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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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通告(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为加强对在用汽车的管理,使车属单位和车主了解国家有关汽车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推动我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进程。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公布如下: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四、汽

2、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位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

3、强制报废。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

4、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 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 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 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

5、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 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 安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O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动车报废年限一览表报废年限车 型可否延缓延缓期的检验最高可延强制报废年限依据*6三轮农用可2次/年39年58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否8年2820座以上出租车可4次/年412年2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可2次/年412年38三轮摩托否8年78轻便摩托可2次/年311年79四轮农用可2次/年312年610两车轮摩托可2次/年313年710九座以

6、上非营运客车可2次/年(从第11年起);4次/年(从第16年起)1020年110旅游客车可4次/年1020年110营运(非出租)客车可4次/年515年210轻货、大货可2次/年515年210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可1次/年适当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310全挂车可2次/年515年410半挂车可2次/年515年410半挂牵引车可2次/年515年410其它汽车可2次/年515年815九座以下(含)非营运客车可2次/年(从第16年起);4次/年(从第21年起)不限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1机动车报废年限和检验次数一览表车辆类型 使用性质 其他条件 使用年限 延缓期限 检验次数 强制年限

7、 9座(含)以下 载客汽车 非运营、特种 无 15年 无 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1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2次 无 9 座以上 载客汽车 非运营、特种 无 10年 10年 使用10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10年20年,一年检验2次 20 年 载客汽车 旅客载客 无 10年 10年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20年,一年检验2次 20 年 载客汽车 公路客运、公交客运、租赁、营转非(不含出租营转非和小公共) 无 10年 5年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15年,一年检验2次 15 年 大型载客汽车 出租客运 无 8年 4年 使用5年以内,一

8、年检验1次;使用5年 12 年,一年检验2次 12 年 中、小型 载客汽车 出租客运 排气量大于1L(含) 8年 无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8年,一年检验2次 8 年 小、微型 载客汽车 出租客运 排气量小于1L 6年 无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6年,一年检验2次 6 年 中型载客汽车 公交客运 京BB 字头号牌 6年 无 使用5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5年 8 年,一年检验2次 6 年 大型载客汽车 出租营转非 无 8年 4年 使用10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 ;使用10年12年,一年检验2次 12 年 中、小型 载客汽车 出租营转非 排气量大于1L(含) 8年 无

9、 使用6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6年8年,一年检验1次 8 年 小、微型 载客汽车 出租营转非 排气量小于1L 6年 无 两年检验1次 6 年 中型载客汽车 营转非 京BB字头号牌 6年 无 一年检验1次 6 年 重、中、轻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全挂车 全部 无 10年 5年 使用10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10年15年,一年检验2次 15 年 微型载货汽车 全部 无 8年 无 一年检验1次 8 年 三轮汽车 全部 无 6年 无 一年检验1次 9 年 低速货车 全部 无 9年 3年 使用10年以内,一年检验1次;使用10年12年,一年检验2次 12 年 摩托车 全部 无 8年 3年

10、 使用4年以内,两年检验1次;使用4年11年,一年检验1次 11 年 专项作业车 全部 无 10年 5年 一年检验1次 15年对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轮式自行机械 全部 无 无 无 一年检验1次 无 无轨电车 全部 无 无 无 一年检验1次 无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

11、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旅游客运”使用年

12、限:10年;延长年限:10年;强制报废年限:20年。如何办理报废手续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根据公

13、安部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车辆到了报废期,有些车主嫌报废吃亏,抱着侥幸心理开着报废车继续行驶,有的人将报废车转卖或转借,或者把车辆零件拆开私自买卖。其实如果车辆不及时报废,会有很多潜在的隐患。首先,养路费用会继续发生,并加收高额的滞纳金,带来经济损失。其次,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还要承担全部罚款费用。此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各种机件老化,极易发生各种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

14、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15、(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16、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

17、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

18、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八) 装用单缸以上

19、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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