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户口管理规定试行办法7814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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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常住住户口登记记管理规定定(试行)第一章 总总则第二章章 立户、分分户第三章章 户口申报报第一一节 出生申报报第二二节 收养申报报第三三节 恢复申报报第四四节 其他情形形申报第五节 申报项目目登记第四章 户口注销销第一一节 死亡注销销第二二节 入伍注销销第三三节 出国(境境)定居注注销第第四节 其他第五章章 户口迁移移第一一节 市内迁移移第二二节 市外迁入入第三三节 迁出市外外第四四节 大学生户户口迁移第六章章 户口登记记项目信息息变更更正正第七七章 户口证件件管理第八章 户口档案案管理和信信息查询第九章章 办理程序序及时限第十章章 责任第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条 为规范全

2、全省常住户户口登记管管理工作,保保障公民合合法权益,维维护社会秩秩序,根据据有关法律律、法规及及其他相关关规定,结结合本省实实际,制定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第四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

3、印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第六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户口协管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

4、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第二章 立立户、分户户第九条条 本规定所所称户包括括家庭户、集集体户。集集体户包括括单位集体体户、学生生集体户、人人才流动服服务中心集集体户、社社区集体户户。第第十条 户口登记记以户为单单位。共同同居住生活活在同一住住所的常住住人口,立立为一户。第十一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

5、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单

6、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二)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三)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四)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第

7、十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第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二)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三)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第十九条 本省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8、,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省辖市设立的区,原则上不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省辖市市区、县(市)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三)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一)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

9、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第二十二条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第三章 户户口申报第一节节 出生申报报第二十十三条 婴儿(包包括超计划划生育、非非婚生育的的婴儿)出出生后一个个月内,由由婴儿监护护人或者户户主向婴儿儿父亲或者者母亲常住住户口所在在地公安派派出所申报报出生登记记,并提交交以下材料料:(一一)出生医医学证明;(二二)父母双双方居民户户口簿、居居民身份证证;(三三)父母结结婚证(非非婚生的除除外)

10、。无出生生医学证明明的,当事事人应当向向卫生行政政部门申请请补发。出生医医学证明存存有可疑情情况的,公公安派出所所应当予以以扣留,并并联系当地地卫生行政政部门作进进一步核查查、鉴别。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申报登记,发现超计划生育情形的,应当将超计划生育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第二十五条 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

11、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第二十七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

12、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父母结婚证。国外或者

13、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第二十九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第二节 收收养申报第三十十条 公民个人人收养、且且未办理出出生登记的的婴儿,收收养人可以以凭本人居居民户口簿簿、居民身身份证和民民政部门出出具的收养养登记证,向向收养人常常住户口所所在地公安安机关申报报户口登记记。第第三十一条条 社会福利利机构收养养的查找不不到生父母母

14、的弃婴、儿儿童,由该该机构持婴婴儿、儿童童基本情况况证明及收收养社会福福利机构资资格证明,向向该机构集集体户口所所在地公安安机关申报报出生登记记。第第三十二条条 19999年4月1日收养养法修改改决定施行行前,公民民私自收养养未办理出出生登记的的子女的,收收养人可以以凭本人居居民户口簿簿、居民身身份证和收收养公证书书,向收养养人常住户户口所在地地公安派出出所申报户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第三十三条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

15、)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第三节 恢恢复申报第三十十四条 军人退伍伍、复员、转转业的,凭凭县级以上上安置部门门或者兵役役机关开具具的介绍信信、居民身身份证(未未办理居民民身份证的的,提交军军人公民身身份号码登登记表)和和入伍前户户口所在地地公安派出出所户口注注销证明,向向安置地公公安派出所所申报恢复复户口。被部队队开除军籍籍或者除名名的,凭部部队有关文文件向原户户口注销地地公安派出出所申报户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址变迁的,向向现家庭所所在地公安

16、安机关申报报恢复户口口,并提交交入伍前户户口所在地地公安派出出所户口注注销证明。第三十五条 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三)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第三十六条 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

17、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并报恢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第三十七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恢复申报中发现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恢复户口。第四节 其其他情形申申报第三十九

18、条条 获准回内内地定居的的港澳居民民,应当由由本人持省省级以上公公安机关出出入境管理理部门批准准的相关证证明,向定定居地公安安机关申报报户口登记记。第第四十条 获准定居居大陆的台台湾居民,应应当在批准准定居通知知书规定的的时限内,由由本人持批批准定居通通知书和台台湾居民定定居证,向向定居地公公安机关申申报户口登登记。超过过规定时限限的,不予予办理申报报户口登记记手续。第四十十一条 获准回国国定居的华华侨,应当当由本人持持华侨回国国定居证及及其回国使使用的护照照等合法有有效身份证证件,向定定居地公安安机关申报报户口登记记。第第四十二条条 获准取得得中国国籍籍的公民,应应当由本人人持批准入入籍证明

