒席上,医生说王定连死亡的缘由是心肌梗死。兄弟情深,却由于这样一场意外发生了变故。大哥由刚起先的关心弟媳要求总发方赔偿,到最终始终声称弟弟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死亡拒赔弟媳40多万元侄女抚养补偿金,是为了什么?那么作为一个老板,一个工人在自己的工地上死了,王定洪该不该负这个责任?王定连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对于亲情上的诉

13、讼,难免让我们感叹: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 案例分析: 1、由于王定连是在老板哥哥王定洪支配的酒桌上突然猝死的,这涉及到了一个工伤认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条例中工伤认定部分,我们可以了解到: 工伤条例第十四条中,我们可以知道职工有哪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然而,根据本案的实际状况了解,王定连的死亡判定是不是工伤,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员工除了在一些经常性的工作时间做工作以外,有时会受老板的指派去做临时性的一些工作。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工伤的判定还得根据其工作的性质确定,王定连是在老板哥哥王定洪的指派下进行的组织工地聚餐活动,是在为单

14、位做这样一个事情,根据今日说法节目中的嘉宾中国人民高校姚教授所说,更倾向于认为是工伤。 2、通过今日说法短片,我们不难知道哥哥王定洪思想转变是有缘由的。如今,我们先了解一下承包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分: 发生损害时责任担当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对于在工作期间承揽人因工作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担当责任,定作人不担当责任。但假如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了解了承包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分,我们知道这起事故的最大担当方应是哥哥老板王定洪。同时王定洪也清楚这一点,又因为是自家兄弟一家人,双方当事人协

15、商私了,并且签订了抚养补偿协议。然而,履行协议时再生波澜,牵扯到关于工伤认定时效的问题。下面我们了解工伤认定时效的一些信息: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自事故损害被确定之日计算。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干脆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由于一些缘由妻子穆丽红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加上哥哥老板王定洪不恰当的履行协议,使得案件更加困难。经过江苏无锡高新区法院的多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后,法院最终判定:扣除已经付款的部

16、分2.9万;被告王定洪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支付原告王沁、王烨和王蕾三姐妹王定连的三个未成年女儿 18、4万元抚养补偿款;根据协议,应当支付穆丽红的补偿款15万元和拖欠王定连的工资3万余元,穆丽红可另行起诉。 个人体会仅代表个人看法 1、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对哥哥王定洪做法的不认可 王定洪作为哥哥,带动弟弟致富,让弟弟王定连和弟媳穆丽红来自己工地打工,这几年下来也积攒了不少钱。同时,王定洪作为一个生意人包工头,他做的确实不错。既不拖欠工人工钱,又和工人们打成一片关系不错。正因为这样,在那一年的端午节时,让弟弟王定连组织的工地聚餐本是极为喜庆的事。然而,弟弟却突然倒下,抢救无效死亡,年仅

17、30多岁的生命就此逝世,不得不让人们叹息。 就在刚刚起先时,为了让总包方担当弟弟死亡为工伤的赔偿,王定洪和弟媳穆丽红一起用劲,并且证明白弟弟是在自己指派下操作酒宴猝死的。然而,就在他们询问完律师所律师后,律师指出了此次事故的主要担当方是王定洪后,王定洪的思想发生了转变。他事后有单独找律师谈过,律师让他找弟媳自己协商。由于亲情的关系,他们确定私了。在他们达成协议后,可王定洪并没有正确恰当严格的履行协议,而在一种模糊的履行协议中麻木穆丽红,致使工伤认定时效已过,王定洪更有理由不遵守协议,并且一口咬定弟弟王定连的死亡不是工伤所致。 此案件归结起来,无疑还是金钱在作怪,王定洪从起先的支持到最终的反脸不

