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空缺与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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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卷第4期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6No.42004年12月Journal of A nhuiU 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Dec.2004词汇空缺与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戴拥军,张德让(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芜湖241000)摘要:词汇空缺现象是跨文化交流中常见的问题,它给跨文化交流带来障碍,给翻译造成麻烦。本文从法律文化角度分析了英语法律术语汉译过程中词汇空缺现象产生的四个主要原因:法律传统,现实生活,社会制度和民族心理,并就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提出具体原则与策略:尊重惯译、直译、直译加解释和解释翻

2、译法。最后,作者还就法律术语翻译的规范和统一问题提出建议。关键词:词汇空缺;英语法律术语;原因;翻译中图分类号:H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1101(2004)0420077204收稿日期:20041103作者简介:戴拥军(1971-),男,安徽南陵县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引言词汇空缺是指一种语言能用单个词语明确标记的东西,在另一种语言中没有可明确标记的单个词语,非要兜圈子才能表达出来。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不知道七十年代初美国总统N ixon制造的“水门事件”的史实,我们便无从了解W a2tergate的含义。再如,对不了解中国国情的外国人来说,“离休”会让

3、他们大惑不解,因为它是和中国民主革命紧密联系的一个词语。看来,W atergate和“离休”都是各自文化中特有的现象,在跨文化交流中便形成了词汇空缺现象,给交流和翻译带来了障碍和麻烦。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中基本的也是重要的成分,它们不仅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也反映出某种法律文化中法律体系(体制)的典型特征。因为法律文本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实用价值,“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以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legal function)的对等。”1所以研究法律术语翻译中的词汇空缺现象并解决由此产生的困难就显得非常重要。作者认为英语国家法律文化中具体的法律传统、现实生活、社会制度和民族心理是造成英语

4、法律术语翻译中词汇空缺现象的主要原因;我们可采用尊重惯译、直译、直译加解释和解释翻译法等方法来加以处理。笔者最后还就法律术语翻译的规范和统一工作提出建议。一、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中词汇空缺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知道,语言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它所承载的文化,法律术语的产生也离不开它所蕴涵的法律文化。作为法律语言中基本的也是重要成分的法律术语,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受到所在国家法律文化中各个方面的影响。总的说来,法律传统、现实生活、社会制度和民族心理是造成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中词汇空缺现象产生的四大主要原因。1、法律传统的原因在英美等国,由于本国的法律传统的影响,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保留着大量的与别国法律体系显著不同

5、的法律术语。例如Common law(普通法)和Equity law(衡平法)。Common law起源与公元11世纪的英国。1066年诺曼人征服了不列颠后,允许央格鲁撒克逊人继续适用固有的习惯法,同时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管理全国的中央审判机关。在王室的推动下,至13世纪,英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通行全国的Common law。14世纪后,以习惯法为基础的Common law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要求,为补充Common law的不足,Equity law应运而生。Common law和Equity law从此构成

6、了英语法律传统的主体2。再如jury system(陪审制度),英国于12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时采用了大陆法兰克77王国的日耳曼人在解决土地纠纷时挑选当地居民作见证人的制度,用以代替在此以前盛行于英国的“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到了1314世纪,陪审人从讯问中的见证人的地位逐步演变成为裁判事实的陪审官,并且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大小陪审团制度,这一制度后来一直被英、美国家沿用至今。2、现实生活的原因人们生活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语言。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中生活的人们,往往因为不同的现实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并采用特定的法律术语来加以解决。例如在美国,随着近年来人工受孕技术的进步,许

