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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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进入WTO以后,国内市场将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世界性的竞争将在我国国内进行。本文主要对国际上和国内流行的四种承包模式进行讨论,比较它们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使国内的承包商在残余国际竞争时能够扬长避短,发挥自身的优势。 一、施工总承包 这是目前国内应用最广的一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大多数施工单位甚至业主单位都已经熟悉。设计和施工由不同的单位完成。一般是业主委托一个设计单位,建筑师和工程师对项目进行设计。设计完成或接近完成时,业主找一个承建商,按照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进行施工。承建商一般将项目分包给不同的专业分包商。施工过程中,业主在设计单位协助下或者另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建商按图纸和

2、技术条款施工。设计单位设计上要满足业主的预算和功能要求,也希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纸和技术条款施工。但是,施工单位却不必对有疏漏和错误的图纸负责。此外承包商主要考虑是尽快完工,而不要超支。设计和施工两方面目标显然不同。设计图纸若有问题,施工单位照图施工,结果业主受损。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要对技术条款的完整性和施工现场地质条件负责。这种承包方式的组织结构图见图一(其中分包商及供应商具体由谁指定,主要是依据承包合同确定)。 这种承包方式存在的主要缺点是: 1、工期较长。如果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来说,也要等项目全部设计结束后才进行施工招标,然后再进行施工,建设周期势必很长,对发挥投资效益不利。 2、设

3、计与施工相脱节。这也是这种承包方式最大的缺点。由于设计单位有时对施工过程的具体工艺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其在设计过程中很难从设计方法及实际成本的角度来尽量选择降低造价又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方案。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对项目的投资控制既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深度。3、会引起较多的设计变更,增加建设成本。随着现代化建筑的构成日趋复杂化,如果设计和施工过程仍旧按顺序依次进行,设计在施工上是否可行一直要等到设计全部结束并招标后才比较明朗,则往往会引起较多的设计变更。 4、合同总价难以确定。如果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承包商会尽可能地浪费材料,以使计算酬金的基数变大。业主承担项目成本的全部风险。

4、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会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以增加可获利润。由于竞争激烈,承包商投标时为了中标已经将合同价降得非常低。为了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获取利润,承包商势必会偷工减料,造成“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施工过程通过一次招标即委托出去,而且招标时间不允许拖得太长,因此业主很难得到施工的最合理价格。 5、业主工作量大。业主要同时和多个单位打交道:承包商,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甚至包括分包商和供应商。业主周旋于多个单位之间,解决出现的矛盾,而业主可能并不精通建设工程管理。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费钱费力却帮了倒忙。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 这种承包模式在建筑法第24条已有所体现:“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

5、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但是国内的总承包的具体含义是因时因地而异的。有时指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然后将工程某些部分分包出去的承包商;有时指同业主签订设计和施工都承包的合同的承包商。所以它与这里所说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还是有所不同的。 不利之处在于: 1、业主不能对工程全程控制。如果业主要审批设计的每个阶段,然后才能施工,就会使设计施工合同的优点部分丧失。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业主的

6、风险,比如,如果业主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是有缺陷的,那么业主就剥夺了自己以后将责任推到设计施工承包公司身上的权利。 2、风险承担过于集中。设计施工承包商承担了工程的全部风险,也就是说一旦总承包商违约,并难以赔偿巨额赔偿金,那么将没有任何单位负连带责任。 3、合同总价难以确定。因为在招标时,设计图纸尚未完成,所以难以定出合理的合同总价。如果使用成本加酬金方式,又会使承包商降低减少建设成本的积极性。 虽然这种模式优点颇多,但条件过于苛刻。就目前国内的承包商而言,只有很少降低减少建设成本的积极性。虽然这种模式优点颇多,但条件过于苛刻。就目前国内的承包商而言,只有很少几家同时具有它所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管

7、理能力。所以若采取此种模式,设计施工承包商由多家单位联合投标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这样的话它就丧失了原先意义上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部分优势。 三、PM(ProjectManagement) PM是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逐步在美国、西德和法国国家广泛应用的一处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PM有三种类型。 “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受业主的委托,采用科学的管理思想、图纸、方法和手段,对项目投资、建设周期和项目质量三大目标实施控制,并向业主提供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服务。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既不参与设计、也不参与施工活动,其基本属性是向业主提供咨询。它受业主的委托,在工作中代表业主

