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1]259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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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总则: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第一章 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4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4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4二、收养协议是是合同法上的的“合同吗?4谈合同法的适适用范围4三、粮食购销案案5论合同的相对对性原理5四、郭某诉村委委会侵犯优先先购买权案5论诚实信用原原则5五、当事人合意意与法律、法法规的较量6谈合法原则6第二章 合同同订立法律实实训7一、合同的登记记7略谈合同成立立7二、确认书的性性质7论确认书和合合同成立的关关系7三、刘某与商某某买卖合同纠纠纷案8略谈交叉要约约8四、书面形式对对合同法律效效力的影响8浅析事实合同同8五、胜利河沙厂厂诉五通基建建工程公司购购销

2、合同纠纷纷案9论要约与要约约邀请的区分分9六、李珉诉朱晋晋华、李绍华华悬赏广告酬酬金纠纷上诉诉案9论悬赏广告9七、王某等诉房房地产公司提提供巴士服务务纠纷案10浅析商业广告告的性质10八、甲公司诉某某仪表厂招标标投标纠纷案案10浅析招标投标标10九、渔业公司诉诉食品公司买买卖合同纠纷纷案11浅析预约合同同11十、肖某诉彩色色扩印服务部部丢失交付冲冲印的结婚照照胶卷赔偿纠纠纷案12论格式条款和和免责条款12十一、吉榕诉华华渝宾馆赔偿偿损失纠纷案案12关于格式条款款的解释12十二、合同义务务的扩张13论缔约过失责责任13第三章 合同同效力法律实实训13一、商贸公司诉诉农业生产资资料综合门市市部钢材

3、购销销合同纠纷案案13论企业法人超超越经营范围围订立合同的的效力13二、耕牛案114浅析附条件的的合同和无权权处分14三、西服案114论无权代理人人订立合同的的效力14四、信用社诉商商场抵押合同同纠纷案15-论表见代理和和代表行为15五、摄影器材索索赔案16-论因欺诈而订订立合同的效效力16六、大华商厦诉诉吉祥服装厂厂解除合同、赔赔偿损失案16论因重大误解解订立合同的的效力16七、杨树清诉周周某互易合同同纠纷案17论乘人之危订订立的合同的的效力17八、符少荣诉廖廖志强索要欠欠款案17浅析赌债的效效力17九、王某诉铸造造厂买卖合同同纠纷案17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的强强制性规定的的含义17第四章

4、合同同履行法律实实训18一、李某诉食品品公司承包合合同案18论附随义务18二、武汉市煤气气公司诉重庆庆检测仪表厂厂煤气装配线线技术转让合合同、煤气表表散件购销合合同纠纷案18论情势变更原原则(制度)18三、买卖柑橘合合同纠纷案20谈履行内容的的确定20四、辣椒买卖合合同纠纷案20债务人提前履履行合同的法法律后果20五、王某诉搬家家公司损害赔赔偿案20浅析债务履行行辅助人的责责任20六、贸易公司买买卖钢材合同同纠纷案21浅析债务转让让与第三人代代为履行的区区别21七、房屋买卖合合同纠纷案22谈同时履行抗抗辩权22八、喜雨有限公公司诉东南经经济开发公司司违约索赔案案22浅析后履行抗抗辩权22九、承

5、揽合同纠纠纷案23浅析不安抗辩辩权23十、催款纠纷案案23论代位权223十一、分家析产产,逃避债务务案24关于撤销权24第五章 合同同变更和转让让法律实训24一、工商银行诉诉钟表公司、创创业公司、德德信公司贷款款纠纷案24论合同的变更更及其效力24二、贸易公司诉诉商贸公司、服服装厂购销合合同纠纷案25略谈债权转让让及其效力25三、欠款纠纷案案25一浅析债务承担担的效力25四、永安工商行行催还欠款纠纠纷案26论债权债务的的概括移转26第六章 合合同权利义务务终止法律实实训27一、不可抗力导导致无法实现现合同目的,可可否解除合同同?27略谈不可抗力力与合同解除除27二、烟花购销合合同纠纷案27浅析

