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DOC 15页)2916011955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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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股份有有限公司人人事管理制制度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工之管理,除除法令或公公司另有规规定外,悉悉依本规则则办理之。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称员工系指指经本公司司正式任用用之男女员员工而言,对对试用中之之员工,亦亦准用本规规则。第二章 服服务规则第三条 员工应服从从命令,敬敬业负责,尽尽忠职守,互互相敬重,共共同致力于于善良风俗俗及公共秩秩序之维持持。主管人人员应尊重重所属员工工之人格,致致力于统御御和指导,以以增进其技技能和工作作效率,并并应率先执执行职务。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级员工应遵遵守本公司司一切法令令规章,并并忠实执行行职务。第五条 各员工应和和衷共济,友友爱合作,不不得有滋生生

2、事端,扰扰乱秩序,妨妨害生产或或损毁公物物等行为。第六条 员工承办事事务不得收收受馈赠,如如遇涉及本本身或家族族利害关系系时并应回回避。第七条 员工除办理理本公司业业务外,不不得对外使使用本公司司名义亦不不得藉职务务上之机会会为自己或或他人图利利。第八条 为预防发生生危害及保保持公司内内部秩序,必必要时公司司得对员工工施以周身身检查,员员工除有正正当之理由由外,不得得拒绝。第九条 各级员工不不得有营私私舞弊怠情情失职及损损害公司利利益之行为为。如发现现有此行为为者,应互互相纠举之之。第十条 公司由于业业务上之需需要,得随随时令各单单位员工实实习、出差差、支援及及迁调职务务或服务单单位。第十一条

3、 员工未得公公司之许可可,不得擅擅自集会、结结社,并不不得印发揭揭示文书或或其他印刷刷物及为宣宣传或广播播之行为。第十二条 员工应随时时佩带公司司所制定之之员工识别别证,并应应随时携带带证明身份份之员工服服务证。员员工服务证证及员工识识别证等,均均不得彼此此借用。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员员工除前述述各条外,并并应遵守以以下之事项项:1、 准时于规定定出勤时间间到达服务务单位。2、 不得擅自中中止职务或或作业之执执行,以及及离开工作作岗位。3、 于执行业务务时,除必必要之交谈谈外,不得得擅自闲谈谈、阅读与与业务无关关之书籍或或处理私事事。4、 员工不得在在工厂内饮饮酒、赌博博或其他类类似行为,并并不

4、得在禁禁烟场所内内吸烟。5、 应爱惜公司司财务、文文具用品,不不得任意浪浪费。6、 未经许可,不不得任意将将公司所有有之器具、书书籍携离公公司。7、 不得违反有有关安全及及卫生规则则。8、 对公司提出出之报告或或其他请求求公司加以以承认、许许可等事项项,应先经经其直属主主管之批准准。9、 员工识别证证、员工服服务证或其其他向公司司借贷之物物品,应于于离职时即即予缴还。10、 员工应重视视公司之信信用利益,并并不得损害害公司名誉誉及泄漏公公司机密或或其他致公公司发生不不利益之事事项。第十四条 员工于下列列各事项发发生时,应应即经其直直属主管向向公司提出出书面报告告:1、 姓名、住所所有变更时时。

5、2、 结婚、离婚婚时。3、 家属、二亲亲等内之血血亲、家长长或保证人人有异动时时。4、 员工非经公公司允许,不不得在外兼兼任何职务务。5、 其他类似上上述各项情情形时。第三章 工工作时间第十五条 成年员工每每日工作时时间以七小小时为原则则,如因季季节关系或或因换班、准准备或补充充性工作确确有延长工工作时间之之必要者,得得经工会或或员工同意意井呈报主主管官署核核准后延长长为十小时时。第十六条 公司之工作作时间依下下列之规定定:开始时时刻终止时时刻常日班班上午八时时下午五时时二班制日日班上午七七时下午七七时夜班下下午七时上上午七时三三班制早班班上午八时时下午四时时午班下午午四时深夜夜零时晚班班深夜