18、补偿自己侄女的抚养金,甚至在法庭上对弟媳进行身心攻击,无疑可以看出他内心的小算盘。对于他这种嘴脸,不难看出他对侄女的冷漠和对亲情的冷淡。同时,我们透过节目所看到的,不难得出一些信息。三个孩子都在外婆家生活成长,但并没有看到孩子的奶奶爷爷姑姑等自家亲属,我个人觉得这不仅是王家的一个笑话,更是死者的一个笑话。 2、人间自有真情在对孩子外祖家及继父确实定 节目刚刚起先便看到一家老小在温馨的房子里围在丰富的餐座上吃饭的场景,很和气、很温和。王沁、王烨和王蕾分别是6岁、9岁和12岁,都还是未成年的孩子便遭受了与至亲分别的苦痛,然而,在外祖家人的细心呵护下健康的成长,让我们事外人感觉很欣慰。当记者问及孩子

19、姨妈一些关于孩子的事情时,姨妈言语中透漏着对孩子的期盼与关爱,而继父的一番话也让人为之动容,不管怎样,压力都不会小了。无论如何,看到三个孩子在外祖家欢乐的有说有笑,没有丝毫的精神负担,或许因为她们还是真的很小,没有长大,但是更多的是外祖家和姨妈等亲人们的爱惜。孩子亲切的叫姨妈为妈妈时,让我心中有了浓浓的暖意;继父说,不管官司打不打得赢,他都会养着一大家子,结婚前就知道自己担当者责任重大,要抚养这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或许正是有了他们和王定洪一对比,让我们看到了王定洪找一些无关紧要但很负面的借口来推脱达成的协议,这真正表达了他丑恶的一面。正是有了孩子外祖一家他们这些人让我感受到了亲情无价,钱财是身外

20、之物,只有真正的情感才能给人生带来温和与快乐。 3、社会言论下的母爱对妻子穆丽红的看法 哥哥王定洪爆料出弟媳出轨的事情后,确实令我们很震惊也难以接受,不管是在社会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对于女性的出轨群众是很难赐予理解的,更多的是遭到周遭打击性的骂名。在法庭上,哥哥王定洪不顾外界的目光、怀着不轨之心、一心不想补偿三侄女的抚养补偿费,想在精神层面打击弟媳穆丽红,才口无遮拦的说出了这个家庭丑事。但在记者的采访中,穆丽红也坦然承认了这一事实,并且她如今也和当时的情人结了婚还有了一个孩子。然而,这出轨事务并不影响弟弟王定连在工地酒宴上猝死的事实,不影响法院要求王定洪对三侄女补偿的判决。事后,王定洪说出不给补

21、偿款的缘由是:怕穆丽红把钱花在她和如今丈夫生的孩子身上。然而,据节目组调查三孩子并没有受到什么不公允待遇或是虐待,而是华蜜健康成长着,并且姨妈声明这补偿款如今孩子用不着,但长大以后上学这笔钱才会启用。 不管他人怎样认为,我觉得她最至少不算是尖酸苛刻的女人,在法官调解他们家庭冲突的时候,她一再让步实属不易。终究,逝者已去,我们无须犯难活着的人,祝福他们生活美满孩子快乐成长吧。 4、我自身的学习 此案例让我学到了关于劳动爱惜方面的法律学问,可以说,之前是真的不懂。通过王老师的课堂给我们播放的经典案例,让我了解到了许多和法律有关的学问,并且切实存在在我们的生活中。这都提示着我,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22、扰时确定要实行适当的手段通过法律来维护,尤其是我们当代高校生。众所周知,高校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进展的重要时期,正应当有正确的思想来指导我们前行,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来提升完善自己。在老师的课堂上,自我感觉很爽收获颇丰,在这说声感谢老师,辛苦了。 第三篇:法律案件_证据分析报告 证 据 分 析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说明,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实

23、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实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其次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实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1、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2、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3、王某、徐某的医院诞生证明; 4、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5、诞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诞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6、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推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

24、龄的方法躲避刑罚的状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根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实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有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看法。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干脆有意构成,有意的内容必需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

25、、徐某抢劫罪主观有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有意的干脆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支配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找寻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揭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颈项上威胁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

26、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得钱财。并且被告均相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抗拒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照旧盼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有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协商,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找寻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协商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损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解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

27、施损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抗拒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干脆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有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别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支配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有意的心理看法。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运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主动依据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干脆有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盼望该结果