6、履行迟延延和合同解除除27三、李某诉王某某归还房屋案案28浅析约定解除除及买卖不破破租赁28四、胡君富诉朱朱雨田加工承承揽合同纠纷纷案29论合同解除的的法律后果29五、辛某诉周某某承担担保责责任案30略谈代物清偿偿30六、货款抵扣违违约金纠纷案案30谈抵销300七、田某申请债债务提存案31浅析提存331八、股东诉讼请请求确认免除除行为无效案案32略谈免除332第七章 违约约责任法律实实训32一、第三入行为为导致违约纠纠纷案32谈违约责任的的相对性32二、化工公司诉诉运输公司承承运合同纠纷纷案33浅析第三人侵侵害债权33三、外贸公司诉诉饲料公司购购销合同纠纷纷案33论预期违约制制度33四、贸易公

7、司诉诉纺织厂购销销棉布合同纠纠纷案34浅谈默示违约约34五、农工商总公公司诉经贸公公司购销合同同纠纷案34略谈效率违约约、实际履行行以及违约金金34六、皇台酒厂诉诉房管处商品品房买卖合同同案35论双方违约35七、振华公司诉诉美国联合包包裹运送服务务公司国际航航空运输合同同案35完全赔偿和可可预见原则35八、村民诉石巷巷供销社石膏膏买卖合同纠纠纷案36论减轻损失原原则36九、董景春诉经经销公司损害害赔偿案37浅析过失相抵抵37十、齐龙服装厂厂诉齐齐哈尔尔火车站货物物运输合同案案37浅析损益相抵抵37十一、建筑工程程队诉水泥厂厂买卖合同案案38浅析损害赔偿偿与违约金38十二、木船加工工协议纠纷案案

8、38浅析定金的效效力38十三、贸易公司司诉土产品公公司土豆购销销合同纠纷案案39论定金和预付付款的区别39十四、钢铁厂诉诉煤矿要求双双倍返还定金金并交付违约约金案39论定金与违约约金39十五、体育报社社诉广告公司司出版合同纠纠纷案40论不可抗力力与商业风险险40十六、田某诉酒酒店损害赔偿偿案40谈侵权责任与与违约责任的的区别40十七、严艳诉雪雪绒花美容店店美容协议纠纠纷案41违约责任和侵侵权责任的竞竞合41第八章 合同同解释法律实实训41一、某股份有限限公司诉某拍拍卖行拍卖纠纠纷案41试论合同解释释(一)41二、村民建造房房屋纠纷案42试论合同解释释(二)42第一章 合同同及合同法总总论法律实

9、训训一、个体工商户户诉工商局违违约案 略谈谈合同的概念念和特征 【案情情简介】 19999年,经某某市工商局同同意,2000户个体户到到该局投资兴兴建的轻工业业批发市场设设摊经营,工工商局为他们们颁发了临时时营业执照和和摊位证,并并分别收取了了三年管理费费和摊位费。工工商局收取的的摊位费主要要用于市场建建设及偿还兴兴建该批发市市场时的贷款款。20000年1月,工工商局根据有有关部门疏通通轻工业批发发市场消防通通道的要求,将将该200户户个体户的摊摊位移至该批批发市场后面面的露天地,同同年9月又移移至不属于工工商局所有的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摊位移动均未未征求2000户个体户的的意见,为此此,

10、双方发生生纠纷。2000户个体户户诉至法院请请求工商局返返还摊位费,赔赔偿营业损失失。工商局则则认为其与2200户个体体户之间是行行政管理关系系,收取的摊摊位费属于行行政收费,法法院不应作为为民事案件受受理。 【法律律问题】 本案的的关键问题在在于正确认识识合同的概念念和特征,区区分行政管理理关系和民事事合同关系。 【法理理和法律分析析】 根据合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合合同具有以下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合同是一种民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通则第544条规定:“民民事法律行为为是公民或者者法人设立、变变更、终止民民事权利和民民事义务的合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律行为,在主主体方面要求求有两个以

11、上上的当事人,在在意思表示方方面要求当事事人的意思表表示一致。 其次,合合同以设立、变变更、终止民民事权利义务务为目的。所所谓设立,是是指当事人订订立合同以形形成某种法律律关系;所谓谓变更,是指指当事人协商商一致以使原原有的合同关关系在内容上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是指当事人协协商一致以消消灭原法律关关系。 再次,合合同当事人法法律地位平等等。这是理解解本案的关键键,也是合同同关系与以命命令服从为特特征的行政关关系的根本区区别。具体到本案而言言,应当明确确的是,工商商局对于批发发市场具有双双重身份,既既是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又又是该市场的的投资开办主主体。作为工工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工商商局对该

