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额行为是否有效.rtf

上传人:qwe****56 文档编号:70005705 上传时间:2023-01-14 格式:RTF 页数:4 大小:123.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例】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额行为是否有效.rtf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案例】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额行为是否有效.rtf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案例】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额行为是否有效.rt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例】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额行为是否有效.rtf(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额行为是否有效案情:2002 年 6 月 11 日洒阳县第三医院(下称三院)按照股份制的形式实行产权置换,改制后的三院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02 年 12 月 15 日,32 名股东一致同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了三院章程。章程中对股金转让规定内部可以自由转让,对增加新股东未作规定。三院根据该章程选举产生了董事会,董事长由戈瑞庭担任。后又加入 2 名股东,共有 34 名股东,李红专、刘学广均为该院股东之一。2003 年 2 月 17 日经股东大会通过,刘学广收购了原股东中 21 位股东的股金,个人控股超过 51%.2003 年 3 月 4 日戈瑞庭与刘学广签订了“

2、三院转股协议书”。明确刘学广因控股超过 50%成为当然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此次转股后,股东人数为 13 人。转股后,刘学广聘请吴正江为该院院长,聘请蔡登素为该院顾问。2003 年 4 月 21 日刘学广召开股东会议,议题是内部如何扩股。三位第三人分别于 2003 年 5 月 19 日、5 月 23日交纳股金。2004 年 5 月 22 日刘学广主持召开“(扩股后)第一次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 14 人(其中包括李红专),2 人缺席,12 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该会目的第一项主要是新入股股东与各股东见见面谈一谈。2003 年 6 月2 日刘学广转给吴正江股金 99000 元、蔡登素股金 960

3、00 元、陈孚建股金 20000元。2003 年 6 月 11 日刘学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通报了转股情况,并一致通过 2003 年 6 月 16 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2003 年 6 月 16 日下午 3 点,吴正江主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和监事,会议记录记载:14人出席会议(其中包括李红专),2 人缺席(其中王岩松后注明“弃 权”)。会议选举了新一届三院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李红专落选,中途和另一股东俞富香离开会场。参加会议人员除该二人外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裁判要点:泗阳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学广作为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在这次会议上既未选出董事会,也未产生新的董

4、事长,致以后历次会议的召开均违背了该院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因而刘学广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属无效行为。洒阳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三院改制后仍然使用原单位名称,但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34 名出资人之间共同经营三院,他们的关系应视为合伙关系,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可视为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对出资人均具有约束力。2003 年 4 月 21 日刘学广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扩股,有 7 名合伙人签名同意,该 7 名合伙人的出资额己超过总出资额的三分之二,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三名第三人的入伙行为有效。2003 年 6 月 2 日刘学广转股的行为属于合伙人内部转让出资,也符合协议的约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原

5、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于是裁定驳回李红专的诉讼请求。李红专不服,提出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但因合伙协议(章程)中并无入伙的规定,故应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即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 200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对入伙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且还有人员缺席,因而,不能就此认定第三人入伙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此后第三人陆续参加了股东会的一系列活动,李红专及其他股东均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已经许可第三人入伙,第三人入伙行为有效。再审中依据 2003 年 4 月 21 日“股东会议情况”认定第三人入伙有效依据错误,但认定股

6、金转让行为有效并驳回李红专诉讼请求正确,再审 判 决 结 果 应 予 维 持。评 析 本 案 是 一 起 事 业 单 位 改 制 过 程 中 发 生的纠纷,属于政策性改制,目前未出台相关法律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规制,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司法尺度不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适用法 律 问 题;2.被 告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转 股 是 否 有 效。一、法 律 适 用 问 题。一审法院原审和再审及二审之所以做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关键亦在于认定此起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差异。一审法院原审认为此纠纷应为商事纠纷于是适用公司法来定案,而再审和二审认为属于民事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合伙相关规定来

7、处理。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者均是企业法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成立要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从登记之日起公司亦成立。从本案看,虽然泗阳县第三人民医院在产权置换中的资本构成、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等均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操作,也符合有限公司的成立要件,但其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亦非企业法人,而是一种个人合伙。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合伙的有关规定。34 名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应视为合伙关系。故以后所发生的纠纷应按照

8、合伙的相关规定处理。32 名出资人一致同意制定的公司章程约定了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章程亦应视为 32 名出资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对32 名出资人及后加入的 2 名合伙人均具有 约束力。二、转股效力问题、合伙人身份对转股是否有效有直接影响,若具备,根据章程规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则该转股有效;若不具备,根据民法通则解释,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需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有效,首先,分析本案中第三人是否具备合伙人身份。根据上述阐述明确了本案应适用“个人合伙”规定,那么第三人是否具备合伙人身份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0 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9、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入伙无效。在本案中,因章程未对增加股东(入伙)做出规定,故认定第三人入伙应判定是否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本案中,2003 年 4 月 21 日刘学广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如何扩股问题,此次内部扩股并不涉及第三人入股问题。且还有人员缺席,不能就此认定第三人入伙经过了全体合伙人同意。因此,此次会议情况无法证实第三人取得了股东身份。故再审依据此会议情况来认定第三人具有合伙人身份是错误的。但后来,第三人蔡登素、吴正江向三院交纳了股金,第三人陈孕建的风险金也转为了股金。虽然无充分证据证实三院收取第三人股金经

10、过了全体合伙人研究同意,但同年5 月 22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的目的之一就是“新入股股东与股东见见面”,第三人和李红专均参加了会议,包括李红专在内的股东对第三人入股未提出异议,后召开的两次股东大会,明确通报了转股情况,第三人和李红专均参加,全体股东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包括李红专在内的股东对第三人入股是明知的,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全体股东己经认可了第三人入伙,第三人至此已经具备了合伙人身份。综上,既然第三人已经具备合伙人身份,根据合伙协议(即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股东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因此,2003 年 6 月 2 日刘学广转给吴正江股金 99000 元、蔡登素股金 96000 元、陈孚建股金 20000 元,属于合伙人内部转让部分出资,并不违反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汇报体会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