7、多不孕妇女纷纷寻求所谓“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类似中国过去的“借肚生产”,但男方与孕母之间不发生性关系,通常是由医师取不孕夫妇中男方的精子和孕母的卵子实施人工受精,使其怀孕生产,产后再将婴儿交还“生父”。但此方式有时却因代理孕母“违约”,拒绝将“十月怀胎”而生产的亲生婴儿交给生父,引起争夺婴儿的诉讼。法院为保护婴儿特以代号Baby M(M elissa)称之,后为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时所援引,形成例法,统称为Baby ML aw s(代理孕母法)。3再如“网络蟑螂(Cyber2squat)”。自20世纪90年代,个人计算机客户和网络人数急速增长,一方面影响人们的生活

8、方式,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引起诸多新的法律问题,非常规法律概念及法规所能解决。Cybersquat(cyber意为计算机,squat原义是“擅自占据他人的空屋、或空地”)即用来指“擅自以他人公司或商标名称抢先注册为自己的域名(domain name),然后坐拥该名,待价而沽”。4美国在“9.11”之后颁布的A nti-terrorism A ct(反恐法案)也属于此类。3、社会制度的原因社会制度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根本制度的总和,他们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础,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自然也会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例如,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在其立法过程中首先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Pri

9、nciple of fed2eralism)”,其次,它还确立了“三权分立(D ivisionof Pow er)”原则和“制约与平衡(Check and Bal2ance)”原则。美国的立法权属于议会(Congress),议会分为参议院(Senate)和众议院(House of Rep2resentatives),议会对总统有弹劾权力(pow er ofi mpeachment)等等。上述术语都是美国法律文化中特有的现象,在我国法律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再如,美 国 政 府 的 司 法 部 门 是 由U nited StatesSupreme Court(联邦最高法院)、Courts of Ap

10、2peals(巡回法院)和D istrict Courts(地方法院)三级组成,各级法院的职责各不相同,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具有不同的概念。此外,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在法律的执行方面,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律术语,如M arshals(属于联邦司法部但又附属于地方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在地方法院行使监督权力)、Sheriff(县或郡的司法长官)和The Justice of thePeace(在农村地区和小镇负责治安和秩序的司法官)等。4、民族心理的原因同一客观事物或现象在不同文化里可以让人们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当这种

11、价值判断成为一个民族共同的意识标准,也即民族心理时,它就有可能从潜在的心理活动上升为一个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以至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立下来。例如,在美国社会,人们对“私有制”等观念根深蒂固,为了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私人的权益和财产,美国出台了专门的Torts(侵权法),其中出现了许多极为精细而独特的与侵权有关的法律术语。首先,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将侵权行为分为intentional torts(故意侵权)、torts of negligence(过失侵权)和strict liability(无过错责任)。对于torts of negli2gence行为的抗辩可分为contributory negl

12、igence(被害人本身的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相对过失)和assumption of risk(自动承担风险)等。在美国的 合同法 中,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非违约方的权益,美国的法律制定者创造了各种各样有关赔偿的法律术语,尤其是关于赔偿金(Damages)的法律术语,如实际损害赔偿金(A ctual Damages),间接损害赔偿金(Consequential Damages,也有人翻译成后果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PunitiveDamages),相关损失赔偿(Incidental Damages),预定违约金(L iquidated Damages),象征

13、性违约赔偿(Nom inalDamages)。再如,美国社会由于受“女权运动”的影响,“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在抚养费(ali mony)方面就有一例。法律规定:夫妇双方经法院判决在分居或离婚以前或以后可以是男方付给妻子或前妻一笔抚养费(ali mony),也可以是女方付给丈夫或前夫一笔抚养费。若干州的法律规定只给妻子一方付抚养费,则被视为违反宪法。二、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与策略法律翻译和其他翻译一样,也是一种交际行为。但法律翻译与一般翻译不同的是:它不仅是一种跨文化、跨语言(cross2cultural and cross2lin2guistic)的交际行为,也是一种跨法

