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须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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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工伤保险须知 一、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二、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和时效规定 申请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不同申请主体申请时效规定是不一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申请义务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直接向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三、参保人员年龄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后,用人单位应按时自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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