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绿化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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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增进全校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和我校绿化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校绿化委员会是我校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校园 绿化的计划、规划、实施、监督、保护和管理等,办公室(以 下简称校绿委办)设于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园绿化管理 日常工作。第三条学校范围内(包括校园中心区、农场、长岗山 等)进行的校园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 规定。第四条校园绿化是校园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 纳入校园发展规划,需要全校师生员工积极支持和共同维护。 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

2、校予以表彰 和奖励。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均有义 务爱护、维护校园绿化,参与校园绿化建设,制止和检举破 坏校园绿化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校园绿化规划由校绿化委员会组织制定,纳入校园总体规划逐步实施。第七条校园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充分利用和保护学校的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 绿地、住宅区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第八条 校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 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第九条校园绿化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采用邀请或招标 方式,委托相应的专业队伍承担。招标工作按大学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学校招

3、标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和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校园绿化中必须按照设计和学校要 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劣充优。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预算按规定应有3-5%的费用用于对 建筑物周边环境的绿化设计、施工及竣工后保养期的养护。 在基建主体工程完成后三个月内,由校绿委办具体组织完成 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第十二条 基建施工后的拟建绿化地,在基建清场时必 须将施工余留的石头、水泥块、垃圾、杂物等全部清理干净, 保证绿化工程施工需要。第三章管理和养护第十三条校园绿化的养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1 .校园中心区,包括校园主干道、党政办公楼、各学 院办公楼、教学大楼、住宅区、学生宿舍区、五大湖等周

4、围 绿地实行招标,委托校内外专业队伍进行管理。2 .教工住宅小区绿化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3 .教学实验场绿化由教学实验场负责管理。4 .长岗山绿化由林学院负责管理。5 .各学院的试验或生产绿地由本学院负责管理。以上各项责任区的管理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管理合同 或责任书。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校园树 木。因校园规划建设确需砍伐、迂移树木的,必须报校绿委 办,由校绿委办负责向上级职能部门申报,获准后方可实施。 无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而擅自砍伐或迁移树木而造成恶 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地。确 因

5、建设、维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开挖绿地或修 剪树枝等,须经校绿委办同意后,按照规定进行,事后必须 按要求恢复绿地或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地的补 偿费。第十六条校园绿地中的植物铭牌,由学校统一制作、悬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悬挂,以求统一、美 观及规范。第十七条 在校园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1 .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烧物料;.开展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2 .攀折、刻划、钉栓树木;在树木上张贴;擅自采摘 花卉、树叶、果实;践踏地被;以树承重,就树搭建;3 .将绿地圈为己有;在校园绿地中随意搭建、种植; 放养家禽、家畜等;.其他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因开展

6、活动确需借用绿地的,因教学、实验或育苗等需 要采集花、叶、果等的,需报校绿委办同意后按要求进行; 已经占用绿地搭建、种植等的,必须无条件退还。第四章处罚第十八条 攀折、刻划、钉栓树木的;擅自采摘花卉、 树叶、果实的;在绿地中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 堆放、燃烧物料的,处以50-500元罚款。第十九条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处以100-500元罚 款。第二十条在校园内擅自制作并悬挂植物铭牌的,除责 令其拆除外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后,继续将绿地圈为己有的, 在校园绿地中随意搭建、种植等的,除责令其无条件退还并 将绿地恢复原貌外,处以100T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校

7、园绿地中放养家禽、家畜等的,一经 发现由校综治办、校园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捕杀。第二十三条 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按其造价的三 倍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 擅自砍伐、迁移或修剪校园树木的,除承 担市政部门处罚外,另由学校处以每株树100-1000元的罚 款。第二十五条 擅自占用或开挖校园绿地的,除责令其清 除并恢复绿化外,并按每平方米处以100-3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在绿化工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劣 充优的,除责令其返工外,罚款1000-10000元。情节严重 者,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对各责任区绿化管理不善的,要定期整改, 并追究其绿化负责人责任;造成植物死亡或绿地荒废的,按 该植物或绿地造价的三倍处以罚款。第二十八条 故意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 阻碍、围攻、殴打校园绿化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管理的,由校 保卫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绿化委员会按 照本规定执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校绿委办负责解释。第三H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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