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的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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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论文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论文属于: 保密,在 年解密后

2、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的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目录一、 认缴资本制度的概述1(一) 认缴资本制度的内涵1(二) 认缴资本制度的内容1(三) 我国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2(四) 认缴资本制度对我国传统资本制度的影响3二、 债权人法律保护的概述4(一) 公司债权人的内涵4(二) 公司债权人的分类4(三) 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4三、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困境5(一) 直接危及债权人的到期利益5(二)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难度加大6(三) 公司信息披露不足债权人查阅难度加大6(四) 公司董事以及其他主体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不完善7

3、四、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8(一) 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8(二) 细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9(三) 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10论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柯琼通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各个国家商事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公司法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在2013年进行了修改,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认缴资本制度。这在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使该制度对债权人保护难度加大。笔者将从认缴资本制度的概述、债权人法律保护的概述、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法律保护的困境以及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通过文献查阅法、系统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

4、法对问题进行探究,分析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的困境,以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而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者的利益平衡。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度;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Legal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under the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ByKe QiongtongMarch,2020Abstract:The corporate capital system is the most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commercial legal system of each country.

5、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company law of China was amended in 2013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 was established at the legal level. This not only improves the market competitiveness but also makes it more difficult for th

6、e system to protect creditors. The author from the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 overview, summary of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creditor, the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creditor and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 in China unde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7、creditors suggested that these four aspects, through the literature review method, system analysis method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s to explore the problems, such as analysis of the plight of creditor protection under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 in China, and 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perfect S

8、uggestions, so a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ompany creditors,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Keywords: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Creditors; Denial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2013年修改我国公司法之后,使得我国实行了长达二十年的资本制度有了全新的改革,完全认缴资本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完全认缴资本制度扩大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性,激发了市场活力,给我

9、国经济带来了全新的发展,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便利。然而,完全认缴资本制度的确立,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得不到更好地保护,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对债权人保护的规定不再能完全做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亟需加以完善。因此,在完全认缴资本制度下,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是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一、 认缴资本制度的概述(一) 认缴资本制度的内涵2013年公司法规定了认缴资本制度,引起了学者们的激烈讨论,对于其内涵,不同的学者对认缴资本制度的内涵存在不同的见解,未能形成统一的意见。以石冠彬、江海为代表学者认为:认缴资本制度本质上属于授权资本制度。这是因为认缴资本制度的内容与授权资本制度的内容相同。认缴资本

10、制度不要求一次性认缴全部出资,只需认缴部分资本即可;授权资本制度也不要求公司股东一次性认缴股本总额,只需认缴部分出资,其余部分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随时募集。以甘培忠为代表学者认为:认缴资本制度属于法定资本制度。他们主张认缴资本制度只是对我国法定资本制度改革与完善,并未推翻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资本制度,本质上是通过放宽公司设立条件的方式对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与时俱进地改良,以达到便于公司完成设立登记的效果1。笔者认为,认缴资本制度并未否定法定资本制度,只是与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度存在不同。从认缴资本制度的核心来看,认缴资本制度并未否认传统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其只

11、是在注册资本缴纳方式上对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度进行改革,即认缴制度代替了实缴制度,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我国一直沿用法定资本制度。(二) 认缴资本制度的内容2013年公司法在法律层面对公司资本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在立法层面得以承认,标志着我国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度向认缴制度转变。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成立公司的门槛,未达到法律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能成立公司,只有达到这一最低条件,公司才可以成立,才可以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2013年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度,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被取消,“一元公司”成为可能。这对于创业者来说无疑是

12、个机遇,大大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创业热潮,激发了市场活力。第二,取消货币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限制。2013年公司法不再规定货币出资比例,出资形式由股东自由协商。同时,2013年公司法也取消了对出资期限的限制。2005年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2年内实缴全部出资,股东不再受此规定的限制,出资期限同样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2013年公司法对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所作的规定,是适应我国当今市场的发展趋势必然选择,这不仅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促进我国市场快速稳定发展。第三,取消法定验资制度。2013年公司法取消法定验资程序,对登记内容也予以简化,设立公司不再需要经过法定验资程序和提交验资证明。设置验资程序