6、零时时上午八时时但如业务务上有需要要时,得变变更前述工工作时间。第十七条 员工于休息息时间内可可自由活动动,惟如须须外出,应应先经其直直属主管之之核准。第十八条 员工因出差差、支援、实实习等在外外执行职务务之时间内内,除有特特别之规定定外,仍依依通常出勤勤时间内出出勤。第十九条 休假日依下下列之规定定:1、 定休日:原原则上以每每星期日为为定休日。2、 例假日:新新年一月一一日二日日两天感恩恩节一天狂狂欢节一天天妇女节(限女性)三月八日日劳动节五五月一日其其他政府临临时指定之之假日。3、 如因业务之之需要或其其他必要之之情形,得得取消所订订之假日,另另行补假之之。4、 假日照发薪薪津。第二十条

7、 前条所订之之星期假日日、例假日日在同一日日时,不另另补假。第四章 加加班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第十十五条延长长工作时间间或因天灾灾突发事件件必须于正正常工作时时间外工作作者虽非上上班时间仍仍应照常处处理业务。第二十二条 使员工在非非上班时间间处理业务务即为加班班,其加班班时间之和和每月不得得超过四十十六小时。第二十三条 员工于假日日加班时,其其工作时间间,除有特特别指示外外,依第十十六条之规规定。第二十四条 员工于接到到本节所定定加班之指指示时,如如无正当理理由,不得得拒绝。第二十五条 员工加班时时依第五十十三条第三三、四项之之规定支付付。第五章 值值勤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一切切事务,除除由主管人

8、人员在其职职守范围内内各负全责责外,休假假日及每日日夜间,另另行指派员员工值勤,处处理下列事事项:1、 各单位主管管交办事项项。2、 维护生财器器具之安全全事项。3、 预防火灾及及其他危险险事项。4、 物品及重要要文件等之之签收处理理或电话联联络事项。5、 有关清洁卫卫生事项。6、 其他临时发发生事项。但但遇有紧急急事故,非非其职权所所能及者应应即通报并并请示有关关主管处理理。第二十七条 值勤分值日日及值夜,由由总公司总总务部或工工厂业务处处,视实际际需要编排排轮流值勤勤表,通知知轮值员工工分别值勤勤。第二十八条 值日限于星星期日及例例假日,自自上午办公公时间起至至下午下班班时间止。值夜每日自

9、下午下班起至翌日开始办公时间为止。值勤时间内,不得任意外出,夜间并须于值勤处所内留宿。第二十九条 值勤员工不不得推诿免免值或擅离离职守,如如因病或其其他事故不不能承值时时,应先行行请假,并并请其他员员工代值,但但职员之值值勤,不得得由工友代代值。第三十条 违反前两条条之规定者者,除扣发发值勤津贴贴外,并以以旷职论,如如因而发生生事故时并并按情节轻轻重另予以以惩罚。第三十一条 员工除各处处处长以上上人员外,均均须轮值。第三十二条 值勤员工应应确实填写写值勤日志志,于翌日日上班后连连同锁钥、值值勤收文章章、值勤收收文簿以及及所收文件件交主管单单位。第三十三条 值勤津贴另另定之。第六章 出出退勤、迟

10、迟到、早退退、会客及及外出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者,不得得进入公司司服勤:1、 身带酒味者者。2、 扰乱秩序,妨妨害卫生者者。3、 携带非业务务上所必要要之易燃、凶凶器等危险险物者。4、 未佩带公司司所定之员员工服务证证或员工识识别证者。5、 拒绝第八条条所定之检检查者。6、 其他类似之之情形者。第三十五条 员工除因公公差或因故故请假者外外,均应遵遵照规定时时间上下班班,并亲自自签到打卡卡,如委托托他人代签签、代打经经查属实者者,除该日日以旷职论论外,委托托人与受托托人均予惩惩处。第三十六条 员工于上班班时间内,因因故需暂时时离开岗位位者,应先先经直属单单位主管之之许可。第三十七条

