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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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2022年11月25日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建设系列重 要论述,加快推进绵阳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 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绵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平安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 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坚持系统治 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2、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 作,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将平安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平安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和设 施设备。各级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本行政区域内平 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配合、支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遵守服从应急措 施,履行防控义务。根据防控需要,自觉接受调查、医学监测、医学观察、隔离 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个人有关信息。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医疗

3、机构,健全医疗纠 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及时查处医疗事故,加强宣传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 医疗纠纷。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 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妇 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强化对农村留守、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 人、低收入群体等弱势群体的关心关爱、救助帮扶。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 童、养老诈骗等针对弱势群体的各类违法犯罪。第三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安、民政、网信等部门依法处 置非法宗教活

4、动、互联网非法宗教活动,依法取缔非法宗教组织,防范和抵御境 外机构、组织、个人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工 作,打击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三十八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健 康、教育、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 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的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九条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点治理和挂牌整治 机制,对平安建设重点地区

5、、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治理,对平安建设突 出问题实施挂牌整治。第四章平安建设共建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 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编制智慧平安小区建设规划,开展智慧平安小区建设。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社 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依法有序承接平安建设有关 工作;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与激励机制,引导、支持社 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第四十二条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 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其中,涉及

6、食品药品安全、生 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 体性事件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委托行政机关相应 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具有绵阳地方特色的“三羌 共治”“枣园嫌姨”等基层自治模式以及乡贤调解、“五老”调解等民间矛盾纠 纷化解方式,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政府治理机 制,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各级行政部门应当细化工作措施,建 立诉源治理工作协同运行机制,引导有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诉源治理,通过专业 规范运作

7、、依法依规办事,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组织建设,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衔接 联动机制建设,深化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诉非衔接机制建设。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兼职平安巡防队伍。平安巡防队伍建设的 标准,由公安机关制定。第四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平安建设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建立健全本村、本社区平安建设联防联控工作制度,做好平安建 设工作。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 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平

8、安建设有关工作。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征求涉企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意见时,根据实际和民意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市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第五十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 行为,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公民应当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 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促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 金,专项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资助。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

9、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 安创建机制,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人有责、 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第五十三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当坚持依法办理、舆 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理念,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法治文化、安全稳定和公民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平安法治文化 素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鼓励支持 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五章平安建设监管第五十四条将平安建设成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方

10、 面。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评价体 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对平安建设工作推动不力、相 关工作考核靠后的,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第五十五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有关 部门和有关单位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奖励、表扬。对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按照平安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 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在实施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时,可以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群

11、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等平安建设指标民意调查。公安机关可以 组织对有关责任单位防范工作进行技术评价,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依据。第五十六条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 级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形式 进行督导,督促其限期整改。(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区域 以及系统或者行业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社会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二)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 的;(三)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四)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应对

12、措 施的;(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的。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拒不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或者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科学城办事处、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 阳科技城新区、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绵阳仙海水利风景区管委会依照本规章关 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平安建设工作。第五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规章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 的平安建设工作。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

13、1日起施行。平安绵阳建设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 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 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谋划、协调推动、督办落实、 考评激励本地平安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平安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 化水平。第六条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平安建设权责清单,严格落实部门对分管行业领 域安全风险防控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开 展工作,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第

14、二章平安建设职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宣 传、动员、组织有关社会力量,配合专门机关,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防 范化解影响国家政治安全重大风险。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配合,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健全完善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打击涉黑 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医疗 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监管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开展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 报。第九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

15、定风 险评估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新形势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预防和减少 因决策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教育、住房、就医、就业、养老、 医保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重大行政决 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 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对于社会稳定风险可以有效防控和化解的,应当及时作出决策;对可能引发 较大矛盾冲突、可能引发涉稳问题的,应当暂缓决策实施;对反对意见强烈、可 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的,应当调整优化决策方案,或

16、作出不予实施的决 策。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矛盾风险排查化解机制, 加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做好社会矛盾风险预测预警预防,妥善应对特定利 益群体维权活动,着力解决民生、金融、投资、环保、住房建设等领域重大矛盾 问题。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矛盾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 规定分别确定红色风险(高风险类)、黄色风险(中风险类)、蓝色风险(低风 险类),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有关部门及时把社会矛盾风险化解在基 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社会矛盾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应急响应。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 例等法

17、律规范,遵循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完善行政执法 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避免不当行政行 为,减少行政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 作,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预防、减少社会风险。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 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 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等,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意 见。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18、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健全行政裁决 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编制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及行政裁决职责清单,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对消费者 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 识产权等方面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第十六条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 诉电话、接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 事项,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 障渠道,引导

19、公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中心等机构及其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市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 当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有关机构建设标准。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 解协调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等融合建设,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 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整合公安、司法行政和卫生健康部门等社会治理资源,健全调度、分办、协 同工作机制,加强“雪亮工程”建设和联网应用,协调推动违法犯罪排查防控、 网格化服务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基层平安创建等 工作。社会治

20、安综合治理中心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开展 诉讼服务及速裁快审工作。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机 制,加电网格员队伍建设,发挥网格化管理在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 用。市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 则,明确网格员职责,指导各县(市、区)科学划分网格、健全完善落实网格员 激励保障制度。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立体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 面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治安重点防控网、机关 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及科技防控网建设,强化社会 治安整体

21、防控,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程度等因素,根据各 地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 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 实体平台建设,全面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示范 创建,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 设。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

22、心理服务体系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强化重点人群、特殊人群、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心理服务,创新“心沐计划”“诗城义警”“花城管家”等 志愿服务方式,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第二十四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 解机制,完善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设,拓宽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纠 纷化解的制度渠道,发挥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 等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第二十五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会同公安、财政、科技、信息 化建设等部门建立绵阳社会面安防建设智能化标准,实现科学化、智能化对平安 绵阳建设的全领域覆盖

23、、全流程质控、全方位赋能。第二十六条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加强正面宣传,用好典型案 例,每年精选一批本地多发高发或具有代表性的案事件,以案释法。第三章平安建设重点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 骗违法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健全快速查 询、冻结、止付的联动机制,完善预警劝阻和诈骗电话拦截封堵等机制,依法打 击利用电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电信企业、金融机 构、互联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和反

24、诈骗 宣传教育,发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 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机制。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绵阳分 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统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 业、本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 谈,责令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有关情况。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社

25、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深化重点行业专项整 治,结合绵阳实际重点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生态环境、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 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对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 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承办活动的安全职 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依法承担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安全职责。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

26、安全需耍组织相应警力,维 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 活动。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校园周 边环境治理工作,及时发现、依法有效处置校园周边可能危害师生安全的苗头问 题,增强广大师生安全感。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管理部门指导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防设 施,健全校园安全预案、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教 育。第三十二条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网络综合 治理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公民个 人信息保护,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林业、气象等 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 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 设。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幼儿园、医 院、公园、大型商业中心、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沿线、出入境口岸、城 中村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备安防人员 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防范 暴力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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