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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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内容提要: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总体框架总体框架主要内容主要内容l基本要求:“五统一五统一”: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实行法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二、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税率税率25%25%(小型微利(小型微利20%20%,高新企业,高新企业15%15%)。)。三、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三、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放宽内资企业扣除标准放宽内资企业扣除标准 。四、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四、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产业优惠为主

2、,区域优惠为辅。五、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五、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两过渡”:一、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l总体框架新法八章新法八章6060条,条例八章条,条例八章133133条条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法(法4 4条,条例条,条例8 8条)条)主要规定一些原则问题,包括: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种类划分、应主要规定一些原则问题,包括: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种类划分、应纳税的

3、所得范围、法定税率等基本概念。纳税的所得范围、法定税率等基本概念。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法1717条,条例条,条例6666条)条)本章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核心部分。条例分为四节:本章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核心部分。条例分为四节:一般规定、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般规定、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章:应纳税额(法第三章:应纳税额(法3 3条,条例条,条例5 5条)条)本章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内容虽然不本章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内容虽然不多,但它是核心内容之一。多,但它是核心内容之一。第四章:税收优

4、惠(法第四章:税收优惠(法1212条,条例条,条例2121条)条)本章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将过去的以本章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将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以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以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新法及条例在优惠范围、优惠方式上有,新法及条例在优惠范围、优惠方式上有了较大的调整。有扩大、保留、替代和取消。了较大的调整。有扩大、保留、替代和取消。第五章:源泉扣缴(法第五章:源泉扣缴(法4 4条,条例条,条例6 6条)条)本章是关于预提所得

5、税源泉扣缴方面的规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本章是关于预提所得税源泉扣缴方面的规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法8 8条,条例条,条例1616条)条)本章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作出规定,是反避本章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作出规定,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对

6、成本分摊、预约定价、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税的全面立法,对成本分摊、预约定价、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七章:征收管理(法第七章:征收管理(法8 8条,条例条,条例7 7条)条)本章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特别规定,比如纳税地点、汇本章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特别规定,比如纳税地点、汇总缴纳、纳税年度、纳税方式等问题优先适用本章规定,其次适用总缴纳、纳税年度、纳税方式等问题优先适用本章规定,其次适用征管法的规定。征管法的规定。第八章:附则(法第八章:附则(法4 4条,条

7、例条,条例3 3条)条)本章主要规定了新法实施后的过渡措施、税收协定优先、授权国务本章主要规定了新法实施后的过渡措施、税收协定优先、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废止老法与税法施行时间等内容。院制定实施条例、废止老法与税法施行时间等内容。l主要内容纳税人纳税人税率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 征收管理征收管理 过渡优惠政策过渡优惠政策一、纳税人新法:新法:第一条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

8、业所得税。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不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或者依照外国(地区地区)法法律成立但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实际管理机构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9、场所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

10、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回放: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是具备三个条件: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并要求同是具备三个条件: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户;二独立建立账簿二独立建立账簿;三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三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算盈亏。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依法注册

11、登记来界定纳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或者自负盈亏,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基本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变化:本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企本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关键词:1 1、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基金会、商会、农民

12、专业合作社等)。2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条例第没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条例第二条: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指依照中国指依照中国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法律、行政法规成立法律、行政法规成立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应企业所得税法不适应企业所得

13、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其有可能会成为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其有可能会成为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成为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成为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3 3、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借鉴国际做法,新法采用了借鉴国际做法,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登记注册地标准准”和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相

14、结合的办法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这一划分,改变了原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这一划分,改变了原外资所得税的规定资所得税的规定4 4、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条

15、例第四条:。条例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实质性一是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董事会和决策会议召集地(夏威夷、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董事会和决策会议召

16、集地(夏威夷、视频会议)、视频会议)、“最密切联系地最密切联系地”;”;二是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二是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构。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制;三是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三是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财产等。5 5、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条例第五条:“111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事机构;事机构;事机构;222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

17、的场所;、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333、提供劳务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444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55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

18、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业代理人不需要设立,也不限于机构、场所,既可是中国境

19、内的单(营业代理人不需要设立,也不限于机构、场所,既可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有代理行为,即使没位,也可以是个人,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有代理行为,即使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也认定为代理关系)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也认定为代理关系)6 6、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条例第八条条例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

20、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纳税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

