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我国鲜活农产品拍卖市场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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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我国鲜活农产品拍卖市场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农业深入开展,农产品区际流通将呈一定加速度方式开展,借鉴兴旺国家经验,在蔬菜、水果、花卉、肉类、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行拍卖交易乃是大势所趋。本文对我国鲜活农产品拍卖市场的开展价值、开展条件、首批拍卖市场建设以及拍卖市场形成后对手交易与拍卖交易的关系等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对农产品拍卖市场优越性的认识 随着农业生产区域专业化及参加WTO后外向型农业开展,我国农产品区际流通将呈一定加速度方式增长。借鉴兴旺国家经验,在蔬菜、水果、花卉、水产品、肉类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行拍卖交易将是大势所趋。 目前我国上下对农产品拍卖市场的优越

2、性、可行性和必然性都缺乏足够认识。改革开放20多年,我们从兴旺国家借鉴的东西并不少,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超级市场、连锁商店、物流中心、特许专卖等,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其中有的“学习工程已取得骄人成绩。相形之下,农产品拍卖市场起步却较晚。即使这样,深圳福田市场拍卖试验也有好几年了,但并未引起社会足够重视,至今仍是跟进者甚少,孤掌难鸣。 当代西方国家鲜活农产品流通,除了少数大农场与大公司间的直接交易外,需通过批发环节集散的大都在拍卖市场实现。兴旺国家实践说明,鲜活农产品批发以拍卖方式取代传统的对手交易,至少在几个方面具有优越性。 (一)顾客搜寻与谈判费用更低 传统批发市场将众多买者

3、、卖者及商品会聚一处集中交易,可节约交易者彼此的搜寻与谈判费用,然而这种节约仍然有限。面对市场上众多客商,人们仍有个交易对象搜寻和个别谈判问题。而在拍卖市场上,尽管买方为数众多,但卖方却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交易指向集中明确,用不着劳神费力个别搜寻,更无需一一谈判即可成交,可进一步节约顾客搜寻与谈判费用。 (二)交易更趋公平与公正 传统市场信息公开化程度较低,由于是众多入市者分散形成供求,即使市场当局想提供信息效劳,客观上也因缺乏集中掌握而力所不及。而在交易者那里,为了竞争需要,谈判通常在秘密和半秘密状态下一对一进行,这就很可能因双方信息不对称或实力不均衡而产生岐视性交易、显失公平交易乃至欺诈性

4、交易。而拍卖市场实行卖方委托交易制,商品数量、质量、规格等信息由市场集中掌握并统一报告,信息公开透明,时机均等,买方凭实力和技巧公开竞争。信息公示和竞价拍卖,消除了场内岐视性交易和贸易欺诈,能较好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三)交易争议少,效率高 传统市场上,由于没有统一的检验认定,商品质量缺乏可信度,买方需亲自验货方可成交,且事后也易发生纠纷,交易的执行和监督本钱较高。而在拍卖市场上,商品质量经过拍卖公司检验认定,质量有标准,加之市场设施完善配套,交易效率大为提高。 (四)降低农民上市风险 肉类、蔬菜、水果、花卉、水产品等产品鲜活易腐,成熟后必须及时收获卖掉,很难储存起来待价而沽。传统市场上,

5、农民市场风险很大,首先表现在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动态,把握不好上市时机,往往千里迢迢将产品送去却落个贱价处理。即便就近上市,也不一定能卖出好价钱。而拍卖市场一般建有一定的价格保护制度,当拍卖价低至保护价时,交易就自动停止,未售商品或就地销毁或改作其他用途,由市场对货主给予适当补偿,以保障农民根本收益。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农产品正常价格水平,可降低农民的上市风险。 (五)为农民联合销售提供有效机制 西方国家为改善农民市场地位,普遍对其合作事业持扶持态度。然而,因个别合作社规模有限,农民市场能量仍无法与具有信息和规模优势的工商企业抗衡,难以根本上改变其弱势市场地位。而拍卖机制却能使农民的被动局面得

6、到很大改观,因为在拍卖市场上,农民并不以单个的农户或合作社出现,而是将商品委托给拍卖公司,由其统一组织拍卖。通过拍卖公司这一中介,农民由传统市场上彼此独立的竞争者转化为具有共同利益的同盟者。拍卖市场提供了一种实现农民更高程度联合销售的社会机制,对改善农民的市场地位非常有利。 二、对我国鲜活农产品拍卖市场开展条件的认识 目前,不少同志对开展农产品拍卖市场心存疑虑,究其缘由,主要在于他们认为我国尚缺乏拍卖市场的根本条件。如农户经营规模小,合作意识弱;生产区域化分工尚不显著;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质量不标准;物流条件差,商品运输本钱高;市场设施落后,缺乏专业人才以及传统交易习惯不易改变等。然而我们以为

