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何以失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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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何以失灵?1995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_1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又印发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出台,都是为了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视,加强党风廉政建立,但该项制度自施行以来,由于一直流于形式而未见成效,其原因何在?目的群体对制度缺乏认同性目的群体对制度的认同性是制度得以有效施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我国财产申报制所指向的目的群体,都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按理说,他们应具有很高的理论素养和主动维护制度有效施行和完善的自觉性,但事实并非如此。不久前,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腐败对

2、策研究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显示: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约13%的调查对象认为来自领导阶层的阻力是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最大阻力。人们为什幺会这样认为呢?这是因为,党内有一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看成自己的所谓既得利益,甚至把这些东西看成是谁也碰不得、动不得的私有财产,想方设法去维护和扩大这种所谓既得利益。正是这种既得利益思想倾向,使任何一项反腐制度的创制和施行,都遭到局部人的强烈反对。被誉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更是严重触及了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因此,他们便以制度的执行本钱宏大、制度的施行进犯了个人隐私权、制度同我国

3、以血缘关系为根底的社会现实不符、中国目前的腐败是体制转型的必然结果等来混淆视听,企图阻碍制度的施行和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由于该项制度的施行和完善受到来自目的群体的宏大阻力,因此导致制度在施行10余载后仍未得到很好完善,从而致使制度自身在质量上存在诸多明显缺陷。制度规定的申报内容缺乏完好性。第一,申报主体偏窄。收入申报的主体局限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主体那么是现任省部级领导干部,没有将我国现行政体系中乡镇和县级部门一级的领导干部和局部特殊行业的广阔干部纳入申报范围。这与“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展铁面无私的监视检查”的

4、要求不符。第二,申报的范围不全面。收入申报只有4项内容,远不能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情况。财产申报的范围虽扩大到10项内容,但它规定的财产范围仍不够全面且过于笼统。如对遗产、受赠、偶尔所得以及本人与别人共有的着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等未作明确规定。第三,申报种类不够严密。收入申报只是日常申报,每年7月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并无国外申报制中的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财产申报也只有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而无初任申报和防止权利期权化的后续监视规定,且日常申报的时间为两年一次,因此期限过长,不便于对领导干部的财产变动情况予以及时监控。违背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过于宽容

5、或被遗漏。在收入申报中,申报人违背申报规定的处分,仅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在财产申报中,对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或不按时报告的,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瞒报、伪报的,也只作了“要从严处理”的笼统规定。制度施行缺乏可操作性制度的地位较低且在施行过程中缺乏强迫性。收入申报和财产申报分别是由中办、国办和中组部、中纪委以党内法规形式发布的,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根本法律的规格。这就决定了制度的地位和效力等级偏低,从而导致制度施行的强迫性缺乏。更为重要的是,制度一直在极具神秘色彩和对外保密的情况下运行,甚至在制度发布多年后,有的地方还一直没有运

6、行。深圳大学的张平芳、黄卫平教授,在收入申报制实行6年后,走访一些有代表性的省、市,实地调查县处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时,无一不遭到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的婉言谢绝。在此后的 采访中,那么得到“听说过这个制度,但尚未实行”的应答。可见,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社会和公众是不公开和非透明的。公众因缺乏对制度施行过程的广泛参与和理解,因此也就无法对其进展监视。制度自身同其他反腐败制度间缺乏协调性。为了建立与收入申报、财产申报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我国先后发布了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

7、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等法规,但财产申报制在反腐败斗争中仍未能发挥作用。近几年,众多贪官在将巨额非法所得转移出境后又成功外逃的事例,以及巨额财产来不明罪比比皆是,就是明证。造成这一场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没有将业已出台的相关法规进展及时调整和加以有效整合,导致众多法规仍只在所属的部门和领域发挥有限作用,而没有发挥出它们的综合效能。从而致使制度在施行的过程中,因互相间缺乏协调而难以获得成效。在致使制度失灵的上述原因中,目的群体对制度缺乏认同应是三者之最。因为,制度自身质量的进步和施行过程中操作性的增强,无不取决于对制度的完善与否具有决定权的目的群体的认同程度。因此,一个具有很强操作性和高质量的财产申报制的面世和施行,关键在于党内既得利益思想倾向的消除。为此,不但要解决思想问题,而且要解决产生既得利益思想倾向的制度性问题。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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