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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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有序发 展,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做好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 服务平台成长梯队培育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 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 企业(2017) 156号)、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浙企创发(2013) 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 发(2020) 72

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 下简称“平台”)是指经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 经信局”)认定,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合法注册经营,集聚社会化 服务资源,为区域和行业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各类公益性服务的 单位;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 是指经市经信局认定,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 型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的平台。第三条在把握平台成长规律、总结平台工作经验的基础 上,全市经信系统合力开展平台成长培育认定工作。市经信局负 责平台总体规划、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县(市)、功 能区

3、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规划、日常管理和联 系对接工作。第四条 平台认定和管理遵从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 则,并施行动态管理。第五条 鼓励各地对平台予以政策支持。市经信局将在示范 平台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对列入国家级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市级财政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 (2020) 72号)给予资金支持。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 平台应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服务产品应 突出公益性;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 以下专业服务领域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1.政策和信息服务。提供有关促进中小企业

4、发展的政策宣传 解读、推送服务,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 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帮助企业申报享受惠企 政策。2,创新和技术服务。提供技术研发支持、小试中试、大型或 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技术洽谈、成果转化及共性技术 等服务,推动产学研结合。3 .数字化赋能服务。提供上云用云、智能化诊断咨询、数字 化改造等服务,提升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水平。4 .工业设计服务。提供产品设计、功能设计、结构设计、品 牌设计等服务,提升产品附加值。5 .融资对接服务。提供投融资对接、培训、推介、征信、指 导等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6,管理咨询服务。提供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绿色生产等

5、方 面的管理咨询诊断服务,帮助企业申请国内外生产经营体系和认 证,帮助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7 .市场开拓服务。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展览展示、营销对 接、贸易洽谈、产品推介等服务,帮助企业拓展市场。8 .培训服务。提供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技术工人等多层次的培训服务,提升企业员工素质。9 .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援助等服务,帮助 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10 .质量管理服务。提供产品检测、产品认证、检定校准等 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11 人力资源服务。提供人员招聘、职业中介、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代理等服务。12 .创业辅导:提供办公场

6、地、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 代理、财务管理、跟踪培育、志愿服务等服务。13 .其他服务。第七条 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在宁波市注册运营1年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 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 .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明确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 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每年形成2个及以 上典型服务案例;3 .有良好的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 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人才 队伍;4 .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业 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 资源的能

7、力,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合理规范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 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具备良好的信誉,工作诚 信、守法;6 .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含志愿服务在内 的各类线上线下企业服务(推广)活动,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 50家次政策和信息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等类型平台不少于 100家次(人次),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其中在宁波企业综 合服务大平台或企业码宁波专区“企服集市”内年度完成的公益 性服务产品订单不少于20家次(政策和信息服务、培训、人力 资源等类型平台不少于40家次(人次)(2021年度除外)。第八条示范平台在满足平台认定条件的基础上

8、,应额外具 备以下条件:1 .在宁波市注册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80万元;2 .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有较强的服务支撑,每年形成4个及 以上典型服务案例;3 .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 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4 .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5 .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次(政策和信息服务、培训I、 人力资源类平台不少于200家次(人次),用户满意度在85%以 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其中在宁 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或企业码宁波专区“企服集市”内年度完 成的公益性服务产品订单不少于40家次(政策和信息服务、培 训

9、、人力资源等类型平台不少于80家次(人次)(2021年度除 外)。对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近3年平均年利润 额低于50万元),上述第一、三条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 市经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平台认定和绩效评价 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年度示范平台。有效期内的示范 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荣誉。第十条平台认定程序1.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和当年工作通知要 求,自愿提交平台认定申报材料;2,各区县(市)、功能区经信部门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走访 和情况核实,提出初审意见;3 .市经信局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走访情 况和各地初审意见,确定当

10、年认定名单,并对名单公示和公布。第十一条示范平台认定程序L有效期内的平台按照本办法和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参与年 度绩效评价,并自愿提交示范平台申报材料;4 .各区县(市)、功能区经信部门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 申报材料和日常工作实际,提出初审意见;5 .市经信局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年度绩效评 价情况、各地初审意见和日常工作实际,确定当年示范平台名单, 并对名单公示和公布。第十二条国家、省级示范平台推荐申报程序L有效期内的平台按照本办法和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参与年 度绩效评价,并自愿提交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申报材料;6 .市经信局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 办法、浙江省中小企业

11、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和当年国家工信部、浙江省经信厅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力 量,从当年度示范平台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其他示范平台中,综合 确定当年推荐申报名单。7 .国家工信部、浙江省经信厅组织力量开展评审,确定当年 国家、省级示范平台认定名单。第四章 绩效评价制度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平台应按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参与绩 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荣誉评定和财政资金 购买服务或奖励补助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绩效评价主要指标包括:L总体运营。主要包含资产总额、财务收支状况、对中小企 业服务优惠情况、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2 .服务能力。主要包含服务队伍质量、社会化服务资源

12、集聚 带动情况、活动开展数量、服务企业数量和企服集市内服务产品 质量等方面。3 .服务效果。主要指服务对应的用户满意度。4 .服务协同。主要包含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作配合支 持情况、志愿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服务窗口平台持续运营提 升情况和典型服务案例报送等方面。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 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要求,保持对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的扶持力度, 保持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支持和帮助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和提高 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加大对平台创新和公益性服务的引导力度, 推动平台可持续发展。第十六条 各平台要自觉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不 断提高服务能

13、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 性服务,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 务活动。第十七条平台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对绩效评 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对其平台认定称号予以撤销。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撤销平台认定称号外, 3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1 .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或司法机关处罚的;2 .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在评价中提供虚假佐证材料的;3 .运作不规范,被企业投诉3次以上并查实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 (2018) 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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