12、批发发市场进行的的市场监督等等行政执法行行为不受合同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发市场的投资资开办主体,工工商局则成为为民事主体,它它与其他民事事主体在法律律地位上是平平等的,其收收取摊位费的的行为是民事事行为,而不不是行政法上上的行政行为为,因而应受受到民事法律律的调整。故故法院作为民民事案件对此此进行了审理理。 二、收养协议是是合同法上的的“合同吗吗? 谈合合同法的适用用范围 【案情情简介】 20000年10月月,原告与被被告达成协议议,由被告收收养原告7岁岁的孩子,原原告同时向被被告一次性支支付5万元作作为被收养人人的生活补助助。合同中还还约定,任何何一方违反约约定,应当承承担违约责任任。随后

13、双方方在当地民政政部门办理了了登记手续。一一年后小孩上上学,在校期期间经常与同同学打架,被被告遂以该孩孩子太顽皮为为由提出解除除收养协议。原原告起先拒不不接受,后因因考虑孩子已已无法与被告告共同生活,故故同意解除收收养协议,但但要求被告退退还5万元生生活补助,并并承担违约责责任。被告则则不同意退还还5万元人民民币,也不同同意承担违约约责任。 【法律律问题】 本案的的焦点问题在在于原告是否否可以向被告告要求其承担担违约责任,与与之问题密切切相关的即是是合同法的适适用范围问题题。 【法理理和法律分析析】 本案是是一个有关收收养关系的纠纠纷。所谓收收养,是指公公民(自然人人)领养他人人的子女为自自己

14、的子女,依依法创设拟制制血亲关系的的民事法律行行为。我国法法律对收养规规定了一定的的条件,就本本案而言,被被收养人、收收养人以及送送养人都符合合有关法定条条件,而且该该收养协议也也在当地民政政部门办理了了登记手续。 根据我我国收养法法第15条条的规定,收收养关系当事事人愿意订立立收养协议的的,可以订立立收养协议。由由此可见,收收养协议一旦旦合法成立,应应当受到法律律保护。但是是,根据我国国合同法第第2条第2款款的规定,婚婚姻、收养、监监护等有关身身份关系的协协议,适用其其他法律的规规定。收养协协议并不能适适用我国合同同法的相关规规定。因此,尽尽管原告与被被告之间就违违约责任达成成了协议,但但原

15、告不得基基于该协议要要求被告承担担违约责任。因因为合同法并并不对该协议议的违反提供供救济,所以以当事人在合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违违反约定,应应当承担违约约责任”的规一定并并不生效。 根据收收养法第226条,收养养人在被收养养人成年以前前,不得解除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据此,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关于本案中5万万元的生活补补助是否应当当返还的问题题,由于“55万元”的性性质是被收养养人的生活补补助,因此,不不宜将其认定定为收养的报报酬,在性质质上应当视为为对被收养人人的一种赠与与。由于赠与与的财产已经经交付,应当当认为该赠

16、与与已经生效。被被告在此案中中,只是作为为被收养人的的监护人保有有被收养人的的财产。因此此,在被告与与原告协议解解除收养关系系后,应当将将被收养人的的财产返还给给原告(被收收养人新的监监护人)。三、粮食购销案案 论合合同的相对性性原理【案情简介】 甲公司司与乙公司订订立一项粮食食购销合同,合合同的附则约约定“有关交交货事宜由丙丙公司出面协协调解决”。该合同第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某粮库交货。后后来,甲公司司因嫌交货地地点及交货时时间不合适,便便找到丙公司司,要求变更更时间和地点点。丙公司即即与甲公司达达成一份补充充协议,协议议中将交货地地点由天津变变更为石家庄庄,将交货时时间由20006年12

17、月变变更为20006年10月。补补充协议订立立后,甲公司司将该协议送送交给乙公司司,要求乙公公司于20006年10月将将货物发往石石家庄某粮库库。乙公司收收到该协议以以后,提出因因交货时间提提前而无法准准备货源,并并提出交货地地点变更,使使其费用增加加。甲公司必必须为此提供供补偿。双方方不能达成协协议,甲公司司便以乙公司司构成违约为为由,向法院院提起诉讼。 【法律律问题】本案主要涉及合合同的相对性性问题。 【法理和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合合同是平等主主体的自然人人、法人或其其他组织之间间设立、变更更、终止民事事权利义务关关系的协议。所所以,合同关关系一般只在在特定的当事事人