28、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爱惜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扰,以及这种侵扰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需具有对公私财物的全部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运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马上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马上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分于盗窃罪、

29、诈骗罪、抢夺罪和巧取豪夺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运用暴力方法解除被害人抗拒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运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颈项上威胁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胁下告知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抗拒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觉察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别笔录。 四鉴

30、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互相辨别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损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运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互相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运用了损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干脆对象是被害人本

31、身,而非干脆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运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爱惜而为犯罪行为所侵扰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扰的客体是困难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扰了公私财产全部权,同时也侵扰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扰困难客体,是抢劫罪区分于其他侵扰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扰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记。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

32、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扰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四篇:法律案件分析报告资料 一分公司法律案件分析汇编 前言:近年来,我分公司部分工程项目部接连发生了一些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案件。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缘由在于一些工程项目部与劳务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不严谨,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缘由是由于一些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合同法律学问的学习不够认真,不细心探讨合同条款,合同签订不严谨,资料手续不完备,项目部管理不到位,责

33、任心不强,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为了有效地预防相关案件的发生,分公司将这些案件进行了汇总,并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逐一进行了分析,形成了法律案件分析报告。现将此分析报揭发给各工程项目部和固定施工生产单位,盼望各基层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以此为鉴,认真查找自身缺乏,加强法律学问和专业学问的学习,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方法,严格工作流程,确实增加工作责任心,削减法律纠纷的发生。 一、陈天华工伤案件 陈天华,男,54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士,2023年4月1日成为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护班组的一名工人,未与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事实劳动关系。承德华

34、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负责A6合同段东花园隧道工程施工。 2023年6月22日陈天华在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东花园隧道进口洞内 施工作业时,拱顶碎石坠落,砸到手部,马上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左手大拇指骨折,住院治疗后医生建议出院疗养。住院期间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当了一切费用。陈天华出院后始终心情不稳定,稍有好转就向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导提出个人索赔问题,并提出辞职和一次性补偿条件。承德华宝建筑公司鉴于此种状况作出确定: 1、疗养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回家养病期间补偿4000元; 3、一次

35、性补偿本人10000元。 但是本人提出条件较苛刻,承德华宝公司无法接受,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2023年9月路桥集团公司企发部接到福建宁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供应举证材料通知书,要求路桥集团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供应不认为是工伤的有关证据材料。路桥集团企发部随后通知一分公司办公室核实此事,办公室将此案件资料发送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部书记张建军核实调查此事,但是当时项目部并不知情。张建军通过询问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知道此劳务作业队系挂靠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办公室通过向集团法律顾问询问回复是:假如10日内拿不出证明陈天华与路桥集团无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6、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此人与路桥集团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因此,分公司要求项目部协调此劳务作业队尽快自行解决此事,和陈天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让陈天华放弃工伤认定申请。通过项目部对劳务作业队不断地协调工作,此劳务作业队以承德华宝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名义与陈天华于2023年10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次性支付陈天华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共计41790元;双方劳动关系马上解除;陈天华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再无

37、任何主见;此事项双方再无纠葛。 此协议签订后,劳务作业队依据协议支付赔偿金,陈天华放弃申请工伤鉴定的权利,最终此案结束。 本案小结:本案的焦点集中在陈天华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劳务分包队伍挂靠的性质和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状况下,为路桥集团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带来困难。 二、魏定强工伤案件 魏定强,男,42岁,福建省柘荣县人士。于2023年9月18日未经福建双维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建双维公司同意,由施工班组陈全金私下雇工到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工程做模板工作,未参加过福建双维公司组织的平安作业上岗培训,与福建双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10月8日在A6标段工程YK

38、70+710涵洞进行浇灌砼作业时,由于陈全金班组未按福建双维公司要求加固模板发生爆模事故,造成魏定强的左手食指末节部分缺陷,随后被福建双维公司送往周宁县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共7860元,事后补偿魏定强23000元,但是魏定强没有接受,双方商谈失败。 2023年1月,集团公司企发部收到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受理通知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供应举证材料通知并转发给分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又发至福建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通知项目部书记张建军核实处理此事,通过对劳务作业队了解状况才知:由于时值春节,劳务作业队都放假了,魏定强已经回老家。项目部一再要求劳务