14、系(cross2legal2system)的交际行为4。由于法律文本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实用价值(即具有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87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作用),法律翻译首先要保证法律用语的严谨准确性,以维护法律文本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法律翻译也要求目的语与原语在法律功能上的一致性,即法律功能上的对等。作为法律用语中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术语在使用上的规范性反映的是法律用语的文体特征和某一法律文化中法律体系(体制)的典型特征。对于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我们必须谨慎从事,一是要符合汉语词语结构规律和我国人们的用语习惯,二要保证源术语在汉语中具有

15、相等或相似的法律功能。本文只讨论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关于其他英语或汉语法律术语的翻译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1、尊重惯译,保持既定译名的规范与统一一些英语法律术语,特别是一些沿用已久的法律术语,当其译文经过实践即时间的检验已被世人接受并广为使用时,似不宜再“推陈出新”,以免产生混乱甚至造成误解。例如,Common law长期以来国内译界一直将其译为“普通法”,拟与以德、法为主的大陆法系相区别。但陈忠诚教授认为,Com2mon law应根据上下文的具体含义将其译为“习惯法”、“案例法”、“非制定法”和“英美法”等等5;潘大为教授主张Common law应译为“习惯法”,并说明Com

16、mon law与其他法律名词并用时常展现出不同的意义。实际上,Common law译为“普通法”并非错误,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不同上下文中用“普通法”以外的其它词语作为Common law的译名(赵德云)。类似的情况还有Equity law(衡平法)和Intelligent property(知识产权)等。2、直译,以引进新的法律概念在翻译某些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时,我们采用直译法的好处是既准确的转达了源术语的本意,又引进了新的法律概念,丰富了我国法律语言词汇。比如,statutory rape现被译为“法定强奸罪”6,用来指“未经或经法定年龄以下的女性同意与其发生性接触的犯罪行为”。该术

17、语曾被译为“奸污少女构成的强奸罪”,看似清楚明了,实则不够准确,不能达到与源术语相等的法律功能。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法定年龄以下的女性”不一定是“少女”(也可能是“幼女”),二是此处“强奸”非通常意义上之“强奸”,这种行为人虽未行使强暴(即被害人同意)亦按行使强暴论,根据制定法规定,仍要以强奸罪论7。译为“法定强奸罪”既使人耳目一新,又符合法律语言严谨准确之要求,达到了源术语所具有的法律功能。再如,把Fam ily D ivision译为“家事庭、家庭法庭”,把Chancery D ivision译为“大法官法庭”,把Q ueens Bench D ivision译成“王座法庭、王法庭”就是使

18、用了直译法。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家事庭、家庭法庭”、“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王法庭”这些概念,直译创造了新词,丰富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语言词汇。3、直译加解释,兼顾准确与理解在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有时直译虽然可以直观地传达源术语的含义,但也会给读者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就需要采用直译加解释的方法。例如,上文提到过的ali mony,如果直译为“抚养费”就会让读者感到困惑,因为汉语里的“抚养费”有多种解释。鉴于此,不妨在“抚养费”前面加上解释“经法院判决在分居或离婚以前一方付给另一方的”,这样,读者在理解上就不会有困难。再如,deposition是英美诉讼法上所特有

19、的制度,指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前(pre-trial)互相询问对方或其证人作为采证(discovery)。因为是在审判前,又是在庭外进行,如果直译为“录取证词”或“采证”都不够准确。陈忠诚教授建议译为“(庭外采取的)证词或供词的笔录”较为妥当。8在美国侵权法中,libel和slander都表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两者都译为“诽谤”必然引起读者的困惑。根据BlacksL aw D ictionary的解释,libel指的是“以印刷、文字、图画或符号等手段的一种毁损名誉的方式”(a method of defamation expressed byprint,w riting,pictures,or

20、signs);而slander则指的是“欲损害他人之名誉、职务、职业、业务或生计而说出之贬低或毁誉性言辞”(the speaking ofbase and defamatory words tending to prejudiceanother in his reputation,office,trade,business,or means of livelihood)。由此可见,libel指的是以文字或其他书面形式对人进行诽谤,不妨译为“(书面)诽谤”,而slander则指的是以口头的形式诽谤他人,可译为“(口头)诽谤”,这样读者就一目了然了,同时也表达了源术语的确切含义。4、解释性翻译便于

