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被抓法院判几年怎么找好律师?——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裁判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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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被抓法院判几年,怎么找好律师?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裁判思路(2022)执业经验049号前情提要:案例在为基层人民政府进行动拆迁工作中,擅自篡改 动迁补偿安置依据,造成公共财政损失113万元。犯滥用职 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案例担任总经理、董事长期间,明知公司之间系假贸 易真融资,仍违反国家及公司规定先后将11.6亿元出借, 造成该国有资产至案发仍无法收回。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 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案情简介:抗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施A。崇明县人民法院

2、审理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A 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10)崇刑 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 误,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A出庭支 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施A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本院出 示、宣读了原长兴乡人民政府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迂房贸公司)职务任免函、物贸公司出具的任职通知书、裘建强 的相关任命函、干部履历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工调动表、鞍钢钢加公司有关材料、上 海永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联公司)的工商材 料、上海浦东昌申

3、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昌申公司)的工 商材料、乾通公司的工商材料、上海永羿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永羿公司)的工商档案、永联公司、永昌伟业公司 账面记录、工作表、银行查询资料、鞍钢钢加公司的预收账 款一外部一贷款及劳务明细账、永羿公司账户提现收条、付 款凭证、陆维刚、马德康、许荣伟、刘建荣个人储蓄取款凭 条、永联公司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日记、付款审批单、审批 单、银行本票;上海佳英财物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佳 英公司)银行明细、记账凭证、进账单、昌申公司日记账、 付款审批单、上海永昌伟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永昌伟业公司)农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付款凭证、 农行本票申请书、用款

4、审批单、物贸明迈特公司的章程、股 东会决议、司法会计中心鉴定意见、永联公司、昌申公司出 具的承诺函、存款冻结书、证人谈某某、秦某某、张某、应 某某、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尚某某、 史某某、黄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陆维刚、同案犯裘建 强、马德康、许荣伟犯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判决 认定:一、受贿事实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于1999年6月至2002年10月担任 永联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11月至2009年12月担任鞍钢 钢加公司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担任上海物贸 股份有限公司黑色金属分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2002年10月起,原审被告人陆维刚担任鞍钢钢加公司

5、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02年至2010第10页共42页电话 微信同号)地址 中国上海吴江路31号东方众鑫大厦17F邮箱 zhouyuq i lega I team163. com年期间,原审被告人陆维刚利用其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 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均另 案处理)等人成立永昌伟业公司,并为该公司收购国有股份 和运营提供帮助,通过其个人及妻子名义领取工资等方式, 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裘建强等人的钱款。2006年至2015 年10月期间,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以工资名义共计领取人民 币12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二、贪污事实1999年4月,秦某某

6、受金属总公司委派担任永联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并任法人代表,原审被告人陆维刚及马德康分 别担任永联公司的副总经理,嗣后,秦某某调离永联公司由 裘建强承接秦某某在永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职责, 监督、管理金属总公司在永联公司的国资股权,同时与原审 被告人陆维刚及马德康负责永联公司的经营管理。2001年8 月,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伙同裘建强、马德康为截取永联公司 利润,共谋注册成立了永羿公司,以永联公司作为供货或销 货单位人为增加中间销售环节,获取永联公司利润中的差 价。2003年,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伙同裘建强、马德康、许荣 伟为控股永联公司,经共同商量后,决定其个人对永联公司 增资扩股并确定各自持股

7、比例,持股钱款由永联公司出资。 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伙同裘建强、马德康利用其担任公司经营 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陆续从永羿公司获取的差价中提取现金 合计200万元,于2003年9月作为陆维刚、马德康、许荣 伟等人的个人出资款缴至永联公司实收资本账户,实收资本 从100万元增至300万元,其中陆维刚增资120万元、马德 康增资50万元、许荣伟增资15万元、刘建荣增资15万元, 完成其4人对永联公司的第一次增资扩股。2005年12月,为进一步控股永联公司,原审被告人陆 维刚伙同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经共同商量,注册成立永 昌伟业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系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后由裘建强担任法定代表人,