11、 员工除休息息时间外,不不得会客,但但有特别情情事经所属属主管许可可者不在此此限。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病或或其他不得得已之原因因而需请假假、迟到、早早退时,应应先经所属属主管之核核准,遇紧紧急情形无无法事先办办理者,得得于事后补补办之。第三十九条 员工迟到、早早退、旷职职及无故擅擅离工作岗岗位之情形形者,依第第五十四条条之规定扣扣除其薪津津。第八章 请请假第四十条 员工请假分分为病假、公公假、事假假、婚假、丧丧假、公伤伤假及特别别休假七种种,员工应应提出必要要之证件并并经核准,始始得请假。第四十一条 病假:因病病非经治疗疗或休养无无法康复者者,得请病病假,病假假三日以上上者或同一一月中请假假七日

12、以上上,须附医医师诊断书书,全年积积计不得超超过三十日日。第四十二条 公假:员工工应征服役役、奉调受受训,其期期限在四个个月内者,及及因公必须须请假者,得得请公假,工工资照给其其期间按实实核定之。第四十三条 事假:员工工遇重大事事故必须本本身前往处处理者得请请事假。员员工事假一一次不得超超过二天,全全年合计不不得超过十十四天,日日薪者假期期内不给工工资事假逾逾前述限制制或未准假假起假者以以旷职(工工)论。请请假理由不不充分,足足以妨碍业业务者主管管不得准假假。第四十四条 婚丧假:结结婚者得请请假八日。本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得请丧假八日,岳父母死亡者六日,其他直系血亲或兄弟姊妹死亡者三日,

13、但特殊情形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四十五条 公伤假:员员工因公受受伤或因公公致病不能能工作时,经经公立或劳劳保医院及及其主管证证明属实者者,得申请请公伤假,但但以一年为为限,超过过一年尚未未痊愈者,得得令其退休休。公伤假假在三日以以内不能上上班者,其其医疗费用用全部由公公司负担,其其在四日以以上者,依依劳保条例例向劳保局局申请伤害害补助或补补偿,其不不足工资由由公司补足足之,非劳劳保对象职职员之医疗疗费及薪资资津贴由公公司全额负负担,但以以一年为限限。第四十六条1、 员工继续服服务达一定定年限时,依依下列规定定给予特别别休假:满满一年以上上未满三年年者,每年年七日。满满三年以上上未满五年年者

14、,每年年十日。满满五年以上上未满十年年者,每年年十四日。满十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给一日,但不得超过卅日。2、 员工之特别别休假,应应先经所属属主管之核核准。3、 特别休假以以一日为单单位,不得得分割。第九章 薪薪津之发给给与扣除第四十七条 公司支付之之薪津得区区分为本薪薪及各种津津贴。第四十八条 本薪除依另另定之标准准决定外,原原则上每年年依员工之之考绩而予予调整一次次。考绩办办法另定之之。第四十九条 员工依其经经历、资格格及所担任任职务之性性质而区分分为支领月月薪者及支支领日薪者者。第五十条 员工之薪津津每月分五五日及廿日日两次以现现金发给之之,但发给给日为休假假日时,则则提前一日日发给。第

15、五十一条 新任用及辞辞职之员工工当月之薪薪津均以其其实际服务务之日数,按按比例付给给之。第五十二条 员工之津贴贴、扣薪等等之计算标标准依下列列规定:1、 日薪:支领领月薪者之之日薪=基基本月薪30支领领日薪者之之日薪=基基本日薪2、 时资:时资资=日薪83、 平均薪津:过去三个个月之薪津津合计额之之第五十三条 支领日薪者者之津贴依依下列规定定:1、 全勤奖金:每月全勤勤时给予基基本日薪之之200%奖金。公公假、公伤伤假及特别别休假视为为出勤。2、 生产奖金之之办法另定定之。3、 超时加班津津贴:时资资时间数数1355%未满一一小时者不不算。4、 假日上班津津贴:本规规则第十九九条所规定定之休假

