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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BWF北镇市五峰米业加工企业标准 Q/BWF 0001S-2013五 峰 稻 米 油2013-09-02发布 2013-10-01施行北镇市五峰米业加工 发布Q/BWF 0001S-2013前 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构造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参照GB 191122003米糠油、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由北镇市五峰米业加工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皓、董立祥、李健、周立春、马越海、齐爽。本标准属初次发布。Q/BWF 0001S-2013五峰稻米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五峰稻米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2、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稻的加工副产品米糠为原料,通过正己烷浸出得到毛油,再用磷酸酸化、氢氧化钠脱胶、活性白土去杂质、脱色处理,得到的食用植物油。2 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
3、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GB/T 5531 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热试验GB/T 5533 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含皂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标准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
4、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19641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GB 2805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123号 食品标识治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米糠:应符合GB 19641、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规定。1Q/BWF 0001S-2013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气味、滋味具有米糠油
5、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无异味透明度澄清、透明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质量指标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35红3.0水分及挥发物/(%)0.10不溶性杂质/(%)0.05酸值(KOH)/(mg/g)2.0过氧化值(mmol/kg)7.5加热试验(280)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0.5含皂量(%)0.03溶剂残留量(mg/kg)50总砷(以As计)/(mg/kg)0.1铅(Pb)/(mg/kg)0.1黄曲霉毒素B1/(g/kg)103.4 真实性要求 稻米油中不得掺有其它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3.5
6、净含量应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治理方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 消费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24 试验方法Q/BWF 0001S-20134.1 感官检验按GB/T 5525规定的方法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色泽按GB/T 22460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水分及挥发物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不溶性杂质按GB/T 5529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
7、量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含皂量按GB/T 5533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加热试验按GB/T 5531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9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5.1 原料入库检验原料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5.2 出厂检验5.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工程感官要求、色泽、
8、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净含量为出厂检验工程。5.3 组批与抽样同一批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批次,消费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方法按GB/T 5524的要求执行。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工程为要求中的全部工程。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展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展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3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消费时;Q/BWF 0001S-2013c) 原辅料产地、供给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消费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质量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展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视治理部门提出
9、要求时。5.5 断定规则5.5.1 出厂检验断定规则出厂检验工程中假设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同意加倍抽样,对不合格工程重新进展复查,复查工程假设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假设复查工程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假设出厂检验工程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5.5.2 型式检验断定规则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中抽取,假设所检工程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假设所检工程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6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的规定。 浸出稻米油要在产品标签中标识“浸出”字样。7 包装、储存、运输7.1 包装应符合GB/T 17374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7.2 储存应储存于阴凉、枯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7.3 运输 运输中应留意平安,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要有专车,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在规定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4Q/BWF 0001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