8、4人经商量决定以永昌伟业公 司对永联公司再次增资扩股,持股钱款仍由永联公司出资。 2006年4月,裘建强、马德康等人以还款给永羿公司等名义, 侵吞永联公司608万余元后转至永羿公司账上,经中建公司 过账,再次转至永昌伟业公司账户。2006年4月21日,永 昌伟业公司将上述608万余元转入永联公司实收账户资本, 永昌伟业公司货币增至630万元,成为永联公司占比63%的 大股东,陆维刚、马德康、许荣伟继续通过部分增资享有自 然人股东身份,永联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完成永 昌伟业公司对永联公司的第二次增资扩股。三、挪用公款事实昌申公司原名为上海浦东昌申联营公司,成立于1993 年8月,由武

9、钢经营开发公司、金属总公司各出资100万元 成立的全民所有制联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金属总公司 委派裘建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并派许荣伟至 该公司担任业务员。2003年,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昌申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裘建强变更为许荣伟,董事会选许荣伟担任公 司董事长和总经理。2000年左右,许荣伟出任该公司职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2003年,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伙同裘建强、马德康、 许荣伟共同商量,决定其个人对昌申公司增资扩股并确定各 自持股比例。裘建强、马德康等人以支付昌申公司往来款为 由,挪用永联公司资金186万余元,转入佳英公司账上,由 佳英公司转开收款人分别为陆维刚、马德康、

10、许荣伟的3张 本票,钱款于2003年12月作为陆维刚、马德康、许荣伟等 人的个人出资款缴纳至昌申公司的实收资本账户,完成其个 人对昌申公司的增资扩股。四、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原审被告人陆维刚先后担 任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物贸 无锡公司)总经理、物贸明迈特公司董事长期间,明知上述 公司与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山西明迈特) 之间系假贸易真融资,仍违反国家及公司规定,先后将11.6 亿元出借给山西明迈特,造成该国有资产至案发仍无法收 回。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于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到案且交代其 犯罪事实,并在本院立案侦查后供认不讳。永

11、联公司、永昌 伟业公司代原审被告人陆维刚及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等 人退赔赃款共计40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现金3,503,694. 73 元、银行承兑汇票496,305. 27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陆维刚作为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陆维刚伙同 他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裘建强共同将永联 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挪用永联公司公 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陆维刚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

12、构成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系共 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陆维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 于被告人陆维刚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且永联公司、永 昌伟业公司代被告人陆维刚等人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 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 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维刚有期徒刑四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剥

13、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挪用公款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陆维刚受贿所得的违 法所得予以没收;共同贪污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 位。上诉人陆维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受贿罪,上诉人陆 维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陆维刚及其妻子在永昌 伟业公司领取的是工资款,属于合法收入;关于贪污罪,上 诉人陆维刚及其同案犯裘建强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陆维刚获取的200万元中有100多万元系其在永联公司任职 期间的业务提成,故不构成贪污罪;关于挪用公款罪,陆维 刚虽

14、系昌申公司的股东,但对资金的来源并不知情,应认定 为从犯;关于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上诉人陆维刚 在与山西明迈特公司之间的贸易过程中无任何失职或滥用 职权的行为,不能仅因其离任时有11.6亿元未收回即认定 上诉人陆维刚构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 陆维刚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 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永联公司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名上海浦东新区金鸿 物资服务商行,成立于1994年,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XXX号,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孔万根。1999 年4月因企业改制,

15、更名为永联公司,分别由上海市金属材 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属总公司)持股10%、上海中建金属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建公司)持股50%、马德康持股 第14页共42页 BOTUO LAW FIRM电话 微信同号)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地址中国上海吴江路31号东方众奇大厦17F邮箱 zhouyuq i lega Iteaml 63. com40%的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 表人秦某某。昌申公司原名为上海浦东昌申联营公司,成立于1993 年8月,由武钢经营开发公司、金属总公司各出资100万元 的全民所有制联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金属总公司委 派裘建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16、、法定代表人,并派许荣伟至该 公司担任业务员。2003年,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昌申公司,法 定代表人由裘建强变更为许荣伟,董事会选举许荣伟担任公 司董事长和总经理。2000年左右,许荣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1991年8月始,裘建强先后担任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黑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总公司黑分公司)副经理、经 理。1999年4月改制时,金属总公司委派时任该公司副总经 理的秦某某担任永联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 上诉人陆维刚出任永联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 年12月,裘建强担任金属总公司副经理。后上海物资集团 公司设立乾通公司,为上海物贸集团公司占股90%及经营者 代