18、之间发生生效力。因此此,在本案中中首先要明确确买卖合同的的当事人是甲甲公司与乙公公司,而丙公公司只是合同同关系以外的的第三人。 在本案案中,丙公司司虽然与甲公公司订立了补补充协议,但但是该协议对对乙公司产生生约束力的前前提是丙公司司拥有乙公司司的有效授权权,否则该补补充协议仅在在丙公司和甲甲公司之间发发生效力,对对乙公司不具具有任何拘束束力。因此,本本案处理的焦焦点就在于合合同附则中约约定的“有关交货事事宜由丙公司司出面协调解解决”是否意味着着丙公司具有有有效授权,从从而使补充协协议在甲公司司与乙公司之之间发生效力力。 但是,在在本案中丙公公司实际上并并未取得授权权。其原因在在于:第一,合合同

19、的附则约约定的“有关交货事事宜由丙公司司出面协调解解决”,此处只是是约定由丙协协调解决有关关交货事宜,协协调的含义主主要是指作为为中介人或者者斡旋人,召召集合同双方方协商解决有有关问题,而而不能认为其其本身包含某某种授权的意意思(只有协调的的权利而没有有决定的权利利)。也就是是说,双方并并没有授权丙丙公司可以出出面代理任何何一家订立任任何合同。第第二,如果把把协调理解为为包含了双方方的授权,这这就意味着丙丙公司可以代代理双方来订订立合同,显显然构成了双双方代理,不不符合代理的的基本规则,此此种代理行为为应当被认定定无效。第三三,本案中丙丙公司与甲公公司达成的补补充协议涉及及对交货时间间和地点的

20、变变更问题,这这些都是买卖卖合同的重要要条款,它不不仅影响履行行费用的增加加,而且关系系因时间提前前是否能够履履行的问题,由由于对履行时时间和地点涉涉及合同的主主要条款,由由此决定了对对履行时间和和地点的变更更必须要取得得乙公司的明明确同意。从从本案中看,乙乙公司显然没没有对丙公司司作出上述授授权,所以不不能认为丙公公司有权代理理乙公司订立立上述补充协协议。因此,由于丙公公司并没有获获得乙的授权权,所以无权权代理乙变更更合同。甲公公司以其与丙丙公司签订的的补充合同要要求乙公司承承担违约责任任的请求不能能成立。 四、郭某诉村委委会侵犯优先先购买权案 论诚诚实信用原则则 【案情情简介】 20007

21、年10月月2日,原告告郭某与被告告某村委会签签订了一份房房屋租赁合同同,合同约定定:房屋租赁赁期限5年,根根据形势变化化随时变更;年租金1 500元,村村里将13千千瓦用电权借借给郭某使用用。20088年7月初,郭郭某因租赁的的房屋年久失失修,加之遭遭受水灾,屋屋顶漏雨,间间墙倒塌,村村里又无力维维修,故提议议出卖。村委委会经研究同同意将租赁房房屋卖给郭某某,双方协商商价格为3万万元,但郭某某表示征求家家中意见后再再定。郭某征征求家中意见见后,口头表表示价钱太贵贵不买。此后后,张某提出出购买此房,村村长托人询问问郭某是否购购买,否则就就要卖与他人人,郭某仍表表示不买。村村委会便与张张某达成协议

22、议,将此房以以32万元元的价格(包包括1722千瓦用电权权)卖给张某某,张某预付付了定金1万万元。但因郭郭某租赁房屋屋未到期,郭郭某提出继续续使用房屋,并并不同意归还还13千瓦的的用电权。村村委会经研究究决定,以228万元的的价格将此房房卖给张某,用用电权由原定定172千千瓦变为42千瓦,张张某必须允许许郭某租用房房屋到合同期期满,房屋的的所有权归张张某。20008年9月2日日,村委会和和张某办理产产权转移手续续时,郭某也也未提出异议议。房屋产权权转移后,张张某维修了房房屋。20008年9月211日,张某与与郭某达成协协议,郭某迁迁出承租的房房屋,张某向向其支付损失失费2 0000元。村委会会