13、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保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信用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在2013年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限制的大背景下,验资制度必然会被取消2。(三) 我国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严格法定资本制度确立。1993年我国公司法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国家对公司资本的管制程度很高,规定了法定最低资本制度、一次性认足并足额实缴资本制度、出资形式和比例限定制度、法定验资制度、减资与回购限制制度、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等内容3。1993年,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发展,市场秩序混乱,立足于我国经济当时的背景,为解决长期存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采取严格的的法定资本制度,起到一定的作用,具有重

14、要的意义。严格法定资本制度缓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长期发展,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已经难以再适应市场需求,无法为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保障,更加凸显成本高、效率低的缺陷。为解决此问题,我国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降低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了资本分期实缴和放宽了出资形式与出资比例的限制等,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规律,积极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认缴资本制度的确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受到欧美等国家的影响,清楚的认识到法定注册资本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鼓励创业,政府简政放权,我国于2013年修改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取代了传统法定资本制度。这一次对公司法的

15、修改,激发了新一轮的创业高潮,促进就业的同时带动了经济的发展。然而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必然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这就要求政府加强监管,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平衡经济发展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关系。(四) 认缴资本制度对我国传统资本制度的影响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最主要的内容,对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3。2013年公司法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认缴资本制度,是对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度的突破,国家对市场经济地干预逐渐被弱化,给企业的经营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地发展。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公司资本制度对我国传统资本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

16、 由保障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到鼓励投资的立法目的。我国公司法经历了1993年修改、2005年修改和2013年修改。其中,1993年和2005年公司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2013年公司法取消国家对各种资本的管制,如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出资期限限制和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的限制,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增强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第二, 由国家干预的实缴制到公司自治的认缴制。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下,国家实行高度的国家干预,虽然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有所缓和,但并未改变法定资本的性质,并未能适应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在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的设立更为灵活,为投资者和公司股东提供了更大

17、的自主性,激发了市场活力,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机遇。第三, 由国家管制到国家管理。市场是只无形的手,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1993年和2005年公司法强调国家管制市场,市场被国家过多的干预,在当时的背景下,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市场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2013年修改公司法,取消了法定验资程序,简化登记内容,国家逐步放权于市场,国家只进行适当管理,让市场自主调节,给予市场给更大的自主性。二、 债权人法律保护的概述(一) 公司债权人的内涵公司债权人是公司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角色,是公司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参与人。因此加强对公司债权人保护不可忽视,然而对债权人进行明确

18、定义的国家并不多。我国公司法第一条便对债权人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公司债权人的内涵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虽然对债权人进行了定义,但并未与公司法上的债权人进行界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公司债权人进行定义。虽然现行法律未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根据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把民法中的债权人细化于公司法,公司法中的债权人是指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基于与公司产生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而对公司享有的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4。(二) 公司债权人的分类在实践中,根据债形成的主动性与被动型

19、,主要把公司债权人分为主动债权人和被动债权人两大类。主动债权人,指的是与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客观上主动促成合同的成立,是债权人主动选择的结果。此类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与公司合作中遭受到损失,须主动去了解公司的财产状况以及负债情况。被动债权人,此种债权人与主动债权人是相反的,其是非出于自愿,而是因为公司管理者或者雇员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职务行为而导致的债权。此种债权与公司之间未达成任何合意,是被动产生的,可以把其归责为公司的过错行为,被动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三) 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司债

20、权人保护的重要依据之一。“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是于20世纪80年代在斯坦福研究中心提出的,特指依靠企业而存在的群体,包括股东、劳动者、交易相对人、债权人、政府以及社区等相关群体。利益相关者理论经过弗里曼、琼斯、唐纳森、克拉克森等学者的深入研究,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其中,学者弗里曼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企业行为或者能够被企业行为所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学者克拉克森提出能够承担企业风险的个人或群体都属于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利益相关者的主要观点是:公司股东、劳动者、交易相对人、债权人、政府以及社区等都属于利益相关者,都会影响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也会被公司经营活动所影响,一个公司能否处理好各种利

21、益主体的关系是其能否实现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5。公司不能片面地关注股东的利益,忽略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那么公司只会止步不前,无法提高公司竞争力。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延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要求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要关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和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改变了传统仅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点,风靡全球,是各个国家研究的重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更强调社会责任,现如今,公司是支撑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具有巨大的影响。公司作为法人,享有权力,承担义务,这就要求公司在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