8、的利益,是业主忠实的顾问。它的组织结构图见图四。 这种模式特点是: 1、PM为业主提供咨询,在工作中代表业主的利益。它与业主是合同关系,与分包商和设计单位只有指令关系,没有合同关系。 2、PM是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因此PM应从项目一开始就介入,实现三大目标控制一一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比如:它在设计阶段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以缩短工期和避免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控制成本。 3、PM单位可以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实施三大控制,但不实际参与设计活动和施工活动,所以PM工作一般都由咨询公司承担。 四、CM(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 CM模式是由业主委托

9、CM单位,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即Fast-Track的生产组织方式来进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挥施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设计活动,而它与业主的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式。 这种承包模式的施工管理合同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1、CM/Agency(代理型CM)。CM单位纯粹是业主的代理人,不负责具体施工。这与PM有一些相似,但最大的区别是它仅对施工进行管理。 2、CM/Non-Agency(非代理型Cm)。CM对工程包干承包,雇用分包商完成工程。 它的主要特点是: 1、CM单位的基本属性是承包商,而不是咨询单位,它区别于PM(项目管理,国内的建设监理),可直接参与施

10、工活动。因此一般咨询单位不宜承包CM任务。另外它在经济关系上与业主有一定的对立。 2、CM承包是一种管理型承包模式,CM单位的工作重点是协调设计与施工的关系,以及对分包商和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它区别于施工总承包。但是它又可以承担部分零星工程的施工。 3、CM班子的早期介入,部分改变了传统承发包模式中设计与施工相互脱离的弊病。它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是相互协调的关系,CM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不是单纯的按图施工,它可以通过合理化建议来影响设计,但它区别于设计一一施工总承包,它与设计单位没有紧密的合作关系。 4、CM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缩短建设周期,即生产组织方式是采用Fast-Track,即设计一部分,招标一部分

11、,施工一部分,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从而大大缩短建设周期。这也是CM模式最大的优点。 5、CM合同签订之后,当设计图纸和文件达到足够深度时,由CM单位在某一规定时间内提出GMP(GuaranteedMaximumPrice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并由业主确认。这是CM模式所特有的一种取费方式,目的是为了减少业主的费用控制风险,将业主承担的工程费用风险转由CM单位来承担。当实际工程费用加CMfee(CM合同总费用,按估算工程总费用一定比例提取)超过GMP时,多余的部分由CM经理支付,业主不予承担。反之当实际工程费用小于GMP时,节余部分归业主。但是为了激励CM单位,通常经双方协商,CM单位可对

12、结余部分作一定比例的提成。 通过对四种承包模式的分析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承发包模式的具体选择取决于工程的具体情况,没有哪一种模式是绝对最优的。我们要重视对各种承发包模式的理论知识和具体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吸收和引进其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完整的运行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建设项目承发包工作接近和赶上世界先进水平,才能在进入WTO后,市场开放,关税降低,竞争更加激烈的大环境下扬长避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工程项目管理的七种模式 发布时间:2009-3-9 9:42:00 随着社会技术经济水平的发展,建设工程业主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总的趋势是希望简化自身的管理工作,得到更全面、更高效率的服务,

13、更好地实现建设工程预定的目标。与此相适应,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发展,目前主要有七种项目管理模式。一、DBB模式即设计-招标-建造(Design-Bid-Build)模式,这是最传统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多采用这种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我国第一个利用世行贷款项目鲁布革水电站工程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该模式的优点是通用性强,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监理方,各方均熟悉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

14、、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 缺点是工程项目要经过规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之后才移交给业主,项目周期长;业主管理费用较高,前期投入大;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索赔。 二、CM模式 即建设-管理(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方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进行施工时,从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那种设计完成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模式,采取分阶段发包,由业主、CM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

15、作,在施工阶段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CM模式,于20世纪60年代发源于美国,进入80年代以来,在国外广泛流行,它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节约建设投资,减少投资风险,可以比较早地取得收益。 三、DBM模式 即设计-建造模式(Design-Build Method),就是在项目原则确定后,业主只选定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