23、也退给郭某某预交的承租租费3 0000元。事后后,郭某以村村委会将争议痨屋租给他,却却于2008年8月未经经其同意而维维修了房屋,并并将争议房屋屋出卖给张某某,其是承租租人,应享有有优先购买权权为理由,向向某市人民法法院起诉,请请求将争议房房屋优先卖给给他。村委会会答辩称:郭郭某提出购买买争议房屋以以后,双方议议定价格为33万元,但事事后郭某表示示不买,才以以32万元元之价卖给张张某。后因与与郭某的合同同未到期,郭郭某不同意迁迁出,村委会会才以288万元之价将将房屋卖给张张某,并允许许郭某使用房房屋到合同期期满。在买卖卖成交及产权权转移过程中中,郭某均表表示不买,且且村委会多次次征求过意见见,

24、郭某均表表示不买。故故郭某现提出出房屋优先购购买权没有道道理,不应支支持。 法院经经审理查明,认认定上述事实实属实。 【法律律问题】 对于本本案可从不同同角度进行法法律分析,在在此结合此案案说明合同法法上的诚实信信用原则。在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合同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合同法的指导原则。 【法理理和法律分析析】对于本案,虽然然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关关于贯彻执行行(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法通则)若干问题题的意见(试试行)第1118条规定定,出租人出出卖出租房屋屋,应提前33个月通知承承租人。承租租人在同等条条件下,享有有优先购买权权;出租人未未按此规定出出卖房屋

25、的,承承租人可以请请求人民法院院宣告该房屋屋买卖无效,原原告对被告出出卖的出租房房屋享有优先先购买权。但但是,从案情情看,在被告告向原告两次次作出卖房提提议时。原告告均作出了否否定的意思表表示。至于卖卖与张某的价价格低于原先先与原告商议议的3万元,是因因为张某得到到的用电权较较少。在被告告与张某办理理产权转移手手续时,原告告也未提出异异议。而且原原告还从张某某处得到了补补偿,从被告告处取回了预预付租费,因因此原告的行行为表明其已已放弃了作为为承租人而享享有的优先购购买权。在张张某已经取得得房屋所有权权并对房屋进进行了维修以以后,原告又又对其所有权权提出异议,要要求被告将房房屋卖给他,明明显违背

26、了诚诚实信用原则则,原告的请请求不应予以以支持。 五、当事人合意意与法律、法法规的较量 谈合合法原则 【案情情简介】 20008年6月,天天津某区居民民王某经朋友友赵某介绍,与与李某达成房房屋租赁合同同。合同约定定,王某将其其面积为600平方米的临临街房屋一间间租给李某开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 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李某皆置之不理,2009年3月,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27、。法院审理中查明,王某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赵某询问问过李某的情情况,王某亦亦亲自问过李李某租房的目目的。李某告告诉他:麻将将大家都玩厌厌了,游戏机机还较新奇,这这个游戏厅就就是给大家一一个寻刺激的的地方。王某某为了避免自自己承担责任任,遂要求在在合同中规定定开办游戏厅厅的一切责任任由李某承担担,与王某无无关。 【法律律问题】 本案主主要涉及当事事人的合意是是否不受限制制,即当事人人的意思表示示能否排除法法律的强行性性规定。实质质上是合同自自由的限制问问题。 【法理理和法律分析析】本案的关键在于于认定当事人人王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屋租赁合同是是否有效。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民民事活动应当当尊

28、重社会公公德,不得损损害社会公共共利益,破坏坏国家经济计计划,扰乱社社会经济秩序序。民法通通则第588条规定:违违反法律或者者社会公共利利益的民事行行为为无效的的民事行为。这这里的违反社社会公共利益益,是指民事事行为在目的的或者效果上上有违反社会会一般道德风风尚,有害于于国家、社会会、他人利益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而言言,应该看到到,当事人李李某寻租房屋屋的目的,名名为开办游戏戏厅,实为借借游戏厅办赌赌场寻求暴利利。房屋出租租人王某对李李某的这一目目的也是明知知的,正因为为是明知,又又怕牵连到自自己,所以王王某才要求在在合同中写明明“开办游戏厅厅的一切责任任由李某承担担,与王某无无关”的条件。因

29、因此,双方订订立房屋租赁赁合同的目的的,是为赌博博活动提供场场所。这明显显属于合同的的目的违反社社会公共利益益,根据民民法通则第第58条第11款第5项的的规定,由于于当事人之间间签订的租赁赁合同违反社社会公共利益益,应当认定定为无效合同同。合同无效效的法律后果果是:李某应应向王某返还还房屋,但王王某无权向李李某要求延付付的租金,对对于王某已取取得的租金,应应当收归国有有(另外,王王某借游戏厅厅办赌场,李李某为赌博活活动提供场所所,也违反了了治安管理理处罚法,应应受到相应的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 合同同订立法律实实训一、合同的登记记 略谈谈合同成立 【案情情简介】 20007年10月月25日,孙