17、表占股10%的股份制企业。2001年12月,裘建强在金属 总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与乾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安排, 裘建强至永联公司担任董事,并于2002年6月7日,经永 联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秦某某董事长职务,由裘建强担任 董事长,同时,乾通公司受让金属总公司10%和中建公司40% 股份,成为永联公司的控股股东。2002年10月,上诉人陆 维刚至鞍钢钢加工公司担任总经理。2001年8月,时任永联金属总经理的马德康与副总经理 陆维刚合谋,为避税及二人使用费用方便,注册成立永羿公 司。以永联公司作为供货或销货单位人为增加中间销售环 节,截取永联公司的利润。成立后,马德康、陆维刚将此事 告知裘建强。2

18、003年,为控股永联公司、昌申公司,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及陆维刚在本市广灵四路开灵大厦永联公司 会议室商议确定,对永联公司、昌申公司增资扩股,两个公 司股东交叉持股并确定各自持股比例,持股钱款由永联公 司、昌申公司各自解决。后马德康、许荣伟利用各自担任永 联公司、昌申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陆续从永羿公司获取 利润中提取现金合计200万元,作为陆维刚、马德康、许荣 伟等人的个人出资款缴至永联公司实收资本账户,永联公司 实收资本从100万元增至300万元,其中陆维刚增资120万 元、马德康增资50万元、许荣伟增资15万元、刘建荣增资 15万元;同年间,裘建强、马德康等人以支付昌申公司往来 款为由

19、,将永联公司资金186万余元,代昌申公司转入佳英 公司账上,再由佳英公司转开收款人分别为陆维刚、马德康、 许荣伟的3张本票,钱款于2003年12月作为陆维刚、马德 康、许荣伟等人的个人出资款缴纳至昌申公司的实收资本账 户,完成三人对昌申公司的增资扩股。2005年12月,为进一步控股永联公司,上诉人陆维刚 与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共同商量后,注册成立永昌伟业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系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裘 建强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决定以永昌伟业公司对永联公司再 次增资扩股,持股钱款仍由永联公司出资。2006年4月,裘 建强、马德康等人以还款给永羿公司等名义,将永联公司608 万余元转至永羿

20、公司账上,经上海中建海天金属制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为中建海天公司)过账,再转至永昌伟业公司账 户。2006年4月21日,永昌伟业公司将上述608万余元转 入永联公司实收账户资本,成为永联公司占比63%的大股东, 陆维刚、马德康、许荣伟继续通过部分增资享有自然人股东 身份,永联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案发后,上诉人陆维刚于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到案且交代 其犯罪事实。永联公司、永昌伟业公司代上诉人陆维刚及裘 第16页共42页 BOTUO LAW FIRM电话 微信同号)博观而约取I厚积而薄发地址中国上海吴江路31号东方众盒大厦17F邮箱 zhouyuq i lega Iteaml 63. c

21、om建强、马德康、许荣伟等人退赔赃款共计400万元,其中银 行存款现金3,503,694. 73元、银行承兑汇票496,305. 2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百联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审批表、乾通公司、任 职推荐函、物贸公司职务任免函、物贸公司出具的任职通知 书等,证实上诉人陆维刚于1999年6月至2002年10月在 永联公司任副总经理;2002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任鞍钢 钢加工公司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担任上海物 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黑色金属分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2014年8月后担任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黑色金属分公 司党总支书记。2、原审被告人裘建强的职务、

22、身份情况、劳动合同、 职工调动表等材料证实:裘建强于1991年至案发期间的工 作单位及职务情况及2002年1月裘建强被金属总公司调至 乾通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3、永联公司的工商档案证实:(1)该公司最初成立于 1994年9月,系金属总公司黑分公司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原名上海浦东新区金鸿物资服务商行,注册资本50万元,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孔万根; 1999年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永联公司,由金属总公司(国有 公司,持股10%)、中建公司(国内合资企业,持股50%)、马 德康(经营者代表,持股40%)分别持股的国内合资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金属总