16、日日服勤时,发发给日薪135%之加班津津。5、 夜班津贴:三班制之之大夜班(深夜零时时八时时)每班发发给津贴110元。小小夜班(下下午四时深夜零零时)每班班发给津贴贴6元。6、 其他津贴:特别作业业津贴、临临时津贴等等因业务上上必要之津津贴,得经经总经理之之核准后给给付之。支支领月薪者者之津贴另另定之。第五十四条 支领日薪者者,其扣薪薪依下列之之规定:1、 迟到、早退退之扣薪:迟到、早早退时扣“时时资时间间数1335%”之之工资。迟迟到、早退退之时间计计算以十五五分钟为单单位,未满满十五分钟钟者以十五五分钟论。迟到每月达三次时,折算旷职一日。2、 旷职之扣薪薪:除依本本规则第十十九条、第第四十

17、二条条至四十六六条等之规规定而休假假、请假外外,其他未未事先向公公司请假而而缺勤者视视为旷职。旷职者加扣“日薪旷职日数100”之工资。支领月薪者,其扣薪办法比照日薪者办理之。第十章 出出差第五十五条 员工出差本本市以外,其其旅费支给给办法如下下,但当日日往返者不不支给宿费费。1、 出差分职等等照下表规规定标准支支给之。(宿费按夜夜数支给,但但在火车上上过夜者不不得报支) (1)国国内:董事事长及总经经理之出差差费不予限限制,以实实报实销处处理之。注注:欧美各各国系照亚亚洲地区标标准加三成成。实习员员、研究员员等之海外外差遣旅费费标准另定定之。第五十六条 员工每次出出差如在同同一地点驻驻留一个月

18、月以上时,自自第卅一日日起照原定定膳宿费八八折支给。第五十七条 员工出差购购运物料或或携带公物物如必须另另支运费或或因公支出出邮电费、交交际费等杂杂费应检附附单据及证证明报支。第五十八条 员工出差前前,得按实实际需要预预借旅费,出出差完毕应应于五日内内呈报核销销,如五日日后仍未报报支者,财财务部应将将该员工预预借旅费在在薪津项下下先予扣回回,俟报支支时再行核核付。第五十九条 员工出差日日期应由派派遣出差之之主管视实实际需要予予以限制,在在出差期间间,除患病病及因特殊殊事故阻滞滞外,不得得任意逗留留,如因私私事逗留或或请假者,不不得报支旅旅费,由派派遣出差主主管负责审审核之。第六十条 员工如有违

19、违反规定虚虚报旅费,一一经查明视视情节轻重重严予惩处处。第六十一条 交通费之报报支按下规规定办理:1、 交通机关订订有公开价价目者,按按定价开支支外,其他他均按实检检据报支。2、 国内因急要要公务必须须搭乘飞机机者,应事事先报请总总经理核准准。3、 由本公司供供给交通工工具者,不不得报支交交通费。第十一章 任用第六十二条 任用员工应应先经审核核,并经考考试合格后后始得录用用。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条任用员工工得先予试试用,试用用期满经考考核成绩合合格后,予予以正式任任用,试用用不合格者者,不予任任用。第六十四条 任用之员工工以具备下下列各款资资格者为限限:1、 年龄在十六六岁以上,未未满四十岁

20、岁者。2、 具备中学以以上学校毕毕业之学历历者。3、 体力强健,思思想纯正,品品性优良,无无不良嗜好好者。4、 未曾受刑事事处分者。5、 具有殷实保保证者。第六十五条 凡经本公司司通知任用用之新进员员工,应于于限期内办办理报到手手续,逾期期取消其资资格。第六十六条 正式任用之之员工,应应填缴下列列各项资料料:1、 员工保证书书一份。2、 户籍本一份份。3、 最近半身照照片五张。4、 其他规定应应办事项。第六十七条 凡员工办妥妥前项手续续后,由公公司发给员员工服务证证、员工识识别证、服服务规则、安安全手册等等。员工服服务证及员员工识别证证如有遗失失,应检附附二寸半身身照片一张张,申请补补发。第六

