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构造合并诉讼主体模式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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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合并诉讼主体模式的构造通过以上三种诉讼主体确定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三种模式优劣各具,皆难以达到较为理想的既能符合惯常逻辑又能满足诉讼效率的要求。构造一种能弥补各种模式缺漏,发扬各种模式优点的新的诉讼主体确定的模式就成为本文追求的目的。毫无疑问,未经清算即解散的企业法人因为其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其在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地位不容置疑,但是仅仅以其作为诉讼当事人又将面临债权人

2、利益难以保护的困境。独立的清算之诉的构想固然巧妙,但也面临了一系列的逻辑与操作中的冲突。将两种模式结合起来创立全新的诉讼主体的合并诉讼不失为大胆与勇敢的尝试。(一)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诉讼理论没有为这种全新的不同的诉与当事人的合并提供框架。目前我国民诉法对于共同诉讼及合并审理的诉讼实际上只规定了四种,即共同诉讼(民诉法第53条)、代表人诉讼(54、55条)、反诉(52条)与第三人参加的诉讼(56条)。从这四种合并诉讼的类型来看,不是当事人一致就是诉讼标的相同,至于对不同的当事人加上不同的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则没有立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传承前苏联的学说并深受日本诉讼法理论的影响。而前苏联

3、关于合并共同诉讼的理论本来就相对保守,他们认为:“共同诉讼制度可以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和节约诉讼时间,而多个权利主体或者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实体法律关系,是形成共同诉讼的基础。”17日本民诉法理论对诉与主体的双重合并也没有提供可借鉴的思路,他们将诉讼主体合并产生的共同诉讼称之为主体的诉的合并,将诉讼请求合并产生的共同诉讼称之为客体的诉的合并,将第三人诉讼产生的诉的合并称之为诉讼参加。无论对于客体的诉的合并的要件还是主体的诉的合并的要件都相当严格18(二)美国民事诉讼法的运作模式提供的思路。美国民事诉讼法在现实的诉讼实践当中走了一条更加实用的道路,对于我们的新型的合并诉讼无论从理念到制度都提

4、供了有益的探索。如美国的民诉法理论认为:“法律规定哪些人必须合并进行共同诉讼,有几种作用。第一是确保原告持有作为他的请求的依据的实体法上的权利;第二是避免在诉讼不是由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情形下,因为没有把真正的原告合并进来而驳回诉讼。只有共同诉讼才能保护被告不受第二次诉讼的折磨。第三是必要的或者不可或缺的当事人规则旨在保护那些在没有他们参与的诉讼中作出的判决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的人。同时亦保护原来的当事人,因为没有这类人参与诉讼,原来的当事人可能无从得到全面的救济。”关于请求的合并,美国本身也有不同的声音,如纽约州规定凡属同一范畴的请求都能合并;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则允许原告把对被告的所有请求一起提

5、出,不问这些请求相互之间有无联系。密执安州则允许合并没有任何联系的诉讼请求,但规定同一笔交易产生的所有请求必须合并。立法理由是节省法院的时间,保护被告不受一系列诉讼的折磨。19“1966年制定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9条反映了近代美国学理的意见,改为从实际考虑出发。新19条A明确什么是为做成公正判决所需要的那些当事人。属于这一类的人就是指没有他就不能给现有的当事人完整的救济,或者该人就讼争有某些利益,在他不在场的情形下解决诉讼将影响他保护这项利益的能力,或者在他不在场的情形下作出的判决,由于他所主张的利益将使现有的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冒着承担双重债务的严重危险。第19条B指出了法官在决定他们不在场

6、的情形下继续诉讼或驳回诉讼时应考虑的因素。归根结底的问题是公正原则与良心是否允许人们继续进行诉讼。考虑这一问题时,法院应当衡量:(1)该人不在场的情形下作出的判决会不会损害他或现有的当事人的利益?(2)判决规定一些保护性措施能不能减轻或者消灭这些损害?(3)在该人不在场的情形下作出的判决是否能解决问题?(4)如果驳回诉讼原告能不能得到使他满意的救济。”20由以上的引述可以看出:(1)美国的合并诉讼的理论更加注重实效,更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强烈了反映了美国人民的实用主义的性格;(2)美国的合并诉讼的理论更加注重诉讼效率的价值,而不固守所谓的传统的教条;(3)美国的合并诉讼的理论更能切实的保护当事人

7、的利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合并的理论不尽完备,又被诉讼实践强烈推动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以上价值标准,来构筑涉及未经清算即被解散的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的担当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三)未经清算即被解散的企业法人合并诉讼的构想。经过以上分析与借鉴,我们试图将债权人针对未经清算即被解散的企业法人的确认之诉与债权人针对清算责任人的清算之诉结合起来,既将不同的诉的主体合并又将不同的诉讼请求合并,创立一种以未经清算即被解散的企业法人与其清算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主体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1、它弥补了上述三种模式的不同困境,将未经清算即被解散的企业法人列为诉讼主体满足了逻辑上的需要,将其清算责任人列为共

8、同诉讼主体满足了实践中实用主义的要求。2、尽管这两种诉性质不同,但其产生的原因却是基于同一过程的法律事实,两个诉有不可割断的联系。人为的割断这种联系还可能会导致两种诉结果冲突的困境,与切实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诉讼目的不符。3、这种揉合的模式提高的节约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开支,提高了诉讼效率,避免了各诉讼主体遭受同一法律事实中的一系列诉讼的折磨。4、它适当的考虑了实质的诉讼公平的原则。因为当就讼争有某些利益的主体,其不在场的情形下将不能给现有的当事人完整的救济,或者这样解决诉讼将影响他保护这项利益。5、共同诉讼主体的模式实际上也有立法上的支持,最高法院回复辽宁高院与甘肃高院的解答即适其例。当然这种构造也有缺陷,例如它对传统的合并诉讼制度的冲击过大,它在理论上与实践运作上还需论证等,这些问题都非笔者之功力及本文之论题所能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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