16、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在这种方式下,业主首先选择一家专业咨询机构代替业主研究、拟定拟建项目的基本要求,授权一个具有足够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作为业主代表,与设计建造承包商联系。四、BOT模式即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BOT模式是上世纪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将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靠私人资本的一种融资、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政府开放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授权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和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及偿还贷款,协议期满后,再无偿移交给政府

17、。 BOT方式不增加东道主国家外债负担,又可解决基础设施不足和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大财团),资格预审及招投标程序复杂。五、PMC模式即项目承包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模式,就是业主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由于PMC承包商在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阶段的参与程度和职责范围不同,因此PMC模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总体而言,PMC有三种基本应用模式:1、业主选择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并与之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委托PMC承包商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18、。2、业主与PMC承包商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业主通过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或其中的部分),但不签合同,由PMC承包商与之分别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3、业主与PMC承包商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由PMC承包商自主选择施工承包商和供货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但不负责设计工作。六、EPC模式 即设计-采购-建造(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在我国又称之为“工程总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

19、。在EPC模式下,业主只要大致说明一下投资意图和要求,其余工作均由EPC承包单位来完成;业主不聘请监理工程师来管理工程,而是自己或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工程;承包商承担设计风险、自然力风险、不可预见的困难等大部分风险;一般采用总价合同。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在EPC标准合同条件中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全部设计,并承担工程全部责任,故业主不能过多地干预承包商的工作。EPC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是业主参与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业主重点进行竣工验收。七、Partnering

20、模式即合伙(Partnering)模式,是在充分考虑建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工程共同目标的一种管理模式。它一般要求业主与参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短期或长期的协议,通过建立工作小组相互合作,及时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共同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分担工程风险和有关费用,以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和利益的实现。合伙协议并不仅仅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协议,而需要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共同签署,包括业主、总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主要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合伙协议一般都是围绕建设工程的三大目标以及工程变更管理、争议和索赔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沟通和管理、公共关系

21、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在保持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似的部分法律特征

22、之同时,亦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探究、了解、解答这一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对于这一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促进基于这一模式下的市场交易,在实践层面不无裨益!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及特征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在工程建设承包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随着包括建筑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

23、的日益多样化,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原来在建筑市场通用的单一“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分离的工程建设传统承包模式,由于存在工程进度衔接不畅、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划分等问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由一个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负责的EPC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以下简称“传统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

24、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

25、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

26、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譬如,在传统承包模式下的由于设计而产生的履约问题,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所以,只要承包商的施工符合施工图要求,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责

27、任要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承担。但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完成,所以,即使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但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仍不对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结果承担责任。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业主批准设计文件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是,EPC总承包商须对建设工程承担严格的设计责任。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业主)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

28、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二、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

29、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交钥匙总承包;(二)设计采购总承包(E-P);(三)采购施工总承包(P-C);(四)设计施工总承包(D-B);(五)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最为常见的是第(一)、(四)、(五)这三种形式。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

30、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 三、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31、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四、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及政策依据,但我

32、国法律、规章及政策基于对建筑市场的严管所派生的诸多具体条款规定,却又为这一模式在国内的推广设定了诸多法律障碍。这些法律障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

33、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实行资质管理,是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严格执行,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相应资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只需具备相应的设计资

34、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即可,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在建办市函2003573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如需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两个相应资质,则国内很少有单位有能力从事EPC总承包;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对此,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该观点符合我国建筑法的基本规定。至于第二种观点所提到

35、的很少有单位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总承包等方式解决。 3、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业主要求与合同变更问题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业主要求取代了施工合同中的图纸和规范,确定了EPC总承包项目的标准。因此,EPC总承包工作内容不象单独的施工合同那样,在合同签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总承包商能够充分理解业主提出的项目建设意图,并依据业主对功能、设计准则等的基本要求,以及业主提供的