23、公司与中建公司选举马德 康任董事;金属总公司委派秦某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任 法定代表人;(2)2002年6月,经永联公司全体股东研究, 一致选举裘建强担任永联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免去原法 定代表人秦某某的职务;同意金属总公司占永联公司10%的 股权转让给乾通公司;同意中建公司将其持有的永联公司 40%的股权转让给乾通公司,中建公司保留10%; 2003年9 月,乾通公司分别受让金属总公司10%、中建公司40%的股 权;(3)2003年9月涉案期间,第一次增资扩股,实收资本从 100万元增至300万元,其中陆维刚增资120万元、马德康 增资50万元、许荣伟增资15万元、刘建荣增资15万 元;

24、(4)2006年4月涉案期间,第二次增资扩股,永昌伟业公 司货币增资630万元,成为永联公司占比63%的大股东,陆 维刚、马德康、许荣伟继续通过部分增资享有自然人股东身 份,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5)2008年12月8日陆 维刚将股权转让给裘建强等,其中裘建强出资58万元,占 股5.8九 至此,永联公司基本由裘建强、许荣伟、陆维刚、 马德康及其控制的永昌伟业公司完全控股。4、昌申公司的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8 月,由武钢经营开发公司、金属总公司各出资100万元成立 的全民所有制联营企业,公司原名上海浦东昌申联营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元;金属总公司委派裘建强担任该公司

25、总经 理、法定代表人,2003年12月,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昌申公 司,并由5个股东投资成立,分别是乾通公司(20%)、武汉 钢铁集团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许荣伟(50%)、陆维 刚(10%)、马德康(10%),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 裘建强变更为许荣伟,董事会选举许荣伟担任公司董事长和 总经理,许荣伟出资133万元成为昌申公司持股50%的股东; 马德康出资26万元成为持股10%的股东;陆维刚出资26万 元成为持股10%的股东;2008年10月,裘建强认缴出资额 70. 45万元,成为昌申公司持股14%的股东。5、乾通公司的工商材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9 月24日,系国

26、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 股东为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持有乾通公司90%股权),经 营群体作为自然人出资700万(10%);于2003年1月经上海 物资(集团)总公司同意,乾通公司分别受让金属总公司所持有的10%的永联公司的股权、昌申公司50%的股权,成为永 联公司和昌申公司的股东。6、永羿公司的工商档案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8 月。7、永联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2002年6月,裘建强经 永联公司股东会决议,被选举担任永联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 表的事实。8、永联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证实:陆维刚、马德康、许 荣伟、刘建荣等人的个人出资款缴至永联公司实收资本账 户,完成四人对永

27、联公司的增资扩股。9、昌申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2003年8月,昌申公司 股东会决议,选举许荣伟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10、昌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证实:出让方金属总公司将 其投入昌申公司的5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受让方乾通公司、 陆维刚、马德康、许荣伟。11、永羿公司账户提现收条、付款凭证,陆维刚、马德 康、许荣伟、刘建荣个人储蓄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陆维刚、 马德康于2002年9月、12月和2003年3月分别从永羿公司 提取120万元、80万元;并于2003年9月12日由陆伍玖经 手,从陆维刚等4人名下账户分别取现120万元、50万元、 15万元、15万元;于2003年9月16日以银行本票形式解

28、款入永联公司实收资本,作为4人增资扩股永联公司的资金。12、永联公司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日记、付款审批单、 审批单、银行本票,佳英公司银行明细、记账凭证、进账单, 昌申公司日记账、账、付款审批单,永昌伟业农行对账单、 银行存款日记账、付款凭证、农行本票申请书、用款审批单 等证据证实:(1)2005年12月30日,永羿公司以利润分配 和永联公司往来款的名义,合计转到永联公司582万余元; (2)2006年4月19日,永联公司将账上26万余元“应收应第19页共42页BOTUO LAW FIRM电话 微信同号)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地址中国上海吴江路31号东方众奇大厦17F邮箱 zhouyuq i I

29、 ega lteam163. com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原长兴乡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借上 海隆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台贷款的协议、相关贷款本息支 付清单、上海隆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核付动迁配套 商品房协议垫付费用的报告、部分房价补贴结算清单、上海 华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兴镇商品房 一期(凤辰乐苑)工程的审价报告、崇明县长兴镇人民政府对 凤辰乐苑动迁配套商品房及其财政补贴的核定等书证。现已 审理终结。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初,为解决崇明县长 兴镇开发建设用地及动迁配套商品房的供应,经崇明县人民 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崇明县长兴镇人民政府(原崇明县长 兴乡人民政府)