21、,更好地让读者接受因为法律制度(体系)和语言之间的较大差异,某些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采用直译或直译加解释的方法都不能准确表达源术语的整体含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释性翻译法。虽然这种方法有时会使源术语的法律功能受到影响,但对于读者了解异域法律文化却有很大帮助,便于读者更好地领悟和接受。例如,在英美普通法法律制度中关于不动产(real property)的规定中有三个较难的法律术语:tenancy in common,joint tenancy和tenan2cy by entirety。从字面上看,三个术语似乎意义相近,因为都有tenancy一词,且common,joint和en297

22、第4期戴拥军:词汇空缺与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tirety也含义相近,这使不懂英美不动产权利方面的读者如坠五里雾中。如果望文生义,照字面意思直接翻译,则必定文不对题。查阅相关法律词典,方知这里的tenancy非指“租赁”,实指“二人以上对同一动产(通常是土地)或动产(例如银行存款账户)同时拥有所有权”,即法律上所谓的“共有”。根据英美法律有关不动产的规定,tenancy in common接近大陆法系中德国及日本民法的“分别共有”,joint ten2ancy却指“总同共有”,tenancy by entirety仅适用于夫妻之间,故译为“夫妻共有”8。再如cross2ex2am ination,

23、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起诉人(plaintiff)和被告方(defendant)均可要求法院传唤证人(w itness)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也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人,即交叉讯问证人,这就是cross2exam ination,可译为“交叉讯问”。如果按字面翻译成“跨越(十字)考试”之类,那就令人啼笑皆非了。四、结语正如笔者在尊重惯译方法中所指出,法律术语往往并无定译。有时,同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有一个通用或常用的译法,可是这个译法并不适合,甚至是错误的。因此,法律翻译界要加强法律术语的规范和统一工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

24、该不定期地召开译员研讨会,交流经验,加强法律法规乃至法律术语的规范和统一工作。只有保持法的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法律法规乃至法律术语的翻译,才能保证有效的对外法制宣传和对外交流。如果人们翻译法律法规时各行其是,翻译结果千差万别,就无法得到国外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认同和赞许,也势必影响到中国正在参与的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参考文献:1朱定初.美国法律新词试译J.中国翻译,2000,(4):45-51.2曾尔恕.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N ewmark,Peter.Approaches to T ranslation M.Hemel Hempstead:prentice Hall,

25、1988.4Sarcevic,Susan.N ew Approaches to L egal T ransla2tion M.The Hague:Kluwer L aw International,1997.5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6程逸群.英汉-汉英双向法律辞典K.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7肖云枢.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中国翻译,2001,(3).8朱定初.评复旦大学 法律英语 中的译注J.中国翻译,2002,(3):65-70.9陈文玲.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译J.山东外语教学2004,101(4):98-101.10董世忠

26、,赵建.法律英语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11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12陈忠诚.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杜金榜.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与解决J.中国翻译,2004,(3):72-76.Lexical gap and English legal term s translationDA I Yong2jun,ZHAN G De2rang(College of Foreign L anguages,A nhuiNormalU niversity,W uhu,A nhui 241000,China)Abstract:The

27、 phenomenon of lexical gap is a common problem in cross2cultural communication,w hichcauses trouble to cross2cultural communication,particularly to inter2translation.This paper analyzesthe four main causes leading to the occurrence of lexical gap in translation of English legal term s:legaltradition

28、,real life,social system and a peoples psychologyw ithin a legal culture,and puts forw ard spe2cific principles and strategies to the translation of English legal term s.A t the end of this paper,the au2thor make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gulation and unity of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 s.Key words:lexical gap;English legal term s;causes;translation08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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