19、,向向合法固定定住所所在在地公安机机关申报户户口登记。第五节 申申报项目登登记第四十十三条 申报户口口登记的姓姓名,姓氏氏可以随父父姓或者随随母姓,且且应当使用用规范汉字字和少数民民族文字,不不得使用或或者含有下下列文字、字字母、数字字、符号:(一一)已简化化的繁体字字;(二二)已淘汰汰的异体字字,但姓氏氏中的异体体字除外;(三三)自造字字;(四四)外国文文字;(五)汉汉语拼音字字母;(六)阿阿拉伯数字字;(七七)符号;(八八)其他超超出规范的的汉字和少少数民族文文字范围以以外的字样样。第第四十四条条 申报户口口登记的曾曾用名,应应当填写公公民曾经在在公安派出出所登记并并正式使用用过的姓名名。

20、第第四十五条条 申报户口口登记的民民族,应当当依据父亲亲或者母亲亲的民族成成份确定,所所登记的民民族应当是是国家正式式认定的民民族族称。第四十六条 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江苏省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南京市可不冠以省的名称;省辖市所辖的县级市,填写时略去地级市名称,直接填写为江苏省(县级)市;未被赋予单独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得作为行政区划

21、名称填写,但具有户口管理权,已经公安部批准制作居民身份证印章版,且独立签发、管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除外。标准地名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区名称。门(楼)详址城镇填写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农村填写基本格式为:组(社、自然村)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填写相同。城镇集体户口居民住址填写参照上述格式填写,不得以单位名称填写。第四十七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一般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

22、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或者母亲籍贯确定。弃婴如果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第四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当场要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第四章 户户口注销第第一节 死亡注销销第四十十九条 公民自然然死亡的,应应当在一个个月以内,由由户主、亲亲属或者社社区、村(居居)委会持持死亡证明明、死亡公公民居民户户口簿和居居民身份证证,向死亡亡公民户口口所在地公公安派出所所申报死亡亡登记,注注销户口。第五十条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

23、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二)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四)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第五十一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第五十二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

24、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第五十三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第五十四条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第五十五条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暂住

25、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在外县(市)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本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证明后,应当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注销户口。第二节 入入伍注销第五十十七条 被批准服服现役的应应征公民在在入伍前,应应当由本人人或者亲属属持应征公公民入伍通通知书,向向户口所在在地公安派派出所注销销户口。第五十十八条 被批准服服现役的应应征公民未

26、未按规定注注销户口的的,公安派派出所依据据人民武装装部门提供供的应征公公民入伍人人员名单,经经告知应征征公民入伍伍人员直系系亲属后,可可以直接注注销其户口口。公公安机关发发现服现役役公民未注注销户口的的,经调查查核实后并并告知应征征公民入伍伍人员直系系亲属后,可可以直接注注销其户口口。第三节 出出国(境)定定居注销第五十十九条 经批准前前往香港、澳澳门定居的的,由本人人持省公安安厅出入境境管理部门门签发的内内地居民前前往香港或或者澳门定定居批准通通知书注销销户口。通通过因私渠渠道在香港港就业、就就学居住满满七年,并并获得香港港永久性居居留权的,凭凭省辖市公公安机关出出入境管理理部门出具具的出境

27、定定居注销户户口通知书书注销户口口。已已在境外定定居但未按按规定申报报注销户口口的,经县县级以上公公安机关出出入境管理理部门确认认,户口所所在地公安安派出所应应当注销其其户口。第第六十条 前往台湾湾定居的,由由本人持省省辖市公安安机关出入入境管理部部门签发的的批准赴台台定居注销销户口通知知书注销户户口。第六十一一条 已加入外外国国籍或或者出国定定居的,应应当由本人人持居民户户口簿、居居民身份证证和护照等等合法有效效身份证件件,向户口口所在地公公安机关申申报注销户户口。已加入外外国国籍或或者确属华华侨身份但但未按规定定申报注销销户口的,经经县级以上上公安机关关出入境管管理部门确确认,户口口所在地