22、社会责任。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研究,并把企业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就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包含了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这要求我国的公司企业不仅要履行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也要履行到的层面的社会责任。三、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困境(一)直接危及债权人的到期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出资履行期限,法律不再进行规定,公司享有完全自治权。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不用完全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只需要缴纳股东之间约定的缴纳比例,这一方面有效促进资源的利用率,防止资源闲置,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

23、完全由股东之间约定,这降低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引发了新的一轮危机。由于公司外部经济情势、公司内部经营状况以及股东自身因素等的变化,公司股东可能长期不实缴出资或者股东之间在章程中约定对出资期限过长,以至于在有的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资本认缴期限尚未到期。如果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股东认缴期限未到期,是否可以要求该股东在其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在九民纪要颁布之前,现行的法律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司解散情形下的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和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司破产情形下的加速股东义务加速到期。2019年9月九民纪要颁

24、布,规定了两种可以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第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第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虽然我国法律有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仅仅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远远不够的。在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自主性加大,赋予股东更多的便利,但同时给债权人带来了更多的负担。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其应有之义,加速到期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会导致公司股东利益损失,同时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两全之择,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二)法

25、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难度加大自2005年我国引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来,我国公司法仅有第20条与第63条对此作了规定,并且这两条条文只是肯定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存在,但是具体的运用规则并未作出相关的规定,这使该制度在使用的时候,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6。在具体的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在法律暂无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形下,法官尽可能少地去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就减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一般来说,股东仅以其出资限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当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发生人员混同、财务混同和业务混同时,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股东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极其容易导致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滥用股东有

26、限责任的行为是个模糊的概念,这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无法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三)公司信息披露不足债权人查阅难度加大现如今,我国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是不健全的,主要以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不完善。在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通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虽然具有十分丰富的企业信息资源,但该系统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录入的企业信息并不健全,公众所能查阅的信息也是比较少,社会公众查询极不方便;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债权人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获取公司信息的信息:一是公司主动对外公布的信息;二是政府强制公司披露的信息;三是通过民间中介机构信息库查询到的信

27、息。但具体的披露标准我国公司法只对上市公司做了规定,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7。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债权人一般是通过公司的财产状况来判定交易风险和经济实力。但是我国公司信息披露不足,这导致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财产情况不清楚或者掌握错误的公司财产情况。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在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保障,2013年公司法确立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公司债权人难以判断公司的财产情况,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法人独立财产不明确。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前,是法定注册资本制度,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法人的注册资本去判断公司的财产情况,虽然这种判断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股东在履行

28、出资义务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产,公司经营情况的好坏,决定了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资产的高低。在实缴资本制度中,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严格遵循,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然而在认缴资本制度下,法律不再约束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公司债权人往往难以通过公司法人注册资本去判断公司的财产状况。公司的负债情况不明确。在股东出资验资程序被取消的情况下,这难以保证公司股东出资真实性,而且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取代了年度检查报告,这为公司提供了巨大的方便,但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难以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公司自治权扩大,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公示信息的虚假性,公司可以随意公示公司

29、信息,公司往往会为了吸引社会公众而公示虚假信息,债权人是难以发现的8。因此,公司债权人所能真实的公司资产负债信息是比较少的,要依据所掌握的少量信息去作出正确的交易判断是很难的。(四)公司董事以及其他主体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不完善随着我国资本制度由实缴资本制度向认缴资本制度的改革,债权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更加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能够直接反映一个公司的经济能力,是保护债权人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其是否诚实信用,往往能够反映出公司的经营动态,使得债权人的保护更加依赖公司董事的诚实信用。然而在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债权人是否能够直接要求公司董事承担

30、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观点一,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这是盲目扩大公司股东的责任,加重公司董事的责任,从而导致公司股东不愿意去担任公司股东,在工作中也不敢放手去做,对待工作不再具有激情,以至于导致公司业务不断减少,降低公司的竞争力,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观点二,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其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应当重视对债权人的保护,因公司董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其对债权人应当履行赔偿义务,以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我

