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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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凝聚学校科研核心竞争力,规范学校人 文社科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建设,充分发 挥科研机构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 据国家和XX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学校鼓励面向国际科学前沿,聚焦国家及XX省 重大需求和重要学术问题设立研究机构;鼓励与政府部门、 企业、行业协会、民主党派、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 合作设立科研机构;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设立科研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在 人文社科领域设置的科研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和 非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两类。独立设置

2、的科研机构是学校根 据发展战略批准设立,参照二级单位管理的科研机构。非独 立设置的科研机构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依托学院(部),日 常建设和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的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在层级 上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级四个等级。第四条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定行政级别,根据研究领域和方向分为“学术研究型”和“智库服务型”两大类。第二章管理体系与机构职责第五条学校人文社科处是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制定科研机构整体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科研机 构建设指导、服务、评估、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 等方面工作按照工作职责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非 独立设置的科

3、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作 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第七条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 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和咨询。第八条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一)遵守国家基本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 定,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二)形成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打造团结奋进的学术 群体,创造和谐有序的学术氛围,完成学校和依托单位下达 的各项任务;(三)致力于学科建设,为学科建设提供科研支撑;(四)汇聚校内外学术资源,积极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 申报;(五)独立开展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充分发挥科研资源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对在校本 科生开放,全面支持我校“三全”育人

4、工作。第三章建立和撤销第九条申请建立的科研机构应当符合学校总体学科与科研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研究 方向不得与本校已有科研机构重复。对国家和XX急需发展 的研究领域,可根据情况,优先设立。第十条科研机构的建立和撤销由学校人文社科处审查, 人事处审核,经学校编制和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 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文社科处可 提请学校予以撤销:(一)科研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出 现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已完成,科研机构或其依托单 位提出撤销申请的;(三)拒不参加评估以及评估整

5、改未通过的;(四)非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因负责人调离、退休,无 法正常开展工作,一年内没有调整机构负责人或没有合适人 选的。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内部管理实行负责人责任制。第十三条国家级科研机构及独立设置科研机构的负责 人的选聘由组织部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人文社科处等 有关职能部门配合,聘任人选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相 应科研机构负责人参照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国家级以下非独 立设置的科研机构负责人的选聘由人文社科处按相关规定 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其中,部委级科研机构 负责人的聘任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省级和校级科研机 构负责人的聘任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院级和其他科研

6、机 构负责人的聘任由依托单位党委(党总支)提出建议人选, 报人文社科处备案。同级、同类型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 兼任,核心成员原则上不交叉。机构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在不 同级别机构中可交叉,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机构。第十四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可由校内在岗人员担任,也可 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兼任。科研机构主要负责 人由校外人员兼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选任一 名校内负责人,或由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一名校内兼职 助理,协助处理日常工作。第十五条国家级科研机构及独立设置科研机构负责人 的考核,由人文社科处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关于学校中层领导 干部考核的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省部级及校级科研机构

7、 负责人的考核由人文社科处负责,依托单位配合;院级科研 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由依托单位负责,报人文社科处备案。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机构 的经费、资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转让等必须全部纳 入学校统一管理。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可以刻制印章,非独立设 置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由依托单位代章。第十八条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按照分类分层管理的 要求,由人文社科处代表学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科研 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需向人文社科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 结。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机构的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三至 五年,评估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作为科研机构资源配置 的主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XX大学科 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暂行)和XX大学科研机构设置 和调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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