39、作业队在赔偿金额上让步,促使魏定强放弃申请工伤鉴定,但是魏定强看法强硬,要求赔偿10万元,距离劳务作业队接受的数额悬殊,项目部也很无奈。虽然分公司办公室始终跟进此案,盼望得到陈天华工伤案较圆满的处理结果,但是过了春节假期魏定强照旧不让步,导致举证过期。3月8日企发部收到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确定书,收到认定书后分公司办公室询问集团法律顾问后准备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证据收集上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该包工队属于挂靠福建双维公司,福建双维公司拒绝证明魏定强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作业队能供应的证据材料寥寥无几,工资发放表没有公章且不规范,证据力较弱,也无法证明劳

40、务作业队队长张漳建受聘于福建双维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而路桥集团与福建双维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实属工程分包合同内容,无法出示做为证据,至此本案陷入僵局。 通过分公司办公室不断要求项目部协调劳务作业队,并向此劳务作业队提出:魏定强索赔数额以及全部以后续支出以及路桥集团遭受的隐性的损失均由此劳务作业队担当,要求劳务作业队快速和魏定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解除与魏定强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魏定强已经辞职,劳务作业队派 人与魏定强家属联系并且要求和解。2023年5月5日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以本项目部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工伤处理协议,协议载明: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除了支付住院期间的费用外,还向魏定强一次性支

41、付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误工费、住院护费、食宿费、交通费共计30000元,魏定强不得以该事故任何理由向项目部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并且劳务作业队张漳建以个人名义写了一份证明:魏定强的费用由作业队支付,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项目部应分公司办公室要求写一份本案处理报告,本案结束。 本案小结:本案焦点与陈天华工伤认定案类似,都是集中在路桥集团和劳务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但是在与魏定强签订和解协议时,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项目部以项目部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工伤处理协议,造成行政复议失去意义,事实上证明白路桥集团与魏定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正

42、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包工队以福建双维公司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和解协议,并且说明与路桥集团无关,但是工伤处理协议的存在使申请行政复议成为不行能。这是值得各项目部引以为戒的地方。 三、侯佃民劳动争议案件 侯佃民,1962年3月23日诞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草沟堡乡曹庄子村130号。 1991年在北京市公路局上班,公路局在2023年改为国企北京市路桥公司,2023年更名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人原为北京市 公路桥梁建设公司其次工程处第一工程队勤杂工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二处改制后候佃民在原二分公司曹爱民项目部做勤杂工,2023年被刘国良项目部辞退。侯佃民申

43、请仲裁在1991年至2023年期间与路桥集团的劳动关系,为其补缴1993年至2023年的社会保险。本案托付路桥集团法律顾问代理,最终经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侯佃民经济补偿金8500元,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本案小结: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各项目部应加强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性,可以接受劳动派遣制度解决项目部需要的技术人员缺乏的问题 四、贾春利的劳动争议 贾春利,男,1952年2月2日诞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马头村。贾春利于1971年参加工作,当时的工作单位名称为北京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贾春利于19

44、87年3月5日因无视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曾多次矿工,违纪,被公司除名。2023年5月28日向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北京路政局做出的除名处理确定,但是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主体不合适,超出了仲裁的时效期,驳回贾春利请求。贾春利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贾春利于2023年11月起诉了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要求: 1、撤销公路桥 梁公司和路政局对其作出的除名确定; 2、公路桥梁公司和路政局为其补缴除名之日起至今的劳动保险及社会保险; 3、公路桥梁公司和路政局支付被除名后待业

45、期间的最低工资175200元。 经查实:贾春利1987年除名,档案于1994年被转出到宣武区劳动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按当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贾春利的起诉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路政局称贾春利劳动争议案件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贾春利于2023年上诉到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申请。 2023年5月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分公司托付田埃成律师代理此案。高院最终判决如下: 贾春利自2023年得知自己已被除名,档案已转出,直至2023年5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已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也未能供应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驳回贾春利的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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