30、孙某向某市房房地产开发公公司购买一套套三居室的住住宅,双方在在签订的买卖卖合同中约定定:房地产开开发公司应当当在2008年8月1日日前将房屋交交付孙某使用用,孙某在合合同签订后110天内交付付1万元定金金;房款共330万元,孙孙某应当分期期支付,于22007年110月30日日前支付第一一笔款项100万元,第二二笔10万元元于2008年3月1日日交付,其余余10万元于于办理房地产产过户手续后后立即一次性性付清。双方方在签订合同同后,未办理理预售合同登登记手续。合合同签订后,孙孙某以房价过过高为由拒绝绝支付房款,并并请求归还其其定金。房地地产公司则以以合同已成立立生效为据要要求孙某履行行合同,支付

31、付房款。双方方产生纠纷诉诉至法院。 【法律律问题】 本案主主要涉及对未未办理预售房房屋登记手续续的房屋买卖卖合同是否成成立的问题。 【法理和和法律分析】可以明确的是,孙孙某与房地产产开发公司之之间签订的预预售合同是双双方当事人真真实的意思表表示,预售合合同在双方当当事人间合法法成立。虽然然城市房地地产管理法第第44条第22款规定,商商品房预售人人应当按照国国家有关规定定将预售合同同报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房房产管理部门门和土地管理理部门登记备备案,但是根根据合同法法司法解释(一)第99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预售合同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双方当事

32、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孙某以房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房款的行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其归还定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孙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房款。 二、确认书的性性质 论确确认书和合同同成立的关系系 【案情情简介】 原告某某外贸进出口口公司于19995年8月月5日向被告告某毛纺厂发发出一份传真真,询问被告告是否有17703人字呢呢(一种毛呢呢),如有,希希望被告报价价,原告欲购购买5 0000米。被告告答复:有现现货出售,每每米价格为115元,如欲欲购买,需付付10的预预付款。原告告复函表示同同意购买,但但要求签订合合同书。被告告立即寄去该该厂拟定的合合同文本,原原告在收到文文本后立即在在

33、合同上签字字,并将毛呢呢价格由每米米15元改为为每米14550元,同时时汇去预付款款7 2500元,但在合合同的最后一一款中写明“交交货时间应以以我方确认为为准”。被告收到到该书面合同同后,立即组组织货源,于于10天后备备齐毛呢5 0000米,于是是被告向原告告发函要求发发货。原告提提出因无仓库库存放,要求求被告暂缓发发货。被告再再次去函,如如原告不能立立即收货,该该批货物将另另作处理。原原告复函,希希望推迟1个个月交货。被被告认为时间间太长,遂将将该批货物转转售他人,并并退回了预付付款。原告在在1个月后,得得知该批货物物已转卖他人人,而被告又又不能很快组组织货源,遂遂向法院起诉诉,请求被告告

34、承担违约损损害赔偿责任任。 【法律律问题】 本案的的主要问题是是:第一,如如何认定合同同是否成立;第二,如何何认定“交货货时间应以我我方确认为准准”(以下简称称为“确认条条款”)这一一条款的效力力。 【法理理和法律分析析】 根据原原经济合同同法第9条条的规定,当当事人双方依依法就经济合合同的主要条条款经过协商商一致,经济济合同就成立立。因此,在在本案中,只只要双方当事事人就合同主主要条款达成成合意,合同同就成立。至至于什么是合合同的主要条条款,原经经济合同法第第12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应具备以下主主要条款:一一、标的(指指货物、劳务务、工程项目目等);二、数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或者酬金;四四

35、、履行的期期限、地点和和方式;五、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应当指出,此条文规定的条款并不是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例如,关于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在合同中未作规定,合同仍然成立,违约责任则应适用法定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具体合同应当根据其性质确定其所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 具体到到本案而言,当当事人之间签签订的是买卖卖合同,由于于买卖合同是是当事人约定定一方将财产产移归他方所所有,他方取取得财产权并并支付价金的的协议,因此此,标的与价价金是买卖合合同的基本条条款,至于交交货期限

