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重新颁发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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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新颁发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治理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顺应科技工作改革与开展的要求,推进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建立,依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的现状和开展需要,我们重新拟制了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原立项批准建立未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原建立计划任务书和科技工程合同要求进展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方法施行治理。二六年一月六日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立是我市科技根底设备建立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

2、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治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市有关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组建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主旨是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为目的,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立,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效劳,开发产业开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和科技进步,加强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才能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 依照我市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针对行业开展中的严重技术征询题进展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的根底上,持续

3、不断地对科研成果进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进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科技进步。 (二) 实行开放效劳,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技术效劳任务,进展工程化的辐射和推行,并提供技术征询。 (三) 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质量量水平的重要技术依托。 (四) 培养、聚拢和输送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和治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五)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展业、领域的技术开展。参与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第二章 治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

4、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施行本市范围内工程中心的组建和治理工作。区县科技局、有关产业集团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建立和治理的详细工作。为发挥专家在工程中心建立与治理中的作用,市科技局组织有关技术、治理专家成立“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及治理提供决策征询意见。 第六条 各治理机构的详细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编制工程中心总体建立规划; 2、编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立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立过程中的认定、检查、监视和验收; 4、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转绩

5、效评估工作; 5、监视有关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处理工程中心组建及运转期间存在的严重征询题。 (二)主管部门 1、 区县科技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推荐工作,协助治理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转工作。 2、 有关产业集团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工程中心的组建及治理,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三)专家组 1、 对工程中心组建业务方向、组建计划、政策措施、工程选择、技术评估等提出决策征询意见; 2、 参与协助工程中心的验收认定与运转考评工作; 3、 对工程中心的建立和开展提出建议。 第三章 组建与验收 第七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

6、强的研发实力,在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具备承担严重科技工程的才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企业创办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到达5000万元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学院(系)、研究院(所),且近5年内所申请工程中心领域的科研成果转让合同额累计不得少于1000万元。 (二)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历丰富的技术和治理人才。工程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治理与协调才能。 (三) 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根底设备,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具备承担工

7、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才能。 (四)初步构成技术创新机制,具备成为独立核算实体的才能和条件。具有市场认识强、敢于创新、科学治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治理队伍。 (五) 具有筹措资金的才能和信誉,有资金匹配才能并可以作出相应承诺。 (六) 亲密联络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展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历。第八条 市科技局依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开展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中心开展规划或其它有关指导性文件,采取先组建后认定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建立工程中心。第九条 组建施行 (一)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且符合组建条件的单位,应依照市科技局指导性文件

8、,进展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提出组建方案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依托单位提出的组建方案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经专家征询、现场调查及审核组建方案后,作出明确答复。同意组建方案后,依托单位方可执行该方案并进入组建期。组建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二) 关于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建立的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施行,详细参照南京市科技工程招投标施行方法(试行)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 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根底的工程中心工程或进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工程,优先予以支持。 (四) 鼓舞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

9、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 (五) 本市辖区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业务范围一样或类似的工程中心。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依照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组建方案、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早向主管部门申请,同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施行期间,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建立情况连同相关统计报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治理方法和组建方案(含调整方案)是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照。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立任务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以评审或评估方式进展验收。对验收通过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发

10、文认定并挂牌;对验收未通过的或到期未申请验收的工程中心不再列为组建验收对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照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组建绩效和成果转化工程施行情况予以经费支持。第四章 运转与治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详细负责工程中心开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视、检查和审议财务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9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立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开

11、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工程,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协助提供技术、经济、治理征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建成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或单独列帐,并制定相应的开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治理制度。自觉恪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治理方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赞助工程中心的工程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为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业务和行业技术效劳制造条件。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淌的机制,

12、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淌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设计和治理人员,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并保证工程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工程中心应积极制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工作或携带科研成果施行转化,进展工程化研究开发及试验。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不断提高开放效劳才能。工程中心实(试)验研究、检测效劳及工程化开发的仪器、设备等应主动参加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经常组织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运营活动应当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

13、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效劳获得经济效益,用于本身开展。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治理。每两年对工程中心进展一次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适当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组建省级工程中心;对评估较差的给予警告,同时暂停其科技工程申报、经费核拨;连续两次评估较差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历,同时,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依托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承担工程因故中止的,按照宁科(2005)68号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治理方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应向市科技局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治理方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治理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科2002115号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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