21、十八条 员工到任,经经派定工作作后,应至至派定单位位工作,不不得藉故请请求更动。第十二章 辞职第六十九条 员工因事呈呈请辞职者者,应在“辞辞呈”上详详述理由,呈呈经所属主主管转呈公公司。第七十条 前条之辞呈呈,除有不不得已之理理由外,应应比照第七七十六条之之预告期间间于离职前前日提出之之。第七十一条 员工虽提出出辞呈,于于未离职前前仍应照常常处理业务务。第七十二条 员工离职后后,公司得得应其请求求,发给离离职证明书书。第七十三条 退休之规定定另定之。第七十四条 退职慰劳金金之支给标标准另定之之。第十三章 解职第七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者,予以以解职:1、 心神丧失、精精神衰弱或或身体残

22、废废、年老体体弱、罹患患重病而不不能胜任职职务者。2、 行为不检或或考绩恶劣劣,不适于于担任职务务者。3、 工作能力、工工作效率低低微,且无无大进展可可能者。4、 公司因业务务紧缩或其其他不得已已之原因。5、 服务期间因因受刑事处处分而经法法院判刑确确定而未谕谕知缓刑者者。6、 其他前述各各项类似之之情形者。第七十六条 员工因前条条各项而被被解职者(除前条第第五项外),公司应应予事先预预告之,其其预告之时时间依下列列之规定,惟惟公司得给给付与预告告期间相当当之薪津而而即时予以以解职1、 继续工作三三个月以上上未满一年年者于十日日前预告之之。2、 继续工作一一年以上未未满三年者者,于二十十日前预

23、告告之。3、 继续工作三三年以上者者,于三十十日前预告告之。第七十七条 依本规则第第九十九条条之规定而而受解职处处分之员工工,不适用用前条关于于预告期间间之规定。第十四章 保证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为使使员工在职职务上履行行其忠实之之义务,应应办理保证证手续,填填具保证书书,经对保保属实核准准后任用之之。第七十九条 保证人须现现居本地区区内,具有有正当职业业或社会上上具有信誉誉及地位之之人士,二二人保证。第八十条 前项保证须须经本公司司审查认可可,员工经经管出纳、庶庶务、物料料及收费者者,其保证证人需四人人,但报经经总经理核核准者,得得改为个人人保。第八十一条 保证人之职职业地址等等身家有变变更时

24、,被被保证人应应即以书面面通知本公公司登记备备查。第八十二条 被保证人离离职一个月月后,如无无手续不清清等情事发发生时,本本公司即将将保证书注注销,并予予发还,但但有特殊情情形者,得得延长之。第八十三条 保证书每年年对保一次次,必要时时得随时通通知员工另另行换保。第十五章 保健卫生生第八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守有关保健健卫生之各各项规则,并并致力提高高团体、个个人之保健健卫生。第第八十五条条有下列各各项情形之之一者,不不得任用之之,但有第第六项或第第七项之情情形而已依依规定采行行预防措施施者不在此此限。1、 精神病患者者。2、 麻疯病患者者。3、 结核病患者者。4、 法定传染病病患者或疑疑似病症者

25、者。5、 丹毒、回归归热或其他他类似之急急性高热病病患者。6、 梅毒、疥癣癣及其他传传染性皮肤肤病患者。7、 脓漏性结膜膜炎或其他他传染性眼眼病患者。8、 于任用时已已患疾病而而有恶化之之势者。9、 患有传染病病或其他重重病无法完完全恢复健健康者。10、 其他经医师师认为不适适合担任职职务者。第八十五条 员工遇有在在自家住宅宅或邻居发发生传染病病或类似情情形时,应应即报告公公司,并接接受公司之之指示。第十六章 安全第八十六条 员工应服从从所属主管管及其他安安全主管有有关安全之之指导,遵遵守规定及及注意事项项,并致力力于防止经经常发生之之灾害。第八十七条 负责安全之之员工,应应严守下列列之事项:

26、1、 经常整理、整整顿工作场场所,以防防止灾害之之发生,在在重要通路路、太平门门、出入口口及摆放消消防器具之之位置上,不不得置放其其他物品。2、 使用汽车、电电气装置及及其他机械械设备等应应先检查,发发现有故障障或危险时时,应为必必要之应变变措施,并并应迅速向向所属主管管报告。3、 除有特别之之指示外,非非操作者,无无经验者及及无职权者者,均不得得操作前项项各种机械械设备。4、 未经许可,不不得使用火火气。5、 使用公司各各种锁钥时时,应严守守所规定之之手续及注注意事项。6、 未经负责人人员之许可可不得任意意改造。修修理机器设设备。第八十八条 作业员遇有有发生火灾灾或其他非非常灾害之之情事时,

27、应应即刻采取取必要之措措置,并应应通知有关关人员。非非常灾害发发生时,员员工应互助助协力以减减小灾害至至最少限度度。第十七章 奖惩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工之奖惩,由由各主管严严加考核,并并提请人事事审议会审审议后核定定之。但人人事审议会会得将其权权限一部分分委之其下下级单位。第九十条 奖励分下列列五种:1、 升薪2、 奖金3、 记大功4、 记功5、 嘉奖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条有下列事事绩者予以以升薪或发发给奖金:1、 对于业务或或职务上有有持殊贡献献或功绩足足为表场者者。2、 员工在本公公司服务每每满十年成成绩优良,未未曾受记过过以上处分分或功过可可以抵销者者。3、 在三年内获获三次大功功者

28、。4、 其他重大功功绩值得表表扬者。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事绩绩者予以记记大功:1、 维护本公司司利益或避避免重大损损害者。2、 检举危害本本公司情事事查明属实实者。3、 对于防止或或其他重大大事故发生生时,或于于复旧有特特殊功绩者者。4、 对于营业事事故之防止止方法有特特殊建议与与贡献经采采纳实行确确有成效者者。5、 冒险执行职职务卓有功功绩者。6、 奋勇抢救员员工安全,保保护本公司司利益者。7、 其他有重大大功绩者。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事绩绩者予以记记功:1、 发现机器故故障,处理理得宜,而而将事故减减至轻微程程度者。2、 遇有非常事事变或抢修修工作,临临机应付措措置得当者者。3、 防止窃盗得得

29、力者。4、 节约物料、消消耗品或对对于废料利利用有特殊殊成绩者。5、 其他有较佳佳之功绩者者。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事项项者予以嘉嘉奖:1、 拾物不昧者者。2、 拒收馈赠者者。3、 服务认真获获客户赞许许者。4、 发现可成为为错误及障障碍之原因因。5、 因特别注意意得以防止止障碍于未未然者。6、 办事勤奋有有具体事实实者。7、 其他具有功功绩者。第九十五条 同一年度内内嘉奖三次次等于记功功一次,记记功三次等等于记大功功一次。第九十六条 年度内曾受受奖励者,于于年度考绩绩之际,得得依其功迹迹予以调整整其本薪或或发给奖金金。第九十七条 惩戒分下列列五种:1、 免职2、 降级3、 记大过4、 记过5、

30、申诫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迹者予以免免职或降级级:1、 违背职务上上重大义务务,损害公公司权益者者。2、 利用职权营营私舞弊有有据者。3、 怠忽职务出出于故意或或过失而情情节重大,使使公司遭受受重大损失失者。4、 行为不检损损失公司名名誉情节重重大者。5、 窃盗公用物物具设备者者。6、 挪用公款或或侵占公司司财务或其其他营私舞舞弊者。7、 在公司办公公处所内赌赌博、行凶凶或有伤风风化之行为为者。8、 携带危险物物品或违禁禁品进入本本公司所属属地区有不不正当企图图者。9、 不遵守安全全规定致使使公司损失失重大者。10、 私自集会结结社或煽动动要胁他人人怠工罢工工者。11、 对同仁胁迫迫、恐吓、欺