36、则不不应视为合同同的主要条款款。 从本案案来看,被告告答复原告称称其有现货出出售,每米价价格为15元元,如欲购买买需支付10的预付款,这这实际上是向向原告发出一一份要约。原原告复函表示示同意购买,但但要求签订合合同书,并在在被告寄来的的合同书上签签字,并将毛毛呢价格的每每米15元改改为每米14450元,同同时向被告汇汇去预付款77 250元元,由于原告告更改了被告告所提出的价价款,属于对对合同实质内内容的变更,所所以这些行为为应当视为反反要约。而被被告在收到书书面合同后,没没有作出拒绝绝的表示,而而是立即组织织货源,并在在备齐货物后后向原告发函函要求发货,这这些行为表明明被告已经接接受了原告提

37、提出的反要约约,双方当事事人之间的合合同成立。虽虽然在合同中中没有确定交交货期限,但但是这并非买买卖合同的主主要条款,因因此不影响双双方合同的成成立和生效。 至于“确确认条款”,由由于被告在收收到含有“确确认条款”的的合同书时未未表示拒绝,并并且积极准备备履行合同,这这些行为表明明双方就原告告有权就期限限条款作出确确认的问题达达成了协议。在在本案中,被被告去函要求求交货,原告告复函表示希希望被告推迟迟1个月交货货的行为应当当认为原告就就交货期限向向被告作出了了确认,即被被告应在复函函一个月后向向原告交付货货物。综上所述,被告告应在履行期期到来之际向向原告履行合合同义务,但但其未能即时时履行义务

38、,根根据原经济济合同法第第29条第11款规定:“由由于当事人一一方的过错,造造成经济合同同不能履行或或者不能完全全履行,由有有过错的一方方承担违约责责任。”被告应当承承担违约责任任。 三、刘某与商某某买卖合同纠纠纷案 略谈谈交叉要约 【案情情简介】 刘某系系个体户,经经营日常百货货。19999年11月,刘刘某决定改行行,想要处理理库存存货。商商某得知后,前前去看货,但但当时未与刘刘某达成协议议,而是告诉诉刘某说在其其与妻子商量量后再与刘某某联系。商某某与妻子商议议后,在19999年111月15日向向刘某发函称称:如果所有有货物按批发发价出售,我我们就买,并并要求刘某在在5日内回话话。恰在此时时

39、,刘某也在在11月155日向商某去去信称:“所所有货物按批批发价处理,你你是否购买?请于于15日内答答复。”111月18日刘刘某收到了商商某的信后,认认为已与商某某成交,遂拒拒绝了其他客客户。而商某某在11月118日收到刘刘某的信后,听听说百货生意意现在比较难难做,心生悔悔意,不再想想购买刘某的的货物,于是是商某在111月22日向向刘某发出一一封电报,表表示不买这批批货物了。刘刘某获电,十十分气愤,诉诉诸法院,要要求维护双方方已达成的交交易。 【法律律问题】 此案涉涉及的是交叉叉要约能否直直接成立合同同的问题。 【法理理和法律分析析】根据合同法第第13条的规规定,合同的的成立应当经经过要约人的

40、的要约与承诺诺人的承诺。虽虽然在本案中中,刘某与商商某就同一宗宗百货按批发发价购销的生生意同时相互互致函,且函函的内容一致致,但这只是是双方当事人人之间同时相相互发出内容容相同的要约约(交叉要约约),不能以以此认为合同同当然成立,合合同的成立仍仍然应当经过过受要约人的的承诺。在这这种交叉要约约的情形下,发发出要约的双双方都享有撤撤回要约、撤撤销要约或者者拒绝承诺的的权利。在本本案中,商某某在收到刘某某要约的有效效期内明确表表示拒绝承诺诺,同时自己己的要约由于于承诺期限届届满,刘某未未作出承诺而而失效,因此此双方的要约约都已失效,不不再具有法律律约束力,双双方的合同没没有成立。因因此,刘某诉诉讼

41、的理由不不能成立,商商某依法不应应承担违约责责任。 四、书面形式对对合同法律效效力的影响 浅析析事实合同 【案情简介介】2008年5月月2日,北京京市某公司甲甲与另一公司司乙签订了购购买空调1000台的和同同,约定每台台空调价格为为1 9000:元,于55月4日交货货,合同订立立后,乙公司司当即支付预预付款1900元。甲公公司提供400台空调后,乙乙公司经检验验认为该产品品质量不合格格,要求退货货。甲公司认认为自己不可可能在合同约约定的时间内内向乙公司提提供合同约定定的空调,于于是建议由丙丙公司供货,货货款由乙公司司向丙公司支支付。双方约约定最后应当当以书面形式式签订合同,但但之后双方并并未签

