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东省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应用.doc

上传人:de****x 文档编号:69528859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广东省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应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2022年广东省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应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广东省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应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广东省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应用.doc(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法规名称】广东省森林公园治理条例【公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公布时间】2010-7-23【施行时间】2010-9-1【正文】广东省森林公园治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标准森林公园的治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

2、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立、利用、治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巡游、休闲、科学调查和进展文化教育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巡游、休闲、科学调查和进展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立是国家生态建立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立、治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治理、持续开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立和治理工作的

3、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治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治理工作。开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立、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治理工作。森林公园治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治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建立和治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治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治理与监视。森林公园根底设备建立资金和森林公园治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财政供应原则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第二章

4、设立与建立第八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情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立与开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立、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展地质灾祸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祸危险区。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

5、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立与开展规划;(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别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到达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晰,界限明确;(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六)有相应的治理组织和技术、治理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到达二级标准以上。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6、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材料;(四)治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治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利用国家所有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

7、面说明理由。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照国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标准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第十五条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充分保护现有森林植被;(二)维护生态系统的完好性,保持生态平衡;(三)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操纵人造景点的设置;(四)严格限制永久性设备的建立。除森林公园道路建立外,规划用于工程设备建立的用地不得

8、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免费查阅。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立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展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阻碍巡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备,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巡游区内不得建立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9、。已经建立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逐步迁出。规划区内建立工程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根本建立程序报城乡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立工程设备,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立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立用地审批手续。建立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建筑物的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在巡游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人文景观或者景点。森林公园的天然林应当予以保护,人工营建的纯林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展树种调整和改造,提高其巡游、欣赏价值和综合效能。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别

10、缘故确需改变治理机构、运营范围以及界限,或者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治理机构负责组织施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开展日常治理工作。未设立森林公园治理机构的,森林公园创办者设立的治理组织(以下简称“治理组织”)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治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治理机构或者治理组织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遗址、古建筑、重要景观等进展调查、鉴定、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治理机构或者治理组织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开展野生动植物

11、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野生植物的原生地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备。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治理机构或者治理组织应当培育具有地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欣赏价值。第二十四条森林公园治理机构或者治理组织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进展调查、监测和预防;发觉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森林公园治理机构或者治理组织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装备防火设备、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内禁

12、止以下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猎捕和其他阻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二)砍伐、损毁古树名木、宝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四)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五)新建、改建坟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 在森林公园林地范围内修建游客平安防护设备,在巡游区内修建游客步行巡游观光道路,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地级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 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在森林公园内进展工程工程建立以及搭建临时设备的,应当对四周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在

13、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二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治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自然景观。第三十条 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调查、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治理机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从事上述活动搭建临时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并在活动完毕后十五日内撤除,恢复原状。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不得破坏森林公园生态环境。第四章 利用与治理第三十一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森林公园建立与治理技术标准和标准,推行标准化治理。第三十二条 森林公园的运营权或者工程运营权能够依法进展流转,流

14、转后的建立和治理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其运营权或者工程运营权依法进展流转的,应当按照规定进展评估,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流转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以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为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其运营权或工程运营权的流转应当经原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报原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园治理机构、森林公园运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森林公园性质和隶属关系。第三十四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运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区域进展。第三十五条 森林公园应当开设资源

15、科学宣传展示馆(室),建立景观景物说明介绍系统。森林公园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保障制度,加强平安治理,保障巡游平安;科学合理地确定巡游线路和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制定疏导游客的详细方案,设置路标路牌和平安警示等标识标志,定期检查险要旅游路段,及时排除平安隐患。禁止超过游客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平安保障的区域开展巡游活动;游客数量接近游客容量时,森林公园治理机构应当发布通告限制游客进入森林公园。第三十六条 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当恪守公共治理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采挖花草、树根;(二)毁损公共效劳设备以及设备;(三)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它废弃物;(四)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

16、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燃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五)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备上刻画;(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资源和设备能够有偿使用。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园内交通运输效劳价格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照价格治理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施行情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进展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森林公园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视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17、建立工程,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立用地未办理建立用地审批手续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顿施工、限期撤除,依法予以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18、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除,依法予以处分;造成自然景观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调查、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未及时撤除临时设备、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园治理机构、森林公园运营者擅自改变森林公园性质和隶属关系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指定区域以外进展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运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森林公园治理机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

20、以其他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由于过度开发或者运营治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的,由原批准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销森林公园命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法委托森林公园治理机构施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治理机构施行处分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森林公园存在林权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林权争议调解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