31、欺骗或造谣谣妨碍工作作者。12、 委托他人或或受他人之之托代签、代代打出勤纪纪录表者。13、 以隐蔽变故故为目的,怠怠于报告或或将有关帐帐表书件隐隐匿、涂改改或遗弃者者。14、 同一年内旷旷职三次以以上者。15、 其他情节重重大者。第九十九条 条有下列情情事者予以以记大过:1、 因监督不力力,循情失失察或对机机械设备上上不注意因因而肇致变变故者。2、 擅离工作岗岗位或对机机械及其他他设备疏于于检查致生生妨碍或变变故者。3、 为逃避或转转嫁变故之之责任,作作虚伪之记记载报告或或供述者。4、 拒绝主管人人员指挥监监督或吵闹闹者。5、 对于火气或或其他危险险物品之处处理不加注注意致烧毁毁物品或设设备

32、者。6、 故意毁损公公物或浪费费原料者。7、 擅自改变工工作方法致致公司遭受受损失者。8、 在工作场所所饮酒者。9、 在公司发生生打架者。10、 其他情节较较大者。第百条 有下列情事事者予以记记过:1、 怠忽业务之之处理者。2、 因不注意致致机械或设设备遭致损损害者。3、 对事务处置置失当因而而肇致业务务上重大之之损害者。4、 接受与职务务有关之馈馈赠者。5、 无故延误物物料配发影影响应用者者。6、 在本公司禁禁烟区域吸吸烟者。7、 滥用材料超超过规定标标准数量者者。8、 特别交办事事项处理不不力者。9、 对同仁作恶恶意攻讦或或滥告者。10、 他人犯规而而作伪证者者。11、 言行失检、态态度傲

33、慢,经经劝诫不听听者。12、 受诱怠工、罢罢工者。13、 其他情节较较轻者。第百一条 有下列情事事者予以申申诫:1、 物料堆放杂杂乱致管理理困难者。2、 对于废料经经久不加适适当处理致致令不堪利利用者。3、 房舍毁坏,不不及时补救救致使物料料蒙受损失失者。4、 应请示之事事项,擅自自变更处理理者。5、 明知命令错错误未予陈陈述致肇变变故者。6、 对于客户请请求事项故故意留难者者。7、 违犯公司规规定情节不不大者。8、 其他情节较较轻微者。第百二条 同一年度内内申诫三次次等于记过过一次,记记过三次等等于记大过过一次,记记大过三次次者应予免免职。第百三条 员工犯有罪罪嫌,如涉涉及法律范范围者,除除

34、按照本办办法规定处处理外,并并得移送治治安机关依依法处理。第百四条 免职、降级级及记大过过者,在审审议时应嘱嘱令被惩人人到场申辩辩,不到场场申辩者以以弃权论。第百五条 员工受处分分者得酌予予扣减年终终奖金。第十八章 退休与资资遣第百六条 第一七条条本章依本本服务规则则第七十三三条及第七七十四条之之规定制定定之。第百七条 本公司员工工之退休及及资遣依本本章之规定定办理之,本本章所称员员工系指服服务于本公公司所属各各单位担任任实际工作作之职员、操操作员、工工友而言,特特约、特聘聘、常用工工或临时人人员不适用用之。第百八条 本办法有关关退职之规规定不适用用受除名处处分或免职职处分而离离职之员工工。第

35、百九条 员工依本服服务规则第第六十九条条之规定所所提出之辞辞呈应经董董事长核准准后始可离离职。第百十条 员工在本公公司服务满满五年以上上尚未达退退休年龄而而自动辞职职者,发给给退职慰劳劳金。该慰慰劳金比照照本办法第第一一六条条规定之退退休金支给给标准依下下列规定发发给。任职职满五年以以上未满十十年者以三三成支给,任任职满十年年以上未满满十五年者者以五成支支给,任职职满十五年年以上未满满二十年者者以七成支支给,任职职满二十年年以上未满满二十五年年者以八成成支给。第百十一条 本公司因业业务紧缩,机机构撤销或或其他不得得已之原因因致裁退职职员者,应应发给资遣遣费。但不不得兼领退退职慰劳金金。资遣费费

