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耕地建房及宅基地等确权问题的答复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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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农村部关于耕地建房及宅基地等确权问题的答复二篇篇一:农业农村部就农村已占耕地建房问题的答复问题1:什么是耕地红线?答:耕地红线是国家为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土地而划定的最低保障线,目前全国划定的红线是18亿亩。按照国家政策,耕地红线土地只能从事农事耕作和农业生产,不能用于建设或其他非农化事项。问题2:国家保护耕地红线有什么政策?答: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会议,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零容忍”。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通知要求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

2、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问题3:已经占了耕地建房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7月3日后无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新建、续建、扩建房屋均属于新增,对新增乱占耕地零容忍。另外,国家对2020年7月以前存量问题已进行了摸排,目前未见处理规定。对占了耕地建房的,分以下情况处理:1. 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后乱占耕地动工建房的,一律要从严整治,对占耕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2

3、. 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乱占耕地动工建房,但至2020年7月3日仍未完工的,要停工待处。经劝阻拒不停工的,一律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对占耕在建房屋予以拆除。3. 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占耕房屋,一律按现状予以固化,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类处置。4. 从2020年7月3日起,农村在建房屋不管是否占用耕地,一律要停工报审,待批准之后方可恢复建设。问题4:村民今后想建房应该怎么办?答:从2020年7月3日起,所有农村建房需求均要“先审批、后建设”,“未批先建”造成乱占耕地的,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予以拆除。村民拟建房屋的,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

4、审查、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的,应当依法批准并发给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答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村民今后建房确需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后,再由乡镇政府审批宅基地。问题5: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对管控农村建房有

5、什么具体责任和义务?答:各村委会、各村民小组是农村建房的属地管理主体单位,负有最直接的管理责任。各村组干部要把农村建房相关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并按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常态化组织摸排管控,及时发现、上报并劝止占耕行为,切实把问题化解在萌芽和初始状态。对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不严不实、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甚至充当“保护伞”或与占耕当事人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问题6:对政府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村民应该怎么做?答:已造成乱占耕地建房事实的村民,应全力配合政府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在此过程中,村民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执法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6、。篇二:自然资源部权威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2.“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3.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

8、户”如何认定?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4.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1982年村镇

9、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

10、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5.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

11、办理不动产登记。(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

12、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6.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7.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

13、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8.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9.农民集体经济组

14、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国土的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

15、权登记。10.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11.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

16、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12.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

17、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13.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14.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15.同一

18、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

19、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16.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注:摘自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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