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及解读.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69487912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9.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及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及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及解读.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 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 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 职责的人员。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 救援机构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按照 本规定的相

2、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 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 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 规定执行。第三条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组 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人才能力提升行动,培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骨干人才。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依法履职尽责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有关考核标 准、过程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强化考核结 果分析运

3、用,并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 据。第二十条对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探索、担当作为,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或者 在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H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25日公布、2013年 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安 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同时废止。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解读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依法履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理 解和落实规定,现解读如

4、下: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要求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 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 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的意见对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勇于执法、担当作为提出 了明确要求。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 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 相关办法,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 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2

5、019年9月,国 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明 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积极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加 大行政执法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应急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职免责规定还不够明确,有必要 以应急管理部名义出台规定,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 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二、制定过程规定的起草工作于2021年启动,结合原安全监 管总局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的规定的有关内容,在进行

6、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 规定初稿。经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企业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应急管理部政务网站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 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2月1日施 行。三、主要内容规定从监督、保障两个方面,对应急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作出规定,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强 调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规定 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 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检查、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应

7、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 救援机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 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 规定执行。(二)基本原则和履职标准。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 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 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从 履职标准上,规定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对应 急管理部门,提出了三项要求: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 分解落实执法职责;按照年度计划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 监督检

8、查、专项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 隐患等,确保对辖区内安全监管重点企业按明确的时间 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及时组织查处严重 违法行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定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二是对执法人员,要求其根据 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 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执法。(三)严格责任追究。一是在追责情形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梳理了共18项具体追责情形,5种从重追责情形、5种从轻减轻追责情形。二是在责任追究程序和 方式上,明确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 察责任追

9、究作出衔接性规定,确保行纪衔接贯通,责任 追究到位。(四)明确尽职免责。参照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 干部担当作为的相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规 定明确了 12项尽职免责的情形,包括行政执法中的 n项情形,以及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 先试出现失误的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适用条件, 鼓励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五)保障依法履职。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依 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予以强调重申,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 执法活动记录作出规定,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名誉权和人 身安全保护,同时还明确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 作,对行政执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一

10、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 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将本部门依 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 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 照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部 署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治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 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前述执法活动,确保 对辖区内安全监管重点企业按照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应

11、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行政许可和其他直 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 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 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 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 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

12、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 责任:(一)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 时立案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或 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四)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 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 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五)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查封、扣押法定期 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 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违法使 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

13、者财物的;(六)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七)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 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A)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 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九)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 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十)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 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一)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 项的;(十二)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不移送,以行

14、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十三)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履行或 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十四)接到事故报告信息不及时处置,或者弄虚作假、 隐瞒真相、通风报信,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五)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 的;(十六)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 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 法责任的情形。第八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干扰、妨碍、抗拒对其

15、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二)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行政执法 责任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三)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 的;(四)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 重社会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 执法责任的情形。第九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 的;(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行政执法过错情况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

16、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 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 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 法的除外;(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 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的;(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 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的;(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 在其违

17、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应急管理部门未接到投诉举 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的除外;(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 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 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六)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发生 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 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无法定性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 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 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 已依法作出

18、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 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A)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 依法履行职责的;(十)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 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 法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在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 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 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

19、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 以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追究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执法人员的意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材料,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 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过 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且具有法定从 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谈话提醒、批 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执 法岗位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

20、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权单位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 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 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 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处理。第十五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 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及 相关人员非法干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应急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

21、实记录,其所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 时向有关机关通报反映情况。第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 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 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声誉,并依法追 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 到侵害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 关并协助依法处置。第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 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提 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