7、,虽然全国整体条件不够成熟(这里主要指产地市场而言),但有的产品在局部地区已具备根本条件,更何况有些条件是可以随拍卖市场建起后逐步开展完善的。如区域专业化生产问题,目前,在一些商品农业较兴旺地区和大城市郊县,专业化生产已较普遍,形成了大量的专业村、乡、县,有的甚至开展为相邻假设干县市集中连片生产。即使个别生产者规模有限,但区域内成千上万个同业者集中起来就足以保障一个拍卖市场的稳定货源。目前,海南省和山东寿光周边地区的蔬菜规模已相当可观,云南的花卉生产相对集中,都己根本具备拍卖市场的货源根底。一般而言,区域生产越是专业化,生产者的平均规模也越大,除了专业户规模逐步扩张因素外,农民间的流通合作也更

8、广泛,来自农业外投资兴办的现代农场也越多。仅海南省就已有外商投资的农业企业数百家,拥有资金25亿多美元。又如农产品标准化问题,目前国家标准虽然还不完善,农民标准意识也很薄弱,但因拍卖市场都是专业经营一类或少数几类产品,涉及品种规格并不甚复杂,有国家标准且标准可行的可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那么可先建立区域性标准以为过渡。2000年上半年,海南省政府制订了?海南省局部瓜果菜产品质量标准?,作为海南相应产品生产与交易的质量依据并已收到初步成效。农民的标准意识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不断强化的,只要拍卖市场形成后有要求且可从中获益,他们就会主动想法设法地去适应它,相关标准也会逐渐成为人们现实产销活动

9、自觉遵循的质量标准。人们交易习惯的改变亦是如此。 三、对建设我国首批鲜活农产品拍卖市场的认识 建设中国的首批鲜活农产品拍卖市场,重心放在产地环节还是销地环节,是个值得慎重思考的问题,既要考虑市场形成后的长远影响,更要考虑当前的市场成熟条件,力争办一个成功一个,办出规模、效益和影响来,为日后面上推广提供经验与标准。我们以为,首批拍卖市场开展重心应较多地放在销地环节,先在上海、北京、广州、重庆、沈阳、武汉、西安等特大型中心城市着手,新建或改建一批销地拍卖市场。与此同时,在局部区域专业化生产开展较充分的集中产区试办几个产地拍卖市场,如海南瓜菜市场、寿光蔬莱市场等。 将初期开展重心放在特大城市,主要出

10、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特大城市有较好的拍卖市场开办条件,相对易于取得成功;二是利用需求对供应的牵引作用,通过销地市场的开展标准带动生产与产地市场标准化开展。特大城市较好的办市条件主要表现在:(1)有足够的需求规模。城市作为鲜活农产品的消费中心,其市场容量往往与城市规模成正比。一个数百万人口的城市,每日所需的农产品数量非常可观。以日人均消费蔬菜05公斤计,一个500万人口的城市每日需求量为2500吨,足以支撑一、两个蔬菜拍卖市场的正常运营。此外,城市农产品需求相对稳定,季节波动小,品种货源调节余地大,可保障拍卖市场常年开市。日本20万人口以上城市就建有拍卖制的中央批发市场,1993年全日本在55个城

11、市有经营蔬菜及水果的中央批发市场72个。 (2)有较好的市场根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和80年代末实施“菜篮子工程以来,经过十多年开展,特大城市的鲜活农产品自由流通体制已根本建立,相应的生产基地、产销联系、交易设施和流通网络初步配套,形成了来自全国乃至世界局部国家的货源根底。这些前期工作为拍卖市场上马准备了较好的市场根底与物质条件。(3)有优良的外部条件。特大城市是全国性或相邻假设干省区的经济中心,辐射能力强,公共设施完善,交通网络兴旺,协作条件优越,专业人才齐备,融资条件好,便于高起点新办或改建拍卖市场。将首批拍卖市场办在特大城市,规模大,功能全,效益好,运作标准,能对全国