31、国公司法虽然对此问题也有规定,但大多数是模糊的,在实践中运用起来相当困难,其中第21条、第149条和第152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第147条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公司法的这些规定都没有规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了增资阶段,董事对债权人的勤勉义务,但未规定违反勤勉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阶段公司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但未规定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勤勉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董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不充分的。四、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32、制度加速出资的方式。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义务。这是因为:第一,法院可以在审理中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处理纠纷。第二,对于同一个公司的相同案件或者同类案件,有助于公司借鉴之前的案件事实,作出对双方都有利的裁判;第三,有利于保护未起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速出资的程度以债权数额为限额。加速出资是对股东出资义务的附加限制,因此应当遵守利益平衡原则,不能对其加以过度的限制9。如果加速部分未到期出资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那么,加速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以债权的数额为限。尚有未到期出资的股东是履行加速出资义务的主体。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

33、公司五十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之间自由协商确定各自的出资比例。因此,可能部分股东在出资时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其不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明确诉讼当中的被告。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学术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应当把公司列为诉讼中的被告,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债权人另行起诉公司股东;观点二认为,应当把公司列为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中把公司股东列为第三人;观点三认为把公司和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把两者列为共同被告,更易查清案件事实,也避免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真正做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二)细化法人人格

34、否认制度扩大和明确适用范围。相比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小。英美法系国家在税收、环境保护以及破产等领域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且英美法系国家属于判例法,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公平正义原则的指导下,可以“法官造法”,那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无限放大。然而在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虽然也可以根据判例、指导案件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去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其仍然受到成文法的限制,适用范围较小。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适用范围,结合案件事实本身,科学地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在理论上,有的学者主张在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时候,应当使用举证责任倒

35、置的规则,以维护债权人自身的合法利益,防止债务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是不切合实际的。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债权人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证明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且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司股东如果没有证据推翻债权人的证据,那么就可以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完善“资本显著不足”标准。明确“资本显著不足”的衡量标准,应当从三个方面去断定:第一,公司在设立时是否资金充足。即股东实缴出资是否充足;第二,公司的财产是否以不正当的方式流向公司股东,或者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或者抽回股本,那么可

36、视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否良好,不能单纯的从公司资本是否足以满足公司经营需求或者经营上的负债情况来确定资本是否不足,而是应当从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是否相符来确定。(三)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立信息披露原则。2013年我国修改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公司登记机关仅登记股东认缴资本的信息,不再在营业执照上登记实缴资本信息。因此,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原则对保护债权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必要规定信息披露原则。第一,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债权人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了解公司的信息,债权人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作出正确的选择,以维

37、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只有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强制公司信息披露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一开始,公司往往不会自愿披露公司信息,这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需要加强对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以完善公司信息的披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宽对公司信息披露的限制,扩大公司自愿披露的范围。第三,持续性信息披露与监管相结合。信息披露应当贯穿公司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公司每个阶段的经营水平都是不同的,公司在运营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信用能力。同时,应当结合行政监管措施,做到公司信息持续性披露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38、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目前,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一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途径,其公示的信息具有权威性,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行政管理机构,以服务性的角色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司信息公示平台是远远不够的10。因此,需要扩大信息披露的途径,让公司通过网站、报纸报刊、广播媒体等方式公示于众,并且对其他信息披露途径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构建公司债权人查阅权制度,充分发挥债权人的主观能动性,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在我国,公司信息披露责任制度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往往忽视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在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时,往往更加注重的

39、是行政责任,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防止市场经济中主体的利益受到非法的损害,这是经济损害,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法弥补的。因此需要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民事责任,加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吴月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6.2戎学敏.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9.3袁碧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42.4袁碧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55.5戎学

40、敏.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9.6李娇.认缴资本制视野下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D.江西南昌大学,2019.7刘宇茜.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江西:江西理工大学,2017.8刘宇茜.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江西:江西理工大学,2017.9王亮.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路径J.商业经济,2018,(12):126-127.10宁金成,梁学涛.公司信息公开问题研究以债权人保护为分析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3):90-95.致谢本论文的完成是在导师金松华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在整个论文的过程中,她对我的论文指导付出了很大的精力,对我提交的论文和报告都进行细致的修改。从开始选题,金松华老师便给予我多番耐心的指导,到后面的一稿、二稿和最终的定稿,金松华老师都时时关注我的写作动态,解决我写作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并给予指导。另外,我也要衷心的感谢我的其他任课老师,感谢他们在我大学四年来在学业指导上的谆谆教诲,尽心尽力,尽心尽责。在培正学院法学院的四年学习,收获了很多的朋友,也感谢你们在生活或者学习上对我的包容与陪伴,使我的四年大学生活多姿多彩。最后,感谢在百忙之中参加答辩的各位老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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