28、公公安派出所所应当注销销其户口。第四节 其其他第六十十二条 经确认属属于户口注注销情形的的,应当在在当事人常常住人口登登记表等簿簿册上登记记注销原因因,并在人人口信息管管理系统中中注销户口口信息。第第六十三条条 公安机关关发现公民民有两个以以上常住户户口的,户户口所在地地县级公安安机关治安安(户政)管管理部门应应当组织调调查核实,并并按规定注注销非法或或者错误登登记的户口口。第第六十四条条 对因入伍伍注销户口口的,公安安机关应当当收回其居居民户口簿簿内页,已已办理居民民身份证的的,不再收收回其居民民身份证。对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第五章 户户

29、口迁移第六十十五条 公民离开开常住户口口登记地到到另一地经经常居住的的,本人或或者户主应应当向实际际长期居住住地公安机机关申报户户口迁移。第六十六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户口迁移分为市内迁移、市外迁入、迁出市外和大学生户口迁移四种情形。市内迁移是指在省辖市市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市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省辖市市区或者县(市、区)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迁出市外是指公民户口从省辖市市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

30、迁出的户口登记。大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入学、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登记。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第六十九条 户口

31、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办理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第七十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第一节 市市内迁移第七十十一条 夫妻双方方及未成年年子女常住住户口落在在同一家庭庭户的,夫夫妻双方及及未成年子子女常住户户口不得单单

32、独迁移。第七十二条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第七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二)投靠配偶的;(三)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四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五条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

33、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四)家庭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

34、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第七十七条 有条件地区应当推行市内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实行市内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第二节 市市外迁入第七十十八条 公民因亲亲属投靠、工工作调动、人人才引进、购购房落户、投投资纳税等等原因申报报市外迁入入的,应当当符

35、合迁入入地户口准准入条件。第七十九条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二)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三)投靠配偶的。属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子女与父母相互间投靠的户口准入条件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执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十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二)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36、(三)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一条 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二条 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二)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三条 公民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7、的验资报告;(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四条 公民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税务部门完税凭证;(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五条 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二)军官证;(三)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结婚证;(五)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十六条 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

38、规定第七十三条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件;(二)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按本规定第七十九条或者第八十二条办理。第三节 迁迁出市外第八十七条条 迁出地公公安派出所所应当凭迁迁入地公安安机关签发发的户口准准迁证,按按照户口准准迁证填写写内容,办办理相应人人员户口迁迁移证。第第八十八条条 迁出地公公安派出所所办理户口口迁移证过过程中,应应当识别户户

39、口准迁证证真伪、核核对公民身身份信息,注注销其人口口信息管理理系统中的的户口信息息,并收缴缴居民户口口簿或者迁迁出人户口口簿内页。第四节 大学生户口迁移第八十九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第九十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40、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第九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九十三条 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

41、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九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第九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省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毕业证书;(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三)户口迁移证。第九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改派、取得与现工作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符合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的,按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九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

42、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第九十八条 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第六章 户户口登记项项目信息变变更更正第九十十九条 公安机关关对公民变变更更正户户口登记项项目信息的的申请,应应当进行调调查核实,情情况属实的的,予以变变更更正。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的;(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四)原户主户口

43、迁出的;(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六)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七)其其他特殊原原因应当变变更户主的的。单位集集体户申请请变更户主主的,应当当由该单位位向公安派派出所提出出书面申请请。第第一百零一一条 公民申请请家庭户变变更户主的的,需提交交以下材料料:(一一)居民户户口簿;(二)新新户主居民民身份证;(三三)户内成成年人及房房屋产权人人协商一致致的书面意意见。第一百零零二条 公民申请请变更姓名名,属未成成年人的,应应当经未成成年人父母母双方或者者监护人协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以上未成年年人变更姓姓名的,还还应当征得得其本人同同

44、意。第一百零零三条 对父母一一方亡故、另另一方再婚婚的未成年年人姓名变变更,按以以下情形办办理:(一)以以本人的劳劳动收入为为主要生活活来源的十十六周岁以以上未满十十八周岁的的未成年人人,自主决决定本人姓姓名的变更更;其父亲亲和继母,或或者母亲和和继父申请请变更其姓姓名的,必必须征得其其本人同意意;(二二)十周岁岁以上的未未成年人父父亲和继母母,或者母母亲和继父父经协商同同意,申请请变更该未未成年人姓姓名的,应应当征得其其本人同意意;(三三)不满十十周岁的未未成年人姓姓名的变更更,由其父父亲和继母母,或者母母亲和继父父协商一致致后决定。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一)因

45、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四)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第一百零七条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第一百零八条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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