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69606660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抗诉申请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抗诉申请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抗诉申请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抗诉申请书.docx(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抗诉申请书有关范文抗诉有关范文1申请人:甲,男,申请人:乙,女,被申请人:丙,男被申请人:丁,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 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 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 围内的障碍物;3o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 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 出(20xx)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 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

2、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 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申请抗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 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和关口 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 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 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 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 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

3、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 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 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 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 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 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 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 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 “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

4、人房屋东侧的 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 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 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 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 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最高人民法院

5、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 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 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 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 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 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 致判决明显不公。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 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

6、对本案依法抗诉。致此X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甲、乙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抗诉申请书有关范文2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请求: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 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 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 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

7、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 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 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 理。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 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 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此呈*法院

8、申请人:*二OXX年十一月日抗诉申请书有关范文3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 香园一区 22-2-301,电话:委托代理人:侯合书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 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抗诉请求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 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 (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Do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 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

9、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 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 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 (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 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 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 玲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

10、系贷款所买,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 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 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 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 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 使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所有,其违背 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止匕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 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

11、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 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 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 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 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平 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二、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 按照8万元与范晓玲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铁三宿舍2-2T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 与范晓

12、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 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权力,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 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 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 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平分,这样 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 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 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 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

13、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 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 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三、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 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 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 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 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然而,一审法院竟没有对

14、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 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四、范晓玲在平安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 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 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 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 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 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法院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均没有相 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

15、的。五、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 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 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法院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 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 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六、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 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 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 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

16、人虽然感觉 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 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 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 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无能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 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 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止匕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 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 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 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

17、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 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 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 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七、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 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 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 权利,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 审理,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

18、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 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 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平,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 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此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抗诉申请书有关范文4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 如下: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 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

19、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 残忍、情节恶劣!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 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 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 么动了、拿苕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 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 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 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被 判死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被判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20、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 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 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 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 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 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申请人:*20xx年12月20日抗诉申请书有关范文5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 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

21、3月26日生,xxx村 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申请抗诉请求: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 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 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 5亩。经村委会同 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 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

22、 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 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 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 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 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 成更大的损失。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 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 人植树行为是否合

23、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 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 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 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 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 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 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

24、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 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 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 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 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 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 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

25、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 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 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 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 机关抗诉。此致XXXX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张建军 二OXX年二月十九日抗诉申请书有关范文6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 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 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抗诉请求: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立即执行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