36、以员工离离职月份之之薪津标准准(包括本本薪、职务务加给、家家属津贴及及宿舍津贴贴)比照前前条慰劳金金标准备增增百分之十十,其服务务年资依下下列规定发发给之。服服务每满一一年,发给给一个月。服服务未满一一年或依前前款计算剩剩余月数,以以比例计给给之。第百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工之退休分分自愿退休休及命令退退休两种。第百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工有下列情情形之一者者应准其自自愿退休。1、 任职五年以以上年满六六十岁者。2、 任职十五年年以上年满满五十五岁岁者。3、 任职二十五五年以上者者。第百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工在任职五五年以上年年满六十五五岁者应命命令退休,其其离职日以以年满六十十五岁之次次月月底为为准。

37、但所所规定之年年龄对于担担任具有危危险或劳力力等性质职职务者,得得酌于减低低,但不得得少于五十十五岁。本本公司如认认为有继续续聘用之必必要时对已已退休员工工得报请董董事长特聘聘之,但每每次聘任以以一年为限限,期满得得再续聘,但但最多不得得超过五年年。第百十五条 员工之退休休金以一次次给与,其其支给标准准以退休员员工最后六六个月之薪薪津(限本本薪职务加加给,家属属津贴)总总额除以该该期间总日日数(以三三十为一个个基数,任任职每满一一年给与二二个基数,超超过十五年年者每满一一年发一个个基数,满满半年以上上未满一年年者以一年年计)。心心神丧失或或身体残废废系由公伤伤病所致者者比照退休休金之规定定基数

38、增加加百分之二二发给,其其任职未满满五年者以以五年计。第百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工如有心神神丧失或身身体残废不不堪胜任所所担任之职职务者,适适用第一一一二条之规规定。所称称心神丧失失,系指神神经受损伤伤及精神失失常而不能能治疗者。所所称残废,系系指下列情情事之一者者。1、 视能毁败者者。2、 听能毁败者者。3、 语能毁败者者。4、 一肢以上之之机能毁败败者。5、 其他重要机机能毁败者者。前项心心神丧失或或身体残废废,应缴验验医师诊断断书。第百十七条 前条规定所所称因公伤伤病。系指指有下列情情形之一者者而言。1、 因执行职务务所生之危危险而致伤伤病者。2、 因特殊职务务而致伤病病者。3、 在工作处所

39、所遭受危险险而致伤病病者。第百十八条 依本办法离离职者如再再任职本公公司时其过过去服务年年资概不计计算。第百十九条 请领退职金金、退休金金之权利自自离职之次次月起,经经过五年不不行使,即即告消减。但但因不可抗抗力之事由由致不能行行使者,自自该请求权权可行使时时起算。第百二十条 退休年龄之之认定依户户籍簿记载载自出生之之月日起十十足计算。第百二十一条 请领退职金金、退休金金之权利不不得扣押,让让与或提供供担保。第十九章 抚恤第百二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工因执行职职务而致伤伤亡或在职职死亡者应应给予抚恤恤。第百二十三条 前条所称因因执行职务务致伤亡者者,指下列列情事,(一)致死死亡者。(二)因伤伤致不

40、能工工作者。第百二十四条 员工抚恤金金比照退休休金标准支支给,在本本公司服务务未满五年年者,以五五年计算。第百二十五条 员工因公死死亡,除按按本章第一一二四条规规定给恤其其标准不得得低于四十十个月之工工资外,另另发五个月月薪津之丧丧葬费,连连同抚恤金金一并发给给。第百二十六条 临时人员因因执行职务务而致伤或或死亡者优优予抚恤之之。第百二十七条 对于下列员员工子女得得优先任用用之。1、 在公司连续续服务满二二十年以上上而退休或或在职身故故者。2、 因公亡故或或重伤致成成残废而退退休者。附则第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尽事宜,悉悉依有关法法令规定办办理之。第百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董董事会决议议通过呈主主管官署核核备后公告告施行,修修改时亦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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