21、外的所得都要纳税;没有实际联系的,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到底什么是到底什么是“实际联系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就属于有种关系,就属于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一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的股权、债权一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如,通过该机构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而取得的。如,通过该机构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息收入,可认定为与该机

22、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红利或利息收入,可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管理和控制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的财产取得的。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可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租金,可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7 7、所得条例第六条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

23、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条例第七条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一一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二二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三三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转让

25、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四四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26、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在地确定;在地确定;在地确定;(五五五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

27、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六六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二、税率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5%25%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20%20%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

28、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下列条件的企业:下列条件的企业: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303030万元,从业人数万元,从业人数万元,从业人数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不超过不超过不超过100100100100人,资产总

29、额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30003000300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303030万元,从业人数万元,从业人数万元,从业人数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不超过不超过不超过808080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10001000100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30、所得,适用税率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20%20%20%。实。实。实。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10%10%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151515的税率征的税率征的税率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收企业所得税。收企业所得税。收企业所得税。条例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3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一一一)产品产品产品产品(服务服务服务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领域规定的范围;领域规定的范围;领域规定的范围;(二二二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比例;比例;比例;(三三三三)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

33、技术产品(服务服务服务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四四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比例;比例;比例;(五五五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应纳税所得额法第五条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34、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扣除额-允许弥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以前年度亏损原公式(内、

35、外资)应纳税所得额原公式(内、外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免税所得变化:变化:1 1、新增了、新增了“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亏损”(原内资第(原内资第4 4条、外资第条、外资第4 4条修改而来),计算过程更准确、完条修改而来),计算过程更准确、完整。整。2 2、计算顺序变动,将、计算顺序变动,将“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放在放在“扣除扣除额额”和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之前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中

36、减除,确中减除,确保税基的准确。原内资将保税基的准确。原内资将“免税所得免税所得”放在最后减,会出现纳税无法放在最后减,会出现纳税无法充分享受优惠。充分享受优惠。例例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100100,免税收入,免税收入2020,扣除项目有二种情况,一种是,扣除项目有二种情况,一种是5050,一种,一种是是9090(不考虑以前年度亏损等因素),计算有二种结果:(不考虑以前年度亏损等因素),计算有二种结果:100-50-100-50-20=30;100-90-10=020=30;100-90-10=0(有(有1010没有享受)没有享受)提示:1 1、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条例第九条:条例第九条:

37、“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

38、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 2、重组清算:资产净值、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重组清算:资产净值、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条例第十一条: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

39、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从被清算

40、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产转让所得或者损

41、失。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一)收入法第六条: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收入总额。包括:收入总额。包括: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

42、权益性投资收益;(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五)利息收入;(五)利息收入;(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六)租金收入;(六)租金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九)其他收入。(九)其他收入。(九)其他收入。”主要变化:主要变化:1 1、引进了、引进了”货币收入货币收入”和和“非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概念。条例第十二条:概

43、念。条例第十二条: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有关权益等。22、新增了:、新增了:“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33、“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分解为“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和和“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关键词:1 1、公允价值:条

44、例第十三条:、公允价值: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入额。入额。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接受捐赠收入也按公允价值计算)接受捐赠收入也按公允价值计算)2 2

45、、权益性投资:条例第十七条:、权益性投资: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四四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资收益,除国务院

46、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明确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税法明确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税法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税法不

47、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和会计的差异之一)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和会计的差异之一)3 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三条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其实这其实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考虑(如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金考虑(如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4 4、不征税

48、收入:新法第、不征税收入:新法第7 7条: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税收入:税收入: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一)财政拨款;(一)财政拨款;(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基金;基金;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国务院规定的其

49、他不征税收入。新创设的一个概念,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新创设的一个概念,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5 5、财政拨款(条例第、财政拨款(条例第2626条):分五大类条):分五大类(1 1)国家直接投资国家直接投资(2 2)投资补助()投资补助(3)3)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税收返还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税收返还(4(4)政府转贷、偿还性补助()政府转贷、偿还性补助(5 5)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他用途的拨款。第(其他用途的拨款。第(1 1)、()、(2 2)作企业的资本公积或

50、实)作企业的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不征税,第(收资本不征税,第(3 3)、()、(4 4)、()、(5 5)在会计核算中计)在会计核算中计入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除出口退税外,应征收所得税。,除出口退税外,应征收所得税。温馨提示:视同销售政策的变化(缩小了范围):对于货物视同销售政策的变化(缩小了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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