42、订书面面合同,而是是直接通知内内公司向乙公公司供货。同同年5月6日日,丙公司向向乙公司交付付空调1000台,价款共共计190 000元。但但乙公司仅向向丙公司支付付货款1711 000元元,扣除了已已经向甲公司司支付的19 0000元。丙公公司向法院起起诉,要求乙乙公司支付剩剩余货款,并并支付相应的的利息。 【法律律问题】 本案主主要涉及应当当采用书面形形式的合同,在在没有采用书书面形式时的的法律效力。 【法理理和法律分析析】 根据合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定,当事人订订立合同可以以采取多种形形式,但是当当事人约定采采用书面形式式的应当采用用书面形式。因因此,在本案案中,甲公司司与乙公司在在签订

43、由丙公公司交付货物物的合同时应应当根据约定定采用书面形形式订立合同同。根据合合同法第332条的规定定,该书面合合同应当于双双方在书面合合同上签名或或者盖章时成成立。但是约约定应当采用用书面形式订订立的合同,即即使当事人没没有以书面形形式订立合同同,也不意味味着合同就一一定不能成立立。按照合合同法第336条的规定定,只要实际际上双方已经经成立口头合合同,当事人人一方已经实实际履行了其其主要合同义义务的,即使使当事人约定定应当采用书书面形式订立立合同而没有有采用书面形形式的,也应应当认为合同同已经成立。 本案中中,甲公司与与乙公司之间间所订立的由由第三人丙公公司交付空调调的协议,就就交货的时间间、

44、价格及支支付价款的方方式,都有明明确的约定,可可见双方已经经就合同的内内容达成口头头协议,惟一一不足即是没没有按照约定定签订书面合合同。达成口口头协议后,丙丙公司即向乙乙公司交付了了约定的1000台空调,乙乙公司予以接接收并支付了了90台的货货款。可见双双方当事人已已经履行合同同的主要义务务,只是由于于乙公司已经经向甲公司支支付过10台台空调的预付付款,所以乙乙公司少向丙丙公司支付了了10台空调调的价款,才才产生了争议议。这样依照照合同法第第36条的规规定,甲公司司与乙公司之之间就由丙公公司代为交付付空调的合同同已经有效成成立。由于甲、乙双方方签订的合同同中约定由乙乙公司直接向向丙公司支付付空

45、调的价款款,因此,丙丙公司有权向向乙公司请求求支付剩余价价款及其利息息,而乙公司司有权向甲公公司请求返还还预付款(当当然这与此案案无关)。五、胜利河沙厂厂诉五通基建建工程公司购购销合同纠纷纷案 论要要约与要约邀邀请的区分 【案情简介】1995年6月月,正在兴建建某市C一号号住宅小区的的被告五通基基建工程公司司(以下简称称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河沙供应商白白水河沙厂的的加急电报。该该电报称:因因连降大雨,致致使洪水泛滥滥,运送河沙沙的铁路被洪洪水冲毁,无无法再按时运运送河沙,请请工程公司另另想良策购买买河沙。因正正值施工旺季季工地大量量需要河沙,而而冲毁的铁路路又难以在短短期内通车,工工程公司为不

46、不影响施工进进度,遂向东东乡河沙厂和和原告胜利河河沙厂发出电电报,电报称称:我公司急急需建筑用河河沙200吨吨,如果贵厂厂有河沙,请请于见电报之之日起2日内内电报通知我我公司,我公公司将派技术术员前往验货货并购买。东东乡河沙厂和和胜利河沙厂厂收到电报后后,均向工程程公司拍发了了电报,并向向工程公司提提供了河沙的的型号及价格格,而胜利河河沙厂在拍发发电报的同时时,又通过关关系向铁路车车站报领了车车皮,用火车车将100吨吨河沙运往工工程公司所在在的车站。在在该批河沙到到达工程公司司所在的车站站前,工程公公司已派技术术员丁某到东东乡河沙厂验验货并签订了了购销合同,合合同签订后的的第二天上午午,东乡河沙沙厂和丁某一一起给工程公公司拍电报,称称货已发出。当当天下午,胜胜利河沙厂的的河沙运到,工工程公司告诉诉胜利河沙厂厂,他们已购购买了东乡河河沙厂的河沙沙并已经支付付了货款,因因此,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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