30、进行凤辰乐苑配套商品房基地、凤凰花苑商 品房基地的动迁、安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由长兴镇人民政府 负责,崇明县建设用地事务所参与实施上述动迁工作。2006年9月,被告人施A以及李浩峰等人受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原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指派,从原工作单位上海瀛 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岛公司”)借入崇明县 建设用地事务所,代表崇明县建设用地事务所在长兴镇从事 动迁工作。被告人施A担任内勤职务,负责动迁协议的信息 输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等。崇明县长兴镇先进村顾A、朱A、龚A、徐A、徐B五户 先期经政府批准异地迁建并实际建房,该村在支付上述五户 迁建补偿款后,将五户原有应拆住房收归村集体,按规定该

31、五户及村集体不得享受动迂配套商品房安置。2006年11月 至2007年6月,在凤辰乐苑配套商品房基地、凤凰花苑商 品房基地的动迁过程中,由被告人施A等人经手,先进村以 上述五户原有住房与崇明县建设用地事务所签订五份上海 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得补偿, 上述相关资料由被告人施A等人整理保管。2010年3月,被第2页共42页 付轧抵款”,加上从永羿公司收到的582万余元,以还款永 羿公司的名义,开出608万余元银行本票给永羿公司,永羿 公司解入至中建海天公司;(3)2006年4月21日中建海天公 司再开出支票608余万元解入至永昌伟业公司,永昌伟业公 司农行收到由中建海天公司

32、转账的6,083,260. 78元; (4)2006年4月28日永昌伟业连同从浩钢工贸转来的200万 元分两笔630万元(资本金)、780,255元(资本金溢价款)共 计7,080,255元转入永联公司账户作为永联公司的长期投资 款;(5)永昌伟业、永联公司付款、用款申批单均由裘建强 审核通过,财务账由应某某制作;(6)2003年12月2日永联 公司以“应收账款”为科目,付给昌申公司186万余元,马 德康以“昌申公司付给佳英财务公司”为由进行审批出账; 永联公司186万余元进入佳英财务公司账户后,由佳英财务 公司转开马德康(26万余元)、陆维刚(26万余元)、许荣伟 陆维刚(133万余元)的银

33、行个人本票,同日该些款项陆续解 入昌申公司账户;2003年12月16日,昌申公司以“收投资 款”的名义将上述3人总计186万余元款项作为实收资本入 账。13、证人谈某某、秦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底,乾通 公司成立后,裘建强作为金属总公司的副总经理,到乾通公 司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后裘建强接替秦某某担任永联公 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金属总公司持有的永联公司的股份 全部转让给乾通公司。14、证人张某、应某某、蒋某某三人的证言证实:其公 司与永联公司开展业务,开具永羿公司发票系应马德康的要 求。15、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关于陆维刚、马德康、 裘建强、许荣伟以公款作为个人出资入账等情况的司法会

34、计 鉴定意见证实:2002年9月至2003年3月,永羿公司先 后提取现金200万元,并开具本票解入永联公司,作为陆维 刚出资120万元、马德康出资50万元、许荣伟出资15万元 记录其实收资本账户;2005年12月,陆维刚、裘建强、马 德康、许荣伟注册成立永昌伟业公司,然后从永羿公司账上 以利润分配和往来款等名义,转到永联公司608万余元后转 至永羿公司账上,经中建公司过账,再次转至永昌伟业公司 账户6,083,260. 78元,2006年4月,永昌伟业公司以其用于 支付款对永联公司的增资扩股等事实;2003年12月,昌申 公司进行改制期间,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陆维刚以支 付永联公司与该公司

35、往来款为由,开具本票1,868,760. 60 元,通过佳英财务公司转开收款人为马德康、陆维刚、许荣 伟的3张本票,解入昌申公司账户,作为马德康出资10%, 计266,965. 80元、陆维刚出资10%,计266,965. 80元、许 荣伟出资50%,计1,334,829元,记入该公司实收资本账户。16、永联公司、昌申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存款冻结书证 实:裘建强在家属帮助下主动退赔赃款及永联公司、永昌伟 业公司代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陆维刚等人退赔赃款。17、裘建强、马德康、许荣伟、陆维刚的供述证实:2003 年,裘建强与马德康、许荣伟、陆维刚合谋,利用各自职务 上的便利,将永联公司、昌申公司