36、事先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来完成设计任务。设计任务在得到业主批准后,总承包商再确定工程实施细节,进而编制施工计划并完成整个工程。EPC总承包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业主强调最终项目使用功能;业主承担支付义务的是固定合同总价。 业主对项目的这种抽象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对于项目仅有文字约定而无图纸约定的事实,常常导致总承包商的承包范围难以确定,业主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往往被业主视为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已包死的合同价格因此被认为不能发生变更。这一事实引起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譬如新近发生的某卷烟物流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业主为某烟草公

37、司,EPC总承包方为某工程设计院。总承包商所完成的施工设计图纸不符合业主要求,业主要求修改,设计院完成了修改。施工图完成后,总承包方认为该修改后的设计变更了经政府批准的承包商完成的初步设计,因此提出660万元人民币的变更索赔。业主在征求律师意见后,以施工图纸的变更在业主项目要求的范围内为由,对设计院提出的索赔请求,明确予以拒绝。 事实上,发生前述纠纷,最根本的问题即在于对设计变更和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的区别之认识。设计变更不等于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委托人或者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图纸的改变,设计变更通常是对设计的局部修改、完善,一般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

38、尺寸,或是调整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顺序,或是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承包合同内容变更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予以改变。设计变更并不意味着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据以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是业主的项目要求,而不是签约后总承包方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在上述案例中,总承包方是否有权索赔,关键看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是否对业主的项目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总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总承包方仅仅拿施工图纸对初步设计图纸做了修改为由要求索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笔者认为,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

39、当具体定义业主的项目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业主的项目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统一的办法,明确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等。 4、关于业主审批设计文件效力及其法律后果问题 在单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确认的设计文件是施工合同双方履约的基础,业主确认的设计文件因业主原因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可以提起索赔。然而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审批设计文件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问题,有必要予以探讨。 事实上,(前面已经提到)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

40、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阐述的基本原则是,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并被普遍认同的理由在于: 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对业主要求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对业主要求中的下列数据和资料准确性、完整性负责:(a)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预期目的的说明;(b)竣工工程的检验标准和性能标准;(c)一个有经验的尽责的总承包人无

41、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d)合同其他部分明确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数据和资料。” 由此可见,EPC总承包商依约承担着严格的设计责任,这是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免除其设计责任的重要原因。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批准影响到合同中业主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化,也可能引起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 笔者认为,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异议,在EPC 总承包项目中,业主与总承包商应当事前明确约定业主批准对承包商的具体影响,包括对承包范围的影响,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对工期、对工程价款的影响等。 5、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交付标准及其违约责任问题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除了详细约定业主要求外,还应详

42、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和竣工后检验条款。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FIDIC的交钥匙工程合同的特色条款,在部分项目中,可以用量化的标准衡量工程完成的质量与功效。而EPC合同中“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则以更加量化的标准来计算工程的最终实际价格。“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对总承包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总承包商对项目更大程度的把握,无论是设计能力还是材料设备采购、土建、安装都要满足最低性能的标准,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最低性能标准条款相对应的是竣工后检验条款。竣工后检验条款的内容是指,某些大型工业项目在工程或区段竣工交付运行一段时间后,工程或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参数是否达到业主项目要求中规定的“最低

43、性能标准”。 笔者认为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应该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相应的检验程序以及未达到标准的处理措施。 6、关于EPC总承包模式的担保与保险问题 为进一步转移和分散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在拟定大型市政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时,要特别强调承发包双方的履约担保措施。在承发包合同条款中,要设定承发包双方的互相担保措施,合同条款内容中既应设定承包商的履约保证、出具预付款和进度款保函;也应设定发包商即业主的支付保函条款。在此前提下,应注重要求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的同步适用,即承包商在提供各种保证、保函的同时,还应设定具有相同资质、相同履约能力的承包商作为万一出现违约事件承包合同被解除时随时可替代的备选的承包商。同业担保从法律上来看,实质上就是预先设定替代履行人,在发生解约的情况下,替代履行人代为履行被解约的承包商没有完成的工程承包任务。同业担保人一般由投标入围的未中标人承诺设定,以确保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顺利完工。 在承包商提供有效担保措施的同时,还应要求承包商购买必要的、完备的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事故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材料、设备的货物运输险、盗抢险等,并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保险的购买主体、费用承担和相应义务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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