12、面上市场的推广起更好的示范作用。 城市拍卖市场对产地的牵引带动作用集中表现为,对入市者和入市商品提出的要求会相应转化为对生产者和中介商的鼓励,从而引导和刺激他们按最终市场要求组织农产品的生产与经营,促进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开展。由于特大城市拍卖市场规模大,投资多,为到达其直接的利益目标,必然会设置较高的入市门槛。这种较高门槛包括要求供货者提供产品规模较大、质量较好、无污染、包装标准以及有良好信誉等,这些都将对生产和产地市场产生积极的鼓励作用。但将拍卖市场设在特大城市亦有某些不利之处,这集中表现在两点:(1)拍卖市场可能远离生产地区,大局部生产者因无力组织长途运销,而只能通过中间商间接

13、进入市场,难以实现为农民免除中间商盘剥目的,拍卖市场形成的利益可能较多地落在中间商而不是直接生产者身上。 (2)由于市场远离产区,信息反应路径长、环节多,不仅存在较多的信息反应时滞,而且还可能因中间商作梗而产生扭曲现象,从而给农民产销带来某些误导和损失。 从理论上讲,将拍卖市场建在农产品集中产区似乎社会效益更好,至少对农民来说是如此。 (1)便于农民就近上市,假设单个农户达不到入市的交易起点规模,那么可通过联合方式上市,从而促进农业产销集中化趋势开展。(2)可有效免除中间商对农民的盘剥,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市场利益。信息反应也更准确及时,有助于提高农民产销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3)有利于农民尽快

14、接受和熟悉拍卖市场的运作要求,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为提高农产品流通和加工效率创造条件。(4)便于经销商和加工商直接来产区市场采购,减少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5)有利于提高产区的知名度,强化其优势产品,扩大农业区域专业化生产。 相对地说,将拍卖市场建在集中产地的条件似乎比建在中心城市要更“苛刻些,除了要有相对集中的大规模专业化生产,以提供足够货源外,至少还要具备几方面条件:(1)有相当兴旺的交通条件,对外沟通便捷方便,能满足在短时间内迅速集散大量鲜活农产品的要求。(2)有相应的储存和加工设施,如必要的冷藏储运条件等,以适应大量鲜活产品物流和某些加工需要。(3)有相应的专业人才队伍,了解现代条件

15、下农产品流通的规律与趋势,熟悉农产品拍卖市场运作的功能、程序与技巧,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实施对拍卖市场的有效管理。(4)有较强的农业科研推广力量,能指导和帮助农民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优质化程度,不断强化区域的专业产品优势。(5)有良好的金融、信息和生活效劳条件,能适应拍卖市场带来的大量人员、资金、信息的流动需要。 拍卖市场建在产区的缺乏主要表现在:(1)因市场主要为集散当地产品效劳,受制于农产品成熟收获的季节性,大多存在着交易淡旺的季节波动,有的甚至有较长时间的休市间隔,市场设施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较差。(2)因市场远离集中消费地区,入市交易者除加工用户外,大多为来自销地

16、的经销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联系被间接切断,使之适应需求和创造需求的能动作用较差。(3)可能因市场所在地城市规模小,因而相关条件差,管理不够标准,运转效率较低等。目前从整体上讲,大规模开展产地拍卖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生产区域化分工尚处于初始阶段,还只能在条件根本具备的少数地方择点试办之。 应该指出,在鲜活农产品批发领域,就一般效率而言,拍卖交易要优于对手交易,但即使在市场农业高度兴旺的西方国家,拍卖交易也没有完全取代对手交易,其原因主要有二:(1)农产品批发是在多种场合下进行的,既有在有形市场上集中进行的批量交易,又有大量分散于由各经营者独立进行的批发买卖,如果说前者较适合

17、于采用拍卖方式的话,那么后者只适于采用一对一的对手交易。2)农产品批发是个多层次的体系,既有农村基层市场的小额批发,有城市社区市场的末梢批发,又有区域流通性质的大型集散型批发,一般而言,前两类批发由于交易量小,交易关系简单,宜于采用对手交易方式处理;而后一类批发商品流量大,交易客商多,采用拍卖方式更有秩序和效率。我们提倡在大型批发市场以拍卖方式取代对手交易,并不是对对手交易的简单否认,而是出于提高流通效率和降低交易费用的理性考虑。即使拍卖交易在我国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广泛推广开,社会上也将存在一定规模的对手交易。可以认为,大量零星分散的对手交易是对集中进行的拍卖交易的必要补充和延伸。但是必须把握的是,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深化开展,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势将越来越多地采用拍卖方式,拍卖交易也将在全部农产品交易中逐步居于主导地位,拍卖价格亦将成为鲜活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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