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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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586号颁布期:2010-12-20执期:2011-01-01时 效 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 总 则第章 伤保险基第三章 伤认定第四章 劳动能鉴定第五章 伤保险待遇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章 附 则伤保险条例(2003 年4 27 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20国务院关于修改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

2、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和个体商户的雇,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关于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第四条 单位应当将参加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单位和职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

3、律法规,执安全卫规程和标准,预防伤事故发,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发伤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伤职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伤保险作。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伤保险作。社会保险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社会保险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会组织、单位代表的意见。第章 伤保险基第七条 伤保险基由单位缴纳的伤保险费、伤保险基的利息和依法纳伤保险基的其他资构成。第条 伤保险费根据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业的伤风险程度确定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伤保险费使、

4、伤发率等情况在每个业内确定若费率档次。业差别费率及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伤保险费使、伤发率等情况,适所属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伤保险基收情况,及时提出调整业差别费率及业内费率档次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第条 单位应当按时缴纳伤保险费。职个不缴纳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资总额缴纳伤保险费的业,其缴纳伤保险费的具体式

5、,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第条 伤保险基逐步实省级统筹。跨地区、产流动性较的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有关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条 伤保险基存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于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劳动能鉴定,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于伤保险的其他费的付。伤预防费的提取例、使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政、安全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将伤保险基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或者挪作其他途。第三条 伤保险基应当留有定例的储备,于统筹地区重事故的伤保险待遇付;储备不付的,

6、由统筹地区的民政府垫付。储备占基总额的具体例和储备的使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第三章 伤认定第四条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视同伤:()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7、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命伤残军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职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次性伤残补助以外的伤保险待遇。第六条 职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三)残或者杀的。第七条 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

8、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进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办理。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第条 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伤

9、认定申请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次性书告知伤认定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按照书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九条 社会保险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调查核实,单位、职、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政部门不再进调

10、查核实。职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伤,单位不认为是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条 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通知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所在单位。社会保险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内作出伤认定的决定。作出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社会保险政部门作员与伤认定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 劳动能鉴定第条 职发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第条 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

11、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条 劳动能鉴定由单位、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伤认定决定和职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四条 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卫政部门、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建医疗卫专家库。列专家库的医疗卫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2、)掌握劳动能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的医疗卫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 名或者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六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

13、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第三七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个

14、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伤职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和第三三条规定的伤待遇。第三九条 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

15、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 20倍。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第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根据职平均资和活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第四条 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 3个内照发资,从第4个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向其供

16、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次性亡补助的50%。职被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九条职因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伤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停享受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四三条 单位分、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已经参加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变更登记。单位实承包经营的,伤保险责任由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被借调期间受到伤事故伤害的,由原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但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付的伤保险待遇费。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

17、,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四四条 职被派遣出境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伤保险的,参加当地伤保险,其国内伤保险关系中;不能参加当地伤保险的,其国内伤保险关系不中。第四五条 职再次发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事务,履下列职责:()根据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征收伤保险费;()核查单位的资总额和职数,办理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享受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伤保险基的出;(五)按照规定核定

18、伤保险待遇;(六)为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四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四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录、标准对伤职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的使情况进核查,并按时额结算费。第四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伤保险基的收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第五条 社会保险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伤职、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伤保险作的意见。第五条 社会保险政部门依法对伤保险费

19、的征缴和伤保险基的付情况进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伤保险基的收、管理情况进监督。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对有关伤保险的违法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保密。第五三条 会组织依法维护伤职的合法权益,对单位的伤保险作实监督。第五四条 职与单位发伤待遇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

20、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六条 单位或者个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挪伤保险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的基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追回,并伤保险基;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五七条 社会保险政部门作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当理由不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伤条件的员认定为伤职的;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

21、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未妥善保管申请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财物的。第五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为之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规定保存单位缴费和职享受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不按规定核定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财物的。第五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经办机构不按时额结算费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第六条 单位、伤

22、职或者其近亲属骗取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伤保险基出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从事劳动能鉴定的组织或者个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财物的。第六条 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伤保险费,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缴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

23、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伤保险的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单位参加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伤保险费、滞纳后,由伤保险基和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付新发的费。第六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政部门对事故进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章 附 则第六四条 本条例所称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付给本单位全部职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

24、职平均资的60%计算。第六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员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付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六六条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或者死亡职的近亲属给予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得使童,单位使童造成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或者童的近亲属给予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或者死亡职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或者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七条 本条例2004年1 1 起施。本条例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尚未完成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0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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