36、的钱款,作为其个人及永 昌伟业公司对永联公司、昌申公司的增资款。本院另查明,上诉人陆维刚所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 滥用职权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相同。关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评析如下:一、原判认定上诉人陆维刚受贿事实中,陆是否具有国 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及陆获得的钱款是否具有合法性本院认为,根据百联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审批表、乾 通公司任职推荐函、物贸公司职务任免函、物贸公司出具的 任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陆维刚系经乾通公司(国家 出资企业,国有控股)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机 构决定推荐至鞍钢钢加公司,代表乾通公司在鞍钢钢加公司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陆维刚

37、、 裘建强、马德康的供述及相关书证材料、上海司法鉴定会计 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在2006年至2015年 10月间,上诉人陆维刚利用其担任鞍钢钢加公司总经理的职 务便利,在与永昌伟业公司钢材贸易往来中,为永昌伟业公 司提供便利,并以工资款名义从实际控制人为裘建强的永昌 伟业公司,共收取钱款129万余元,这实际是裘建强给予陆 维刚的好处费。故对辩护人提出陆维刚从永昌伟业公司获取 的129万余元为陆合法所得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原判认定上诉人陆维刚贪污、挪用公款事实中,陆 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及陆维刚是否为从犯原判认定,上诉人陆维刚作为裘建强的共犯,利用裘建 强在永联公司中

38、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便利,内外 勾结,共同犯罪。本院(2018)沪02刑终59号刑事判决书确 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刑初1074号刑事 判决书认定裘建强在永联公司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 该认定证据不足,故上诉人陆维刚在与裘建强共同侵占永联 公司财产时也不能认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上诉人陆维刚侵吞永联公司钱款数额的认定。本院认 为,辩护人提出陆维刚从永联公司提取的200万元中有100 万元系陆维刚在永联公司的业务提成,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 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查明的事实表明,上诉人陆维刚等人 利用裘建强、马德康分别担任永联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 务便利,将永联

39、公司资金共计99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依 法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上诉人陆维刚与裘建强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陆维刚与裘建强、马德康、许荣 伟等人共同预谋,分工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陆维刚起重 要作用,故对辩护人提出陆维刚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 予采纳。三、上诉人陆维刚是否滥用职权,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 用职权罪本院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陆维刚在上海物资贸易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物贸明迈特炉料有限公司滥用职 权,在离任时,尚有巨额资金无法收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事实及阐述陆构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罪法律适用的理由充分、正确,辩护

40、人提出的相关辩护 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陆维刚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监督 管理国有资产责任的机构委派、推荐至国家出资企业从事公 务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 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上诉人陆维刚伙同 裘建强等人,利用裘建强等人在永联公司的职务便利,共同 将永联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 职务侵占罪。上诉人陆维刚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 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上诉人陆维刚于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到 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永 联公司、永昌伟业公司代

41、陆维刚等人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陆维刚犯受贿罪、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482 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陆维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42、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 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H-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起至2027 年6月7日止。)三、上诉人陆维刚受贿所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余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上海永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足 部分责令退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回到题目,滥用职权被抓法院判几年,怎么找好律师? 作者结合办案经验,简要发表以下看法:涉嫌滥用职权罪一 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43、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则需要尽快 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此类案件要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来 分析研判提出充分有力的意见,才能对案件的辩护起到有效 的、决定性的作用,由具有丰富专业刑辩经验的专业律师团 队介入处理才能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 12. 28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 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 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 职权时,有渎

44、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三号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 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 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九)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45、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 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近似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 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 宅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玩 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 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

46、罪】【徇 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药 品监管渎职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 舞弊罪】【商检失职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虐待部 属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 罪行为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 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 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

47、卖、绑架妇 女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五十四条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 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 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 9号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 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 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2. 09. 23 2002高检研发第

48、1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 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 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 09. 25 2002高 检研发第19号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 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 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 01. 13 (2003)高检研发第1号海事局

49、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 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 11. 13法2003) 167号(一)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 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 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 